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民間報導,屬個人意見)
聽完星期天(2007年5月13日)的城市論壇後,筆者只針對以下兩點,希望有民間記者可以再補充。
一,有講者說中大學生報的編輯開始認同需要改善情色版的內容,這是一個良好的信號。
二,有講者說現在不是辯論應否討論性的問題,而是情色版的內容已觸及社會道德的底線,所以影視署有可能將它列為「不雅」。
過去幾天筆者一直關心這件事,現再澄清兩個問題,
一, 「中大學生報編輯應改善學生報的內容質素」,不應理解為「有些題材因為敏感,或觸碰道德禁忌,所以編輯不應帶出或刪減某些題材或字眼,令學生不能坦蕩蕩也談論敏禁的題材,例如亂倫、人獸交、弟妹戀、性虐待等經驗。」改善學生報的質素應該是針對:學生報究竟能否成功帶出想帶出的信息,那些信息是否清楚、準確,那些信息是否具批判性、社會性、幽默、有趣等。那些信息是否有偏見、是否多元。(註:無論觀點是大眾,還是小眾,只有一種經驗都可能是偏見。)
二,即使「情色版」的內容好似高於「社會的承受力」,被影視署評定為「一級或二級不雅」,香港市民真的要反省究竟我們的文化包容量是否真的那麼低。請你們自行看看「情色版」的內容及問題。即使撰寫「情色版」的問題沒有"良好"的意願,而是故意挑戰世俗的價值,我們的接受能力又是否那麼低呢?對於中文大學,或其它大學,你們又是否在不能承受社會壓力下盲從附和,以「不雅」或「淫穢」來形容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呢?究竟大學的校長及賢師,為何你們不站出來,樹立大學在俗世下應有的風骨,以一種批判的角度,無懼地舒發自己的看法,抵禦社會的肓流。
三,東方報導"劉遵義在學生報情色版 出 事 時,剛巧身在美國,昨早才返抵本港。他昨 日表示,自己一直有跟進事件,但沒有看過情色版。他指中大一直支持言論自由,從沒有作出干預,但今次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是有社會人士直接向大學投訴,校方才成立委員會調查,近日校方亦有就事件與學生會面。對於調查委員會初步認為情色版部份內容不雅,並建議大學嚴正處理,劉遵義表示,尊重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不會干預,大學只是關心學生,亦一直主張言論自由;但今次事件對大學形象有影響,他呼籲學生要反思,希望學生除表達自己的看法外,亦要了解社會人士的看法,校 方不排除日後制訂編採指引,但一切由調查委員會決定 。"-----------你叫佢去死啦!!!-----我們不是要求校長一定認同所有同學的做法,但校長你都不應在沒有看過情色版下只顧校譽,不理學生的死活,受社會壓力下而作出那些評語.究竟反思什麼呢?學生報辦報的目的就是報導及表述一些挑戰世俗的想法,若它要事事考慮社會人士的看法才選材,則違反它的宗旨.究竟反思什麼呢?
實在太令人失望!!
筆者的其它個人意見:
─────部份影視署條例,請到這裏──────
(1) 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或在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
(a)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且就物品而言,考慮該等標準時並可考慮檢查員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第10條就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影片所作的決定; (由1988年第25號第33(4)條代替)
(b)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 如屬物品,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及
(e)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2) 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就審裁處根據第(1)款必須或可以考慮的事項接納專家的意見,以確立或否定該事項。
〔比照 1963 No.22 s.11 N.Z.〕
任何人─
(a)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審裁處的合法命令、要求或指示;或
(b) 擾亂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審裁處對物品所作的評定類別
(1) 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任何物品的人,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該物品呈交司法常務官,以便由審裁處評定類別。
(2) 律政司司長及獲政務司司長為此事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任何物品呈交司法常務官,以便由審裁處評定類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