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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樂清錢云會之死觀察報告(第一階段)

作者: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錢云會死亡事故組
來源:作者授權發布
來源日期:2011-1-20

  一,為什么要組織民間觀察團

  1.1因我國缺乏獨立媒體和獨立檢察官制度,與此同時,因往往成為社會沖突中的利益當事方而政府信譽低下也是客觀事實,民眾對政府公布的結論往 往不夠信任,希望有自己的視角。民間觀察團的出現,系非常時代的非常之舉。民間觀察團以個人信譽組合,廣義地說,屬于民間社會多元視角的一種。稍微特別一 點的是,民間觀察團去了實地調查;且組合了部分學者及其他專業人員,強調專業性、獨立性、中立性和平衡性,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獨有的操作規程。

  1.2 民間觀察團提供的不一定是真相,只是一個公眾、政府之外的視角。

  二,學界觀察團規則(樂清八條)

  2.1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本文簡稱學界觀察團或觀察團)成員承諾遵守本樂清八條,并基于該八條承諾進行觀察。

  (一),宗旨:

  提供一個客觀的、專業的事件調查報告。

  (二),獨立

  觀察團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抑或對手,是獨立觀察的第三方,不代表任何相關利益方。

  (三),真相

  觀察團主要是校驗事件的過程。努力探尋并逼近真相,但不承諾提供真相。

  (四),非媒體

  觀察團不是媒體,不追求新聞效應,但不拒絕通過媒體讓公眾了解觀察過程。

  (五),結論

  觀察團將出具報告,所有成員的觀點將在報告中載明,包括異議意見。

  (六),統一

  觀察團成員不擅自對外發表涉及團體的觀點。

  (七),經費

  觀察所需經費由成員自理,不接受任何贊助。

  (八),議事規則

  觀察團內部決議按照民主規則決定,開會方式適用羅伯特議事規則(南塘13條)

  2.2很遺憾,學界觀察團成員對這八條產生了爭議,最后認可這八條規則的就是死亡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即使是錢云會死亡事故調查組的成員,也沒有 徹底始終按照這八條規則的第六和第八條。笑蜀曾在其間發布了對死亡事故的一些個人觀感,雖經其他成員提醒事后予以刪除,影響仍難完全消除。就此我們提醒今 后的觀察團注意,組團之前,須先就調查規則和理念達成一致,以免后來產生爭議。在執行中,嚴格按照規則行事。

  三,學界調查團成員及志願者

  3.1 成員

  學界調查團錢云會死亡事故組成員如下:

  笑蜀 南方周末評論員

  朴抱一 媒體人

  陳杰人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

  斯偉江 上海律師

呂文舉 前警官

  成員有投票權,以自己的社會聲譽對報告負責。以上成員本次觀察團行為均與所任單位無關,系非職務行為。

  3.2志願者:

  劉長 調查記者,私人身份

  葉隱 (非實名) 網友 私人身份

  志願者無投票權,不以自己的聲譽對報告負責。

  四,調查經過

  4.1學界公民觀察團成員笑蜀和志願者劉長、葉隱自2010年12月30日(周四)下午抵達溫州;成員斯偉江于同日晚6點到達溫州;成員呂文舉于當晚10點左右到達溫州;成員撲抱一、陳杰人于2011年1月1日到達溫州。

  4.2 2010年12月30日晚,笑蜀、斯偉江、劉長、葉隱及稍后到達的呂文舉達成一致:第二天上午先聯系溫州市政府、公安局,要求先查看政府手頭的證據(在法 律允許范圍內),先聯系政府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第二天是星期五,考慮到第二天如不接觸政府,第三天就是元旦三天假期。

  當晚,觀察團設立官方微博,ID為"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確定劉長管理微博,并為發言人,但該決定留待第二天全體成員到達后,依據規則表決確定。原約定,最遲第二天晚間大部分成員包括于建嶸博士將到溫州會合,并開會決定觀察團規則及具體分工。

  4.3 2010年12月31日上午9點半,笑蜀打電話聯系到溫州市委外宣辦主任張春校,張表示可行。一個小時候,張未回復,笑蜀主動致電張,張表示,他已經和樂 清市公安局聯系過,樂清公安局會接待觀察團。笑蜀要求張提供樂清市公安局具體聯系人電話時,張表示你們自己直接去找樂清公安局。

