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不停說「維護香港法治精神」,又指各示威「損害法治核心價值」,但究竟何謂「法治」?對特區政府而言,「法治」完全等同「守法」,於是不守法必然損害法治。這種理解直接簡單,於是很多人都直覺地認同。我曾經在餐廳聽到一個人以「the law is the law」為單一反對所有示威抗爭的理由。
然而,特區政府將「法治」簡化為「守法」完全是誤導市民,而且毫無根據。
英國前法官怎樣說?
前英國法官Tom Bingham在其關於法治的著作《The Rule of Law》中列出八個法治原則︰一、清晰且可預測;二、依法而非酌情;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四、權為法所限;五、基本人權受法律保障;六、提供有效的解決紛爭渠道;七、公平審訊、八、國家遵從國際法。
讀畢這八個條件,就算示威者犯法,他們如何破壞法治精神?反而從「反送中」示威所看到的,法例真的是「清晰且可預測」嗎?《公安條例》含糊的地方太多,執法者的演繹決定一切,例如鐳射筆也可以是「攻擊性武器」。「權為法所限」?警察多番漠視《警察通例》展示委任證的要求,更不用說畫面證明的濫用暴力。
從任何角度看,破壞法治精神的是特區政府與警員,而不是示威者。
法律學者怎麼說?
雖然與Tom Bingham略有不同,法律學者Joseph Raz例出了接近的八個法治原則:一、透明清晰;二、相對穩定;三、立法原則清晰透明且穩定;四、司法獨立;五、有目共睹的自然公義;六、司法機關審視各個原則及其落實;七、法庭是可親近的(人民不用付昂貴的法律成本、法律程序不是無止境的長等);八、打擊罪行的組織(例如警察)擁有的斟情權不會傷害法律的原意。Joseph Raz同時認為這八個原則並不完全,因此第六個原則才會要司法機關審視各個原則,保護法治。
同樣地,完全找不到示威者「破壞法治」的地方,這八個法治原則倒可以讓我們重新檢視香港的法治水平,例如警察行使酌情權時有沒有傷害法律的原意等等。
另外,立法機關與法治有密切關係,例如在 1959 年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其報告書有這一段:
“The function of the legislature in a fre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to create and maintain the conditions which will uphold the dignity of man as an individual. This dignity requires not only the recognition of his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but als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which are essential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his personality.”
在「行政主導」的香港,這段說話清晰說明了政府在法治下的責任:維護個體的尊嚴。如何做到?不單是認同市民的公民及政法權利,更要建立社會、經濟、教育及文化條件來讓個體可以完全發展其個性。
法治,並不是守法那麼膚淺。
World Justice Project怎麼說?
World Justice Project(WJP) 是一個全球性的獨立組織,目標是推廣法治。WJP 有一個「法治指數」(WJP Rule of Law Index),包括了九個因素:一、對政府的限權;二、清廉程度;三、開放政府;四、基本權利;五、社會秩序與安全;六、有效管治;七、民事公義;八、刑事公義。
如果以這個指數來評論示威者如何破壞法治,有人一定會用「社會秩序與安全」來大造文章,認為示威者因此破壞了法治。的確,這因素有考慮政治動蕩、大眾是否接受暴力為解決問題等面向,但責任就在示威者身上嗎?回顧整個「反送中」運動的脈絡,特區政府在第一(沒有限制警權)、二(「元朗事件」反映警察與黑社會可能有連繫)、三(沒有適時發放用武的資料、警察多次公然說謊、缺乏投訴機制)、四(不合理打擊遊行示威的權利)及八個(對黑社會的檢控沒有效率)因素都出問題,示威行動升級會不會是由政府的失敗管治所激發的呢?如果林鄭要全面用「法治指數」來審視香港的法治,恐怕她剖腹自盡也還不了破壞法治的罪。
我們該怎麼說?
「The law is the law」,但不代表我們眼前的遊行示威是「破壞法治」。政府很喜歡瞎說,將「法治」膚淺化,然後將責任都推給市民、示威者。事實上,守護法治是政府的責任,真正能夠破壞法治的也只有當權者。政府重複說示威者「破壞法治」,其實是掩飾政府自己在這次「反送中」運動中肆意破壞法治的事實。還原對法治的理解,放棄政府膚淺的論述,就不難明白政府在這次事件中對法治的破壞簡直是罪大惡極。
破壞法治核心價值的是林鄭月娥及其政府,因為她,香港建立多年的法治社會沒有了;因為她,香港要粉身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