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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早在1910年代已經分散,如何在1930年代重建?論古蹟辦的低級錯誤

業權早在1910年代已經分散,如何在1930年代重建?論古蹟辦的低級錯誤

文:張朝敦(城西關注組)

上月古蹟辦最新一份報告,突然指出閣麟街唐樓遺址是1930年代重建的產物,並否定遺址建於1878年中環大火之後,完全推翻了之前的兩份報告。這直接令到遺址不獲古諮會的評級。究竟十棟「背靠背」唐樓,是否可以在違反多項三十年代建築法例的情況下建成呢?

翻查土地註冊資料,不難發現遺址(IL104地段)在閣麟街一邊的五個號碼,業權早在1900年代已經拆散,由不姓氏的人持有。到了1910年代,吉士笠街一邊,五個號碼的業權亦相繼被拆散,由另外數位不同人仕持有。業權分散情況一直持繼到1960年代,閣麟街唐樓被宣告為危樓為止。還有,吉士笠街8-10號由1928年到戰後的1950年代,都按了給匯豐銀行。閣麟街27號, 1916年起由慈善機構《善本樹堂》持有,直到1973年拆樓後,業權才直接轉交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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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古蹟辦,如何在業權分散、又按了給銀行、又做了慈善機構、又至少違反6項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在1930年代重建十間「背靠背」式唐樓呢?

港府在1903年通過的公共衛生及建築法,已明令禁止「背靠背」式唐樓,並規定所有新建樓房,必須要有後巷。這是因為1890年代香港發生大瘟疫,「背靠背」式唐樓因為通風和採光差,被認為是瘟疫的元兇。受血的教訓,當時無論是港督或是殖民地醫官,都痛斥及嚴令禁止再建造「背靠背」式唐樓。因此,閣麟街的青磚「背靠背」式唐樓,實為1903年以前的產物。

閣麟街唐樓遺址的青磚牆,跨越5個門牌號碼,總共十間屋背緊靠在一起。它們應該是在1878年中環大火後,十間屋一口氣重建而得來的。從業權資料看,這是絕對可行。因為德忌利士洋行的Lapraik家族由1852年起,便已經直接或間接控制了IL104整個地段的業權。Lapraik家族早在1848年便買了該地段在閣麟街的一邊。至於吉士笠街的一邊,雖然吉士笠街又名紅毛嬌街,但其實紅毛嬌並不是直接擁有該地段的,而是以作為信託的受益人。而管理這個信託的正是Lapraik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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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辦說閣麟街遺址建於三十年代,其論據只是單憑一份1963年的租務法庭文件,文件估計唐樓當時樓齡為三十年。須知道租務法庭文件重點在於面積,而樓齡不是搬遷賠償的重點。而且該文件已寫明,這是「估計大約」(estimated about),亦未有提供任何理據支持其估計。只要稍稍查閱業權資料,便可知道業權在1930年代已經四分五裂,根本無可能一次過重建。古蹟辦仍然以此份文件的估計作為其專業報告中的唯一論據,是犯下極之低級的錯誤。

古蹟評級的公眾諮詢至1月9 日,一人一信反駁古蹟辦報告,並要求將閣麟街遺址評為一級歷史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