  4.4 2010年12月31日上午11點之后,觀察團成員斯偉江先后致電溫州市公安局錢云會案發言人黃小中、公安局局長葉寒冰、溫州市主管公安的副市長彭佳學、 溫州市委書記陳德榮,以上所有電話,有關機,有自動轉接,無一能聯系上。觀察團接觸官方要求會見目擊證人等的要求暫時落空。

  以上經過均有錄音可以核實。

  4.5 2010年12月31日中午,觀察團前期成員笑蜀、呂文舉、馬深、斯偉江討論決定,直接去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進行調查。有溫州當地志願者小Y(為保護志願 者,特隱名)和呂文舉聯系的兩輛汽車去寨橋村(之前有當地一志願者因為害怕而放棄提供車輛)。途中笑蜀接樂清市委宣傳部一副部長電話,稱她負責接待笑蜀。 笑蜀解釋他非以媒體人身份,而是以觀察團成員身份前來,不宜與當地宣傳部門接觸,更希望與當地警方交流。

  4.6 在觀察團成員去寨橋途中,觀察團成員郭巍青教授偕二博士生到達機場,告知他直接去寨橋村碰頭。

  4.7 2010年12月31日下午3點左右,觀察團成員笑蜀、呂文舉、斯偉江等志願者以及一起到達的南都記者、央視記者在寨橋村村口會合,村口人群聚集。郭巍青 教授和其博士同時抵達。觀察團成員分工為三批,第一組,郭教授帶博士生和部分記者去村口人員聚集處,聽取村民和其他人群的意見。第二組,笑蜀劉長帶央視記 者去錢云會家了解情況,目標是讓錢的親屬提供現場目擊者(除錢成宇外)和接觸錢成宇的人員名單,觀察團擬一一調查。第三組,斯偉江、葉隱加南都記者張國棟 到錢成宇家見錢的親戚。

  4.8 2010年12月31日下午3點多,第二組在現場碰到事先電話約定與笑蜀在錢云會家會面的傅國涌。傅將其時于建嶸來電交給笑蜀聽,于緊急建議:觀察團成員 立即撤退,認為根據其經驗,當地馬上會爆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隨后按于建嶸指示方向,笑蜀帶第二組找到正在附近隱蔽調查的于建嶸,(于在現場笑蜀等其他成 員并不知情),讓于致電第三組斯偉江。于重復這些觀點,斯表示同意。斯偉江在錢成宇家未發現其家人。折回村口途中,斯偉江碰到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劉建鋒,稍 后,碰到許志永。劉建鋒建議斯偉江去王立權家。其他觀察團成員全部撤出寨橋村。

  對此節事實,觀察團官方微博有載,央視看見欄目有全程錄像。

  4.9 2010年12月31日下午4點左右,斯偉江在劉建鋒、南都張國棟陪同下到王立權家,見到王立權的妻子黃雪芬,與其進行了交談,黃介紹了王立權之前被抓的 情形,斯偉江着重就樂清警方的執法程序進行了調查,得知王被拘多日,并未有正式書面通知,亦未給出拘人理由。黃表示,王立權以前被抓,也沒有書面通知。斯 偉江建議給其介紹律師。黃處于極端恐懼之中,經再三解釋,仍不願意在聘請律師委托書上簽字。對此經過,斯偉江進行了錄像。

  此節事實有錄像和隨行記者可以證實。

  (注:在觀察團成員斯偉江和記者們離開王立權家不久,樂清警方將王立權的拘留通知書送達王立權的鄰居轉交,此時已經離王立權被拘捕已有5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4.10 2010年12月31日下午5點左右,斯偉江和南都張國棟等來到錢成宇家,在途中碰到錢成宇的姐姐錢成鳳和姐夫,之后在其家,碰到錢成宇的母親和女兒。斯 偉江對錢成宇的姐姐進行了訪問。得知,錢成宇被抓之前在其姐姐家停留過,說錢成宇是事發后第三天被抓走(有拘留通知書為證),被抓之前的上午,錢成宇對其 姐姐講述了案發經過如下:

  錢成宇的姐夫轉述了錢成宇說法:

  "撞到人沒看到,但是看到的時候人已經走了,看到人死了,人就走開了"。

  斯偉江讓其姐姐錢成鳳原文逐句復述一遍錢成宇的說法:

  錢成鳳:"有四個人在一起玩,推推拉拉,拉拉扯扯,一下子看車慢慢開過來,拉拉扯扯的人散開了,后來發現村長在車下面"。錢成宇說,阿姐,就是一只雞被車壓也會叫,別說一個人被壓,(怎么沒聽到村長叫?),皇天三寶!

