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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門直接索閲網民資料年逾4千宗 繞截取條例

(網上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一直被批評漏洞甚多,延至今年4月,修訂方案終於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昨日(4月29日)提交質詢,要求當局交代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內容及用戶個人資料的權力和數字,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回覆指執法人員須根據《條例》向法官申請授權,於2009年至2013年每年平均獲發約1,000項授權,未有透露截取Whatsapp、Telegram等即時通訊軟件的數字。黎棟國又指執法機關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和憑藉法院手令檢取證據,每年平均超過4,000宗,但並不屬於《條例》的規管範圍。

獨立媒體(香港)早前就《條例》修訂發表聲明,今日(4月30日)將舉行記者會,促請保安局表明《條例》包括電郵、Google Hangout、Whatsapp、Telegram等網際通訊,保障市民私隱;而立法會將於5月2日進行公聽會,聽取市民意見。

條例每年僅規管千項申請

黎棟國稱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前,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周年報告,執法機關於過去5年間提出6,925項申請及續期,6,878項獲批,具體數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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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繼昌在質詢中問及授權執法機關進行該等行動的機制和程序為何,黎棟國稱執法機關據《條例》進行的工作均屬機密行動,披露行動細節可能會讓犯罪分子得悉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從而迴避法律制裁,故不宜提供進一步資料。

不包括向互聯網供應商搜證

另外,執法機關調查罪案時,有權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以便搜證,執法機關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以檢取任何文件或資料作證據,然而黎棟國稱這屬一般執法工作,不屬《條例》規管範圍。執法機關於過去5年間向服務供應商索取資料每年有約4,000宗,具體數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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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曾質疑條例不清晰

泛民主派早於2006年已批評《條例》草率,曾就此提交逾200項修訂,但遭建制派全數否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大法官胡國興於任內亦不斷批評《條例》不足。本月9日立法會就《條例》修訂進行審議,多名議員質疑《條例》的條文不夠清晰,但保安局代表於會上未有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