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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超過20歴史建築被拆 林鄭認什麼叻?

十年超過20歴史建築被拆 林鄭認什麼叻?

中環灣仔繞道通車,林鄭月娥趾高氣揚,話政府基建又搞得好,保育又搞得好,總之乜都好。

基建搞得好唔好,或者更根本地問,搞咁多基建好唔好,相信市民睇到沙中線的混帳,以及公立醫療體系的窘境,應已有自己的判斷。反而保育搞得好唔好,可能唔係咁多市民了解,我在這裏說兩句。

林鄭經常提住的,是2008年皇后碼頭風波後由她建立的「活化歴史建築伙伴計劃」,政策內容簡單說,就是畀錢NGO去管理一些由政府擁有亦不打算拆的歴史建築,例子包括長沙灣的雷生春和深水埗的北九龍裁判署。

計劃有其正面之處,正如發展局今日剛剛通過10億基金資助非政府組織使用閒置政府土地和空置學校的計劃,不過十年前和十年後的問題都是,政府只願意搞些聊備一格的項目,派些錢畀機構洗,養住一大班人,大家開心,卻不肯對千瘡百孔的制度進行根本改革。

香港歴史文物保育制度始於1970年代的《古物古蹟條例》,該條例是英國類似法例的移植,兩地都有古蹟和評級歴史建築的指定,但關鍵的分別是,在香港只有法定古蹟才受法例保護,而在英國則連獲評級的歴史建築都可受到不同程度的法例保護(譬如不同級數的歴史建築可進行不同程度的改建)。

大家可能說,咁對法定古蹟有保護都好過冇吖。這個當然不錯,問題是香港只有180個法定古蹟,而獲評級的歴史建築則多達974幢,另外還有400多幢未獲評級的歴史建築。即是說,目前香港絕大部分歴史建築都只得到政府口頭上的肯定,完全沒有法定保護,這對於先進國家或城市來說,是不可思議的。

由於千多幢非法定古蹟的歴史建築中,大部分都是由私人擁有,只要價錢夠高,就連理應視錢財為身外物的宗教團體,都會和地產商合作,拆毀宗教建築來起新樓,其他私人公司業主更不在話下。有網友統計過,由2010年至今,已經有22幢歴史建築被拆,而且陸續有來。

唯一能夠阻止此趨勢的工作,不是林鄭月娥式派幾億大家開心下的活化計劃,而是修訂超過40年都冇檢討過的《古物古蹟條例》,加添對獲評級歴史建築的法定保護。在星期二的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我提出的這個動議意外獲得通過,說明無論民主派或保皇派,對修訂法例起碼不抗拒。

下次聽到林鄭話香港的保育工作做得好,大家識得反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