  問他說四個人穿什么衣服?

  答:他沒講。

  問:這四個人穿什么衣服?

  答:他們帶了頭盔。

  談話涉及其他事實:

  4.10.1,錢家屬對斯偉江說,聽說電視上錢成宇放出來牙齒少了。家屬說,他牙齒本來是完整的。(觀察團反復看了錢成宇在央視的錄像,錢成宇的下牙完整,上牙看不清楚)。

  4.10.2錢家屬對斯偉江說,錢成宇沒有參與尋釁滋事。是過了几天,錢成宇(成為唯一目擊證人后)才被抓的。

  4.10.3 錢成宇的母親說,錢成宇為人誠實,不愛說謊。但是,她沒有聽錢成宇說過案發經過。

  對錢成宇姐姐談話的初步分析:

  這是二手證據,證據效力有限,一定要結合其他證據才可釆信。

  錢成宇姐姐的說法,與2010年12月29日下午5點左右,錢成宇的姐姐(錢成鳳)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劉建鋒的說法一致。(見劉建鋒的《錢云會案證人調查記錄》第二頁對錢成鳳的談話部分)。

  之后還有會涉及錢成宇證言其他證據,將會結合分析。

  4.11 2010年12月31日晚7點左右,結束錢成宇家屬訪談后,成員斯偉江返回樂清市,經聯系后和其他成員會合,此時,觀察團成員對形勢的判斷迥異。于建嶸博 士等認為寨橋村形勢即將失控,并拒絕接受統一對外發表意見,拒絕接受觀察團所有規則,主張結束實地觀察,各自返回,根據手頭資料研究土地問題。斯偉江表示 形勢沒那么嚴重,堅持繼續觀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原定規則討論及分工討論因此都擱置。

  本節,有央視記者錄像和錄音,傅國涌錄像。南都記者,財經記者、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劉建鋒等在場。

  4.12 2010年12月31日晚8點多,笑蜀、斯偉江等與央視另兩位調查記者碰頭,交換各自觀察所得。據介紹:她們會見了錢成宇,警方并讓她們看了有關錄像。央 視記者會見時錢成宇的說法與之前他在央視其他節目中的說法一致,即沒有看到所謂四個人謀殺的事情;他也不承認有任何尋釁滋事行為。但是,央視記者提供了一 個有價值的線索:她們看到警方提供的現場錄像中,錢成宇有一個扔石頭的動作。

  本節有錄音記錄為證。

  4.13 2010年12月31日晚十點多,笑蜀、斯偉江等接于建嶸電話,告知到于建嶸博士房間,于博士等已經起草了致樂清當局的信,要求他們柔性和妥善應對次日村民祭祀錢云會的頭七。經協商妥協后,觀察團8個成員簽署了致樂清當局要求對話協商的函。

  本節有書證和官方微博為證。

  4.14 2010年12月31日晚到2011年1月1日凌晨,成員斯偉江、笑蜀返回溫州,與朴抱一,陳杰人、志願者劉長碰頭討論。于建嶸等其他成員留在樂清市。笑 蜀、斯偉江等決定調查團分為錢云會死亡調查組和樂清浙能電廠征地的土地案調查組。死亡案調查組適用樂清八條規則。

  4.15 2011年1月1日早上,因私人原因(家人住院),斯偉江返回上海。笑蜀等留下。經與錢成宇的律師彭劍聯系,朴抱一和陳杰人前往樂清觀察彭劍律師當日上午 與錢成宇的會見。彭劍表示,錢成宇在表述所看到的事發經過時說,他當時從車輛所在位置的馬路對面往車輛一側走,看到車輛在緩慢移動,彼時在車輛后方約十七 八米遠處,有四個穿保安制服的人深色慌張的樣子,在他走進車輛的過程中,車輛停止了移動,直到他走到車左前方,發現車輪下壓着人,于是大喊“救人!救 人!”彭劍律師還說,錢成宇表明自己在看守所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之后,根據笑蜀電話建議,朴抱一和陳杰人就近前往寨橋現場觀察村民頭七祭奠情況,總體評價 是局勢尚屬可控,祭奠現場沒有發生暴烈行為。

