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莫乃光進行訪問,當然是因為他在互聯網行業資歷深,看盡互聯網十多年來在香港的發展。在灣仔人來人往喧囂繁忙的一家咖啡店裡,本來希望請他由香港的審查法例相對於互聯網技術發展的適應問題開始談起,但他一開口便直搗問題的核心:法例管互聯網,是好事還是壞事?政府對以法例規管的態度多年來的轉變又是怎樣?
他指出,對互聯網最好的法例,不是為互聯網度身訂造的法例,而是technology-neutral的法例。「其中一個互聯網法例發展得最 elaborate的國家就是中國,幾十個部門共計上千的法例針對互聯網。結果?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法例重疊、不協調,甚至有矛盾」。更何況,期望法例適應互聯網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實在是痴人說夢。換言之,以法例規管互聯網,特別是為互聯網度身訂造法例以作規管,只會徒令法例顯得過時而且擾民。
以法管網,難矣哉
香港獨立媒體網的「查禁政治遊戲啟動」的案件,就是香港政府近越趨向把法例應用於互聯網的一例。事實上,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我們翻查香港法例中關於「發佈不雅物品的限制」,才了解到香港現時的條例——先不論甚麼是不雅物品、如何判斷等問題——出奇地仔細。警告字眼的exact wording,要放在甚麼地方,要佔多少面積等等等等一一列明,只是都相當明確地針對印刷媒體的。試想一下,翻一份報紙、雜誌或書刊要先把膠袋除下才可以翻進內頁,但大小網上討論區又如何呢?
當然可以在首頁先警告一下,然而論壇裡各張帖子卻又可以繞過首頁的警告字眼,透過獨立的連結直接去到。在這種資訊的傳達模式裡,原有法例遠遠未能企及。莫乃光提到,十多年前互聯網開始在香港發展時,香港政府是不懂得處理的,不同的政府部門(不單是廣管、影視,就連負責衛生、毒品等的部門都有)都會來找業界談,了解政府該如何靠近這件嶄新的事物,應建立甚麼規管(法律或法律以外)的框架。
莫指出無論是關於spam、版權或是淫褻物品的制度,政府當年都是採取以技術而非法律的處理態度,故此業界才會發展出自己的業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而且,把在互聯網上的活動刑事化,政府一直都有經過大量冗長的諮詢,舉例而言關於spam的立法規管政府是今年七月才在立法會進行二讀。版權方面就更是棘手,因為這本是屬於民事的領域,是侵權者和被侵權者之間的糾紛,當政府決定要把數碼版權納入法例規管的範圍時,更需要長時間的諮詢和與業界的溝通。
hyperlink規管之暗渡陳倉
所謂「淫褻物品」hyperlink問題的例外性質,在此明確不過。
甚麼是淫褻物品在社會上固然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故即使是現行的淫審條例理念上也要求淫審處審裁時一定程度上與社會道德接軌。然而,當如互聯網的spam和版權問題也是經過長時間讓業界累積處理的經驗時,關於淫褻物品的處理手法會如此不同,甚至乎呈相反的方向?當中涉及的,是一個社會政策制定上的程序和倫理問題。
莫提及有網民在uwantz網頁上貼了八張成人照片的hyperlink的案件為例。這件事只在地區的裁判處審理,而裁判處在香港的法律架構裡層次太低不成案例,所以無法成為日後類似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然而,大家有印象政府有就hyperlink,特別是以hyperlink發放不雅物品的法例向公眾進行諮詢嗎?沒印象不是各位的問題,也不是政府的諮詢做得太低調而大家不察覺。
這種做法,莫乃光認為是政府希望透過一件不特別起眼或者極端(據說該網民所貼的八條link,不小人獸不是孌童)的案件,測試市民對於把hyperlink刑事化的民意。但這所謂的測試,以筆者的演繹,就是無異於架空了整個與社會道德有關的刑法系統。究竟市民認為色情的hyperlink,尤其是在國外侍服器的相片,在香港有沒有問題,問題有多嚴重,應如何處理,是貼圖者或是互聯網供應商還是論壇網頁管理者的責任,全部都尚未公眾討論過,政府便直接執行現行未必適用法例,著警方拉人檢控,然後在法庭裁判。見微知著,這不是與在spam或板權問題上政府冗長諮詢務求先取得業界或市民的意向的做法大異其趣嗎?
