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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讓超高樓破壞澳門環境

作者:陳樹榮

今年六月十一日,是第六個中國文化遺產日,主題是:“文化遺產與美好生活”。這個題目,也可以切合澳門而展開。因為,美好生活必須有良好環境,包括保護和保持良好的人文環境、居住環境、生態環境等。

文化遺產的存在和保護,可以保障美好生活。美好生活的存在和發展,亦可以保護保育文化遺產。

超高樓成為文保殺手

在澳門,諸多妨礙美好生活和影響環境保護,包括文化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當今最突出的莫如盲目的興建高樓大廈,遮檔歷史文物建築和影響生態環境,甚至破壞山體線、海岸線。

最近幾年,不少學者指出,超高樓遮擋文化遺產,成了文化遺產的“殺手”。近年來,澳門發生的世界遺產松山燈塔被權威超高建築物遮檔,內港海傍突立的四十多層龐然大物破壞主教山文物景觀以及大潭山一號嚴重破壞山體環境等,正是超高樓成為“殺手”,破壞文物生態環境、建築人文環境的突出例子。
最近,發展商更改小潭山建築項目中的樓宇高度問題,引起社會關注,也是因為公眾擔心超高樓破壞人文環境、生態環境,影響民生,影響居民生活。因為此大型項目,是將已擱置廿多年的六層酒店及連排式別墅計劃,意圖修改為超高樓,擬計劃改為6幢分別為29層、36層的純住宅發展項目,需要開發山體,高於山體,勢必破壞了小潭山風光風水,又難以為居民所接受。

澳門如此高度密集型的彈丸之地,如何防止盲目興建高樓大廈繼續成為“殺手”,破壞、扼殺澳門環境,已成為眾目睽睽的環境保護的焦點。

過去了的已發生了的,如大炮台山體線和歷史景觀,早已被盲目興建的高樓大廈所破壞,已成了歷史,只待吸取教訓,不應再延誤下去,切忌超高樓破壞澳門環境。

須立法實行山體保護

目前,有議員倡議立法保護山體,認為城規應優先保護生態資源,很有創意,很有見地。這方面,立法議員關姐翠杏說得好,不妨引述如下:

“小潭山事關山體開發及環境問題,在現時“城市規劃法”缺位,欠缺指導性發展規範的前提下,若官員僅按技術法規要求審批,而非從城市定位和公眾利益的角度全面考量,將影響本澳僅餘的山體資源及自然景觀。山體、水體、濕地及綠帶是珍貴的生態資源,在城市規劃中應被列為優先保護對象。”

山體保護,在現代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中,應佔據重要角度,列入重要方面。在世界遺產保護中,文化遺產尤其是自然遺產,都有涉及山體保護。例如,澳門世界遺產松山燈塔的保護,就更加涉及山體保護,要設立周圍建築物的限高,保護東望洋山山體線。

山體保護必須立法。鄰埠珠海市,幾年前已立法制定了山體保護法。澳門以往已有類似的立法行為。例如,1963年制定的行政法例中,就有“限制在離島打獵條例”、往後的“若干地段暫時停批租”及“新口岸與南灣新填海區都市化計劃方案”等,都已部分地注意到山體保護和生態資源保護。

切忌典型的技術官僚作風

然而,澳門幾十年來,都缺完整、完善、明確的山體保護法,也缺生態環境保護法、市區建築限高法,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本亦遲遲未由立法會討論,原有的文物保護名錄亦遲遲未修訂,土地法亦在修訂中,“城市規劃法”還在遙遠的空中樓閣。

如此等等的法律滯後遲緩,容易被人鑽“法律罅”。有的發展商就振振有詞,認為未有限高法例的地方建高樓就不受限制,就應“依法”批准“任建唔嬲”!
如此等等的法律滯後遲緩,又缺乏指導性發展規範指引,倘若工務當局仍盲目地“依法辦事”,僅按技術法規的“老要求”審批,而從新的城市定位和公眾利益的角度全面考量,那將是典型的“技術官僚”,而澳門人不歡迎“技術官僚”。

況且,認為訂得再好的法律,都可能有法律不適之處,都可能會被人鑽“法律罅”。訂得再好的法律,都有可能趕不上時勢時局要求。因此,執法者、執行者,就必須審時度勢,與時俱進,而不是一味盲目地“按老本子辦事”,將不甚合乎時宜的“老本子”、“假本子”,作為“技術官僚”的護身符,而要顧及民生,考慮澳門的整體利益。

切實遵循城市定位

今日澳門的城市定位,隨着“12.5”國家計劃提出的澳門應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目標已經非常明確。實現這個城市定位,不但可促進澳門旅遊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亦會因應城市休閒文化的元素而改善居民生活質素。因此,澳門所有的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的運作,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保育,澳門生態環境及資源的運用以及輕軌公交、建築等,都不應離開這個城市定位,都應適應和服務於這個城市定位。

依此而言,超高樓盲目建設,破壞澳門環境,也與這個城市定位背道而馳,甚不可取。正如何潤生議員日前所指出的,葡京花園發展商公然挑戰政府。何潤生說得好,理直氣壯、擲地有聲:

“政府今次透過土地旁聽制度聽取市民意見,了解居民對項目的看法,便於改善過去“諮詢照做,態度照舊”的不當行為。對於今次破壞山體的發展計劃,促請政府三思而行,做好把關工作,以免直接影響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宜居城市的形象,以及再三破壞山體。希望政府還給居民一個天然的海岸線、山脊線、天際線。”

某發展商強調政府提出的意見應有法理基礎,其實,這個澳門城市定位,不就是最重要的法理基礎嗎?如果真能“在商言商”的話,就應該因應着這個城市定位,考量經商的環境、條件,考量社會效益與社會回報,擇善而行。

因應這個城市定位,因應這樣的“法理基礎”,有關當局真的須認真早日制定城市規劃,認真考慮澳門還需要建多少房子?還批准建多少超高層大樓?還是否需要較大的外資投資投機澳門推高樓價?

詳細資料,請看「拯救小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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