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警方共接獲274宗偷拍猥褻照片的舉報,但由於法例保障不足及過時,本港並沒有針對偷拍而訂立的法例,通常只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後者則6個月。
早前某航空公司高層使用智能手機偷拍女職員裙底被捕,因犯案地點在辦公室,屬私人地方,上述控罪均不適用。但因偷拍者有犯罪意圖地使用智能手機,警方最終只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作出起訴。這並不是個別事件,亦曾有大學職員在學生宿舍使用手機偷拍女生洗澡,同樣是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在公眾或私人地區進行同樣的犯罪行為,竟會構成不同的罪行,真是匪夷所思。此外,假若犯罪者使用的是傳統菲林相機,又該以甚麼罪名作出檢控呢?
偷拍明顯是一個侵犯他人尊嚴的性罪行,無論「不誠實使用電腦」、「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遊蕩」,都不能反映到偷拍罪行的嚴重性,未能為受害人取回一個公道。因著法律條文的限制,偷拍不被歸納為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之中,亦不是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所涵蓋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以上兩個個案,因案發地點是在工作場所及學校內,受害人還能向平機會作出投訴,循民事途徑向偷拍者提出性騷擾的索償。但名正,才能言順。偷拍就是偷拍,並不是「不誠實使用電腦」,亦不止是「遊蕩」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律改革委員會一早已察覺問題的存在,於2012年向政府提出建議,新增涵蓋偷拍、公眾露體及猥褻侵犯等行為的「性侵犯罪」。 期望政府早日落實相關建議,名正言順打擊此類偷拍行為。
註:「6.25 由於,「裙底」攝影(不論是在公眾地方或抑或私人地方進行)是嚴重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我們認為應訂立一項法定罪行以處理此類刑事行為。我們認為應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以涵蓋此類刑事行為。這便可提供一項控罪,專門用於檢控各式各樣的,「裙底」攝影。此外,把這類刑事行為歸入性侵犯的類別,便可強調其本質涉及性方面,以及有必要尊重性自主權。我們故此決定建議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2012年9月,頁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