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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交案判刑7個月 動保團體:判刑太輕

人狗交案判刑7個月 動保團體:判刑太輕

(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2月發生的東涌人狗交事件今早判刑,被告鍾連輝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黃國輝表示案情嚴重,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心理及精神報告,判處監禁7個月。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毛孟靜及18區動物保護專員均認為刑期太輕,毛孟靜將去信律政司就刑期提出上訴。

被告鍾連輝於今年2月1日早上,以食物引誘一隻兩歲雌狗到東涌黃龍坑石澗,進行非法性交。被告於2月10日聽審後,在法院外被記者包圍及拍攝,被告在庭外揮拳打傷一名記者。被告分別承認獸交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項控罪。

辯方:被告有精神問題 感悔意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受到酒精影響,腦袋出現毛病,案發時聽到腦海有一把女性的聲音促使他進行獸交行為。辯方律師指,被告精神有問題,已經不太清楚事件的經過,須依賴藥物才可清晰說話,又指被告有悔意,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妥當,希望裁判官判刑時不要太偏離17年前香港唯一的獸交案例的刑罰,即兩個月監禁刑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罪上,辯方引述被告兒子的求情信,指出當時場面混亂,被告從未試過被人群包圍,襲擊記者是出於一時衝動。辯方指被告有悔意,並願意向該名記者公開道歉,希望裁判官於此罪上考慮輕判。控方指出,受害人表示不需要被告賠償。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出,由於首宗獸交案已是17年前,虐待動物的刑罰亦已有修改。他指出,考慮到受害狗隻下體紅腫及出血,認為案情嚴重,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3個月,被告在獸交罪上判囚6個月。

在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罪,被告判囚1個月。由於兩項罪名並無關係,裁判官決定分期執行刑期,被告須監禁共7個月。

鄺俊宇:應有制度主動保護動物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表示刑期太少,形容被告是「人面獸心」,不能原諒,她將與18區動物保護專員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加重刑罰。18區動物保護專員召集人麥志豪也表示刑期太輕,將採取行動,包括去信律政司上訴刑期,亦會跟進事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表示案情相當嚴重,被告行為令人髮指,他認為動物同樣有感受。鄺認為應修改《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的刑罰。鄺表示,香港是時候設立《動物保護法》及「動物警察」,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主動保護不能發聲的動物。他表示,如果這次事件不是由好心人發現,恐怕該狗女將會繼續受害。

香港首宗人獸交發生於2000年2月,一名48歲男性黃柏球,與一母狗肛交,黃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記者:李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