  4.16 2011年1月2日中午,學界觀察團基于于建嶸對局勢的判斷和強烈主張,即刻撤離。隨后由笑蜀、陳杰人、朴抱一商定了一個簡短聲明在官方微博發布:"本觀 察團經討論決定,今結束第一期田野調查,先撤出樂清。已向樂清官方提交了觀察團書面建議。于建嶸、楊建廣、馬深、郭巍青四學者表示將主要研究該案中的土地 問題;觀察團也將繼續關注此事,同時觀察研究包括公共事件處置機制等在內諸多問題,并最終出具書面觀察報告"。志願者劉長受笑蜀委托,繼續停留樂清。

  之前,斯偉江等對撤離表示反對,但發表該聲明之前斯不知情。

  4.17 2011年1月2日下午,死亡事故組成員斯偉江、笑蜀聯系上海律師俞智淵去樂清,與留在當地的志願者劉長等一起去了王立權家,王立權的妻子顧慮很多,仍表示不願聘請律師。俞律師無功而返。

  以上有律師車票等為證。

  4.18 2011年1月4日,經過中國經濟時報劉建鋒記者聯系,寨橋村村民老錢做通王立權家屬工作,他家屬願意請律師。由于俞律師和張律師都沒時間去辦手續,1月 5日凌晨,斯偉江到溫州,在當地志願者小Y的幫助下(原來聯系好的又一位當地律師願幫助提供交通便利,之后,相信受了某種影響,表示撤回幫助),到達樂清 寨橋,在村外碰頭,王立權的妻子極度緊張,她又不會寫字,在示范下,王的妻子花半個多小時簽了10個名字,并按了手印。之后大約第三天(1月7日),老錢 被警方帶走,關押數天,緣由不明,至今手機關機。

  本節有機票、車票、照片、委托書、委托協議為證。

  4.19 2011年1月11日,王立權的律師去會見王立權。警方表示,無法確認委托書上簽字人為王的妻子,要求回村去拿王妻的復印件,后來律師陪同王的妻子到附近 警局,從戶籍檔案中看到王妻的照片,才予以證實。張培鴻律師俞智淵律師會見王立權時,四名警察陪同。王立權表示,自己在8點多和錢云會通過電話,商討上訪 材料。所謂9點多打給錢云會的那個電話不是他打的。自己無尋釁滋事行為,無罪,警方原告訴他有他打人錄像,他看了錄像發現并沒有所謂打人行為。律師在警察 在場情況下,未提及錢云會多功能手表下落一事。

  本節有律師會見手續、車牌等證實。

  4.20 2011年1月13日早上,劉建鋒記者公布其《錢云會案證人調查記錄》,13 日晚,鳳凰衛視播出村長之死節目,節目提到錢云會的手表可能在王立權手里。14日凌晨一點多,警方將王立權的妻子和小兒子帶走,14日中午,將王立權的大 兒子帶走。觀察團成員笑蜀聞訊,下午四點開始與樂清警方多次手機短信聯系,了解事由并要求放人。下午5:20警方短信告知笑蜀,王立權家人已全部放回。據 知情者告訴律師,王立權的家人并沒有做筆錄,但王立權的家被搜查,錢云會留下的手表被搜走。但這一情況無法得到警方證實。(之后會提到向警方求證,警方拒 絕接待)。

  4.21 2011年1月14日上午,觀察團成員斯偉江通過樂清114問得樂清市公安局電話,要求聯系樂清公安局澄清并協調一些事項。斯偉江通過 0577-61570057,得知該局政治處電話是61570080,政治處再要求斯打電話到61570087(宣教科),宣教科要求斯打溫州市公安局宣 教處林天慧(音)手機。林天慧先生給了一個電子郵箱,讓斯將具體要求用電郵發過去。當日下午,斯偉江將郵件發給林天慧先生,此函稍后由笑蜀轉給樂清市公安 局董先生,斯本人也給董直接發了該郵件。郵件內容如下述:

  林天慧先生:

