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環閣麟街行人扶手電梯旁邊,從綠色鐵絲網向下望,不難發現近處有一座十多呎高、以青磚建成的樓層,牆上還有一扇填封的窗戶。各位可有想到,那樓層其實是百年前唐樓的一部分,也原來是10棟唐樓的屋背!
不說不知,原來中環扶手電梯就是建在百年前的唐樓遺址之上。百多年來,閣麟街一直是一條狹窄的小路;直至八十年代末,政府決定興建中環扶手電梯後,才收回及清拆閣麟街單數號的樓宇,再擴闊路面,形成現時的闊路格局。
天橋建成後,政府亦在上址築起鐵絲網區間及保護行人。偶然之下,鐵絲網亦同時「保留」了以前5個門牌號碼(閣麟街25至33單數號)唐樓的屋背,以及連同吉士笠街2至10雙數號,一排5間屋總共10個屋背。這兩排屋,就在現時留下的那幅青磚牆,以「背靠背」的形式相連一起。
翻查文獻,港府於1903年已立法明令禁止任何「背靠背」的唐樓,所有新建的中式樓房,必須在屋後留有一條後巷,作為與另一排屋的分隔。這意味古蹟涉及的10間屋,應是建於1903年公共衞生及建築法生效之前。
由於香港於1890年代曾發生嚴重瘟疫,當時的港督和殖民地醫官一致認為,華人的住屋環境太差、人口過度密集,是瘟疫發生的主要原因。當中,「背靠背」房屋是首要處理的問題,因為當時的唐樓除了面向大街一邊有窗戶之外,左右兩邊均沒有窗戶;如果屋背緊靠另一屋背,那麼整棟唐樓便成了一個又深又長的黑洞,無論通風和採光都極有問題。
唐樓之間 須留後巷
其實,港府於1887年已希望立法禁止,但直至1903年的瘟疫情況失控,才立法規定無論新舊地皮,只要唐樓有任何重建,便須加入後巷;港府亦同時在公務局之下設立建築署(Building Authority),負責監督所有新舊建築物,必須跟從新修定的建築法例。
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在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的首兩次滙報,以及在它們的前兩份報告中,都認同閣麟街遺址是建於1903年之前;但偏偏卻在第三次,亦是最重要的一次會議上突然改口,稱古蹟是建於1930年代,直接令古蹟不獲古諮會評級。
它們的理據是一份1963年的租務法庭文件,文件中建築師估算吉士笠街8-10號的唐樓樓齡為30年。古蹟辦單憑此一文件,一口認定閣麟街遺址是建於1930年代;除了沒有就所得的資料反覆求證以外,它們亦無視自己早前提出的兩份報告,以及大量環境證據。
其實,連那份1963年的文件中也指明,該樓齡是大約估算(estimated to be about),而非一個確切日期。加上租務法庭所關注的是面積,而不是樓齡;所謂孤證不立,其實此文件並沒有扎實的基礎,亦顯出古諮會做事馬虎與不專業的態度。
在三十年代的維多利亞城的核心,為了重建10間「背靠背」唐樓,而要違反多項當時的建築物條例,根本是極不可能發生;加上閣麟街遺址是由罕有的廣東青磚建成,甚至比現存較為知名的唐樓、包括藍屋、黃屋和綠屋還要古老。
後者雖是二十年代的建築,但它們都已經是紅磚建成的,藍屋甚至有一棟是全鋼筋水泥建造的。
其實,由閣麟街唐樓1900、1942及1965年的圖則,以及吉士笠街唐樓1916、1942及1972年的圖則可見,樓宇的布局由1900年代至六七十年代拆卸前均未有改變,那麼,何來於三十年代重建之說?
8分鐘內 判處死刑
再進一步翻查古蹟地段的業權紀錄,可以知道,閣麟街的5間屋於1900年之後,業權已經分散,由不同人士持有;吉士笠街的5間屋,業權亦於1916年後分散;到了三十年代,10間屋的業權更由9個人分別持有,如何可以一次過重建?
更奇怪的是,閣麟街25號屋原來已一早由法庭下了資產凍結令,而且一凍結就是50年,由1913年起一直凍結到1968年才解除。試問,哪有可能在1930年代重建?
以上資料,如非有民間團體在這次保育行動上出了九牛二虎之力,古蹟辦的草率做法,令此古蹟就此沉冤不白。
打從一開始,古蹟辦便沒有重視閣麟街的遺跡,亦沒有循正常程序向古諮會提交詳盡報告。
在沒有獲得專家評審小組作出擬評級之前,僅僅在會上以「其他討論事項」作額外討論,只用8分鐘的時間,在沒有充分討論和資料輔助之下,就判處死刑。
這顯示原是為市民把關的古蹟辦,並無發揮應有功能;更甚者,關注團體要到立法會申訴部作出要求,才爭取到重審評級的機會。
剛剛過去的1月,公眾諮詢限期完結,然而古蹟辦提供的參考文件,還是誤稱其建築年份為1930年代。民間團體只好親身到檔案館翻查大量紀錄、要自掏腰包查察全套業權資料、更要花時間到區議會、立法會、古諮會,出席無數的會議,以爭取讓更多市民了解這個古蹟的重要性。
這一切努力,都是為了能讓各古諮會委員知道,使閣麟街唐樓遺址獲得應有的肯定;不禁要想想,發展局轄下的古蹟辦,有責任、有資源為香港的古蹟把關。不過,由閣麟街這例子所見,部門並無克盡己任,反而一錯再錯,對不起古蹟,亦對不起香港的歷史。古蹟辦實有需要積極改善,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