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三院計劃在文武廟旁邊建21層高的青年宿舍,企圖用盡法定古蹟文武廟的地積比。筆者翻查1908年的《文武廟條例》,發現東華三院此舉或有違當年的法律原意:
1)條例第七項定明「文武廟的資產按本例之下轉到東華三院,並成立獨立的『文武廟基金』」。所以東華三院雖然接收了文武廟,但文武廟的財政獨立於東華三院。而東華三院現時想將屬於文武廟的地積比私自轉到自己青年宿舍之下,是有違條例當年的原意。
2)條例第四項定明「任何對文武廟資產既買賣,或者其他權益既轉讓,須要事先得到港督的授權」。而這次東華三院強佔地積比,正是文武廟權益的永久轉讓,所以必須得到授權。任何未有授權而進行既轉讓,都是有違當年的條例。
3)就算東華三院最終得到授權,有關權益的用途應該緊隨「文武廟基金」的方向。條例第八項對「文武廟基金」的用途有詳細規定,包括修復寺廟建築,建學校,及為華人提供慈善服務。條例的出現,是因為文武廟當初成立,是為了改善當年華人的生活。至於「青年宿舍」是否屬於「華人慈善」有待討論,但肯定不是學校。
城規會上環荷李活道申請
1908年《文武廟條例》
背景資料:《文武廟條例》是 1908 年政府將荷李活道文武廟資產過給東華三院時所訂立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