  我叫斯偉江,是笑蜀發起的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成員,我們在樂清 做了一些民間調查,現在已經收集到很多材料,包括從民間收集到的,也包括你們公安局公布的、央視拍攝的材料。從目前來看,我們的材料中還缺乏樂清保安公司 四個保安的具體材料,還缺乏公安現場勘查的照片和尸體檢驗報告,另外,還有一些疑點想找公安部門澄清,以免材料的偏頗導致最后觀點對任何一方不利。當然, 我們也理解,公安部門沒有法定義務來接待或者協調滿足我們這些要求,我們只是希望大家都報有一定的善意,在這個非常時期,大量民眾對政府的某些結論不信任 的情況下,我們能提供一個第三方的觀察點,如果這個觀察點的最后結論能接近真相,對社會是有好處的。

  因此,我們希望貴局能否協調、幫助以下事宜:

  一,能否協調樂清保安公司,讓我們和四個保安張回,吳淺淺、鄭元章、孫金緒。我們要求是單獨會面,公安不陪同。

  二,能否提供我們看車禍現場的勘察照片,尸體勘察報告。

  三,能否安排我們會見車禍案的偵查警官,咨詢些疑點。

  四,能否安排我們單獨會見副鎮長徐祥忠。

  五,能否安排我們查詢錢云會的電訊記錄,或者提供他的電訊記錄單。

  再次申明,貴局確實沒有法定義務給我們提供幫助,但是,請相信,給我們提供幫助對我們最后的報告結論提供平衡材料,是有好處的,對社會穩定也是有好處的。希望你們能從大局角度看問題,共同把社會穩定搞好。

  是否可以,請盡快給我們回復。謝謝你。

  另外,據我們了解,王立權的妻子深夜被樂清警方帶走,王立權的 兒子也被警方帶走,由于王立權的律師是我們觀察團介紹,辦理手續是由王的妻子辦理,在律師會見后,帶走其家屬,而且時間上(深夜)很不合適,據我們了解, 王的妻子、兒子沒有參與任何尋釁滋事行為,我們希望貴局能盡快依法放人。

  祝好!

民間觀察團成員笑蜀、斯偉江

  以上是郵件內容。鑒于樂清公安局董先生不肯介紹身份,故在另一封給董先生的郵件之中,要求其公布其身份、職務。

  4.22 2011年1月17日,鑒于溫州市局和樂清公安局都沒有任何書面回復,經與笑蜀商議,斯偉江再次給林天慧、董先生發郵件。郵件內容如下:

  林(董)先生:

  如果您明天下午5點之前仍未回復,我只能在報告中寫明我們向溫州警方發出如下問題,溫州警方未能及時回復。我們就出報告了。

   祝好!

   斯偉江

  以上是郵件內容。郵件發出后,仍無任何回復,通過電話聯系董先生,董先生不接,短信回復如下:

  該案即將起訴,我建議你等等與檢察院聯系為好。

  之前和董先生聯系,董先生表示,其只代表個人,并希望觀察團成員協助做好錢云會家屬工作,讓他們在交通事故賠償確認書上簽字。

  以上有郵件、短信等為證。

  以上為學界公民觀察團觀察過程概況。

  五,其他有價值的證據。

  5.1樂清公安局、溫州市公安局公布的證據。

  溫州市公安局公布,費良玉接受央視釆訪錄像;錢成宇接受央視釆訪錄像;樂清保安公司四保安的陳述。樂清交警大隊委托溫州長順機動車司法鑒定事務 所對肇事車輛進行了鑒定。具體的鑒定結論為:1.行車制動原裝載測試制動性能差,空載測試制動性能正常; 2.轉向系統技朮狀況正常;3.整車含貨物總質量60噸;4.由于鑒定條件不足,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不能計算;現場事故照片若干。

  5.2王小山等會見樂清保安、觀看錄像的文字記錄。南方人物周刊記者陳磊也參與會見了“到過現場的樂清保安”,斯偉江在1月31日下午在王立權家門口也和陳磊交談,了解其中部分內容。保安說法,和警方說法一致。

  5.3許志永的《公盟錢云會之死調查報告》

  5.4劉建鋒《錢云會案證人調查記錄》

  5.5凌馨、鄢建彪《錢云會命案細節》

  5.6超級低俗屠夫《錢云會死亡超級低俗屠夫山寨總結》。

  鑒于以上證據、報告中均有直接在現場觀察得到的證據,故在撰寫本報告時,對所調查到的事實部分,會予以參考。對觀點部分將不一一辯駁、背書。

  5.7錢云會的尸體存放在樂清警方手中。

  六,分析方法

  6.1 以證據確定結論

  本報告撰稿之前并未設定任何關于真相的前提,也不想論證某一結論的正確性。我們的分析原則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如有證據支撐的拼圖如最后有 一個清晰的圖景(結論)時,我們會得出這個結論,無論這個結論與溫州警方得出的結論是否一致,或與其他觀察團的結論是否一致。如果我們認為,現有證據的拼 圖無法得出清晰的結論時,我們只能存疑。