換言之,首先法例是否處理日新月異的互聯網發展的最有效和最有建設性的手段,還是有待討論;惟現在政府更直接以未及討論和具明確民意的刑法草草地把一位貼hyperlink的網民判罪。箇中政策制定步驟上的跳躍,乃是不可不察的。而事實上,若政府真的以這種程序為日後不雅物品hyperlink的立法為基礎,不僅是對uwantz一案的網民不公平(因他成為了一件實驗品馬前卒),對廣大的公眾亦是有欠公道,因為大眾根本未能循任何有正式的渠道就這議題表達意見。
訪問中他提到,多年前一班互聯網業者在籌備業務守則時,便曾查詢tela,網民在香港的網頁貼一條孌童相片在外國侍服器的hyperlink在本地的網頁,是否犯法。他相當確定地說,當局當年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認為,對事物的理解隨時間轉變並不出奇;然而,一旦政府對hyperlink的理解及操作有變,是需要向公眾交代的,和提供機會讓大眾作出討論的。
如果政府真的認為這件案有參考作用,為甚麼不評估需要修訂的是甚麼法例,然後立即便籌備修例的工作?再者,在網民每天前仆後繼地上載照片的連結,為甚麼政府又只跟進uwantz這一宗?莫認為這是完全不一致的。而這種不一致性,就是理解政府用意的基礎。
互聯網供應商的角色
當獨立媒體網一眾編輯和讀者都認為〈查禁政治〉一文是一場某種保守意識形態已是向互聯網領域磨刀霍霍的戰事的前哨,莫乃光卻道出了這場所謂戰事的另一個看似大纜扯唔埋但其實相當關鍵的物質條件——當今互聯網行業今昔的資本結構分野。
據莫乃光的說法,十多年前當互聯網開始興起的時候,寬頻還是一個未有人聽過的名字。那時候香港有為數比今天要多太多的小型網絡供應商。它們當中不少是從外國讀電腦或網絡技術後回香港的年青矽谷牛朗,呼吸過國外自由的網絡文化,故在審查等事宜上,即使不會都與政府對著幹,不同的聲音至少也會比今天多。然而,幾年前寬頻技術開始在香港發展,因為寬頻生意需要的網絡鋪設等基建比電話線上線時代所需的要多,涉及的資金也是蚊脾和牛脾之別,幾個互聯網供應商的寡頭(有線、電盈和香港寬頻)漸漸跑出。
在商言商幾家巨型網絡供應商與政府緊密合作,減低與政府在不同事情上不同意見所產生的經營成本,在所難免。至少,如果大家看得夠細心的話,這幾家網絡供應商,其實也不只是網絡供應商,有線電視、now仔、和香港寬頻亦同時經營節目制作,即所謂「內容」的業務,在這意義下,它們需要如唱片公司、廣管局等部門的合作亦斷不再是一家純提供技術平台的網絡供應商可以同日而語的。網絡和資訊自由等議題,已遠遠不只是一種價值觀的堅持與否,而若香港的資訊環境不再自由,這也斷不是唯心地純粹營運者的壞心腸或立場不同,而是一個需要有具體資本和政商關係格局的分析下才可以突破的困局。
預備好未,再上一層!
在審查的問題上,莫乃光亦點出了政府現正預備的架構改變可能帶出的後果。在馬時亨的主政下,有提議讓電訊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合併。這個看似平平無奇的舉動,比不上兩鐵合併的驚天動地,但在對互聯網其另類媒體的發展上,卻意味著一個質性的轉變。
按現時的架構,電訊管理局負責管理關於廣播如大氣電波的波段等技術範疇;至於廣播事務管理局則負責管理需要領牌的媒體的內容。前者執行電訊條例,後者執行廣播條例。容或魯莽,後者負責屬於意識形態範疇的東西。現在如網台等新興另類媒體,現在是無需領牌的,也無需受廣播事務管理局監管,然而當兩局合併後,會否連帶管技術和管內容的兩條條例也將一併合併為一條條例?將來以發牌為管理手段的原則會否伸延到電訊服務或現在無需領牌的網上另類媒體,現在當然無法猜測,但箇中的可能性同樣無法被抹煞。
基礎是甚麼?莫乃光指出多前,有傳呼台因為私下隱去客戶留call時如四六等的字眼,廣管局是挺身而出指責有關的傳呼台的。但同一個局,大家記得曾健牛的民間電台吧,他的民間電台就是廣管局破天荒執行電訊條例而起訴的案例,沒錯原因是他們非法佔用大氣電波,但被起訴的不是如也曾到民間電台做節目,現已成為院長的張炳良等,而是港台員工和工會代表,他們那一集節目的主題便是撐港台。是巧合還是天網灰灰疏而不漏,讀者自己判斷。廣管局和電訊管理局合併後將會是甚麼光景,民間電台一例不妨作為參考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