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為應負「變性人結婚」的官司,特別斥鉅資聘用擅長公法的某某英國御用大律師反對這次覆核,很奇怪,香港明明已回歸中國,大陸也接受變性人結婚,政府代表律師居然說「不能將大陸那套一概而論」,但居然又會引用英國的婚姻法,謂「不能生育是有違婚姻觀念」,不能生育就有違婚姻觀念?我們的香港政府是否在歧視殘疾?
結婚是個人意願,生育也是個人意願,香港好多人都不願生,是因為無本事養養自己都成問題;那邊廂,則有人想生生不到,未必是變性人,不育的也身不由己,但無論是甚麼人,大家都是人,都想要得到平等的待遇,世俗不接受兩個人的事,所以就要禁止兩個人的兩情相悅?這個香港政府真是不知所謂。
文︰DAI ADO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