  6.2 適當使用推理規則

  同時,鑒于舉證一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疑問,我們將會按照正常的證據規則,作出合理的判斷、推定。這些推定的原則須有法可依。我們適當參照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鑒于刑事無證據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 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七,分析過程

  現有的證據表明,錢云會系被費良玉所駕駛的卡車撞死。至于卡車撞擊是故意抑或過失,主要證據應該是:目擊者陳述、尸體鑒定,及現場痕跡鑒定。

  7.1目擊者

  以目前掌握的證據看,真正完全可以脫離利害關系未改變證言的目擊者可以說沒有一個。

  費良玉是司機,他是最大的利害關系人。無論真相是謀殺、是交通事故,他的理性出發點都會往交通事故靠,這是他的利益最大化。

  如以謀殺論,則四個保安系嫌疑人。如系交通事故抑或其他,按照官方的說法,四個保安未直接看到事故,只能說是最早到現場的人。不算目擊者。

  目擊證人錢成宇是寨橋村人,對錢云會有一定感情,也有一定的利益關系,畢竟錢云會是為村里集體爭利益。

  7.1.2錢成宇的證言判斷:

  從錢的姐姐對劉建鋒和對觀察團成員的說辭,大致相同。錢成宇在失去自由之前,對家人的說法是至少錢云會和數個人有沖突,卡車是緩慢前行的。錢成 宇失去自由后的說法,和失去自由前的說法不一致。在當天事故現場聽到錢成宇說類似說法的村民,不止錢成宇的姐姐一個。因此,公認最有價值的目擊證人是錢成 宇。

  錢成宇在失去自由的前后證言不一致,基本可以確定。

  觀察團沒有證據來證明錢成宇在拘押期間受到什么威脅,但是,根據鳳凰衛視播出的錢云會女婿陳述其在關押期間被毆打一事,加上,樂清警方執法諸多 不依法進行,如不依法給拘留通知,如深夜無辜傳喚與案件無關的王立權家屬;據鳳凰衛視報道,錢云會的女婿曾遭到毆打和挨餓,據此,錢成宇被毆打的可能性也 不能完全排除。即使錢成宇沒有收到任何毆打,失去自由時,證人的證言會變異在司法實踐領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事情。

  據觀察團成員獲知的不能透露消息來源的可靠消息,錢成宇在關押期間,曾經給錢云會家打電話,要求他們簽署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這樣他能早些出獄。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2001年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所規定的情節惡劣的行為, (一,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錢成宇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立案標准,警方先以尋釁 滋事立案,多日后轉為妨礙公務罪,顯得非常隨意。即使按照央視記者看到的錄像中錢成宇有扔石頭之舉,也不至于搆成犯罪,最多是治安拘留。那么警方憑什么要 立案拘押錢成宇呢?錢成宇為什么被拘押后會改變證言呢?為什么只要錢云會家簽了交通事故協議,錢成宇就能放出來呢?

  因此,在錢成宇徹底獲得自由之前,其證言難以判斷。

  7.1.3 黃迪燕證言

  有第二目擊證人之稱的黃迪燕的證言,很遺憾觀察團沒有釆集到,這里只能引述兩種不盡相同的說法,供公眾參考。

  其一出自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劉建鋒:

  觀察團成員能體會到寨橋村的氣氛,人人自危,當黃迪燕說自己是目擊證人后,其被警方從29日上午9點一直拘押到30日凌晨1點30分。之后證言也改變。(見劉建鋒報告第4頁)

  警方無權拘押證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 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而樂清警方此種拘人行為,并不合理。根據劉建鋒所述他見到的黃迪燕發抖的情形,或可合理推定黃在公安機關不是一般的提供證言,其后來 改變證言未必屬于自主行為。

  其二出自南方周末記者柴會群和央視調查記者。柴在文章中稱,他最初也几乎相信了黃的證言,但次日即獲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王婧短信告知,黃已開始裝 傻,說自己腦子壞了,什么都不記得。晚上又有記者向他轉述,是有人許諾給黃迪燕六千塊錢,她才突然變成證人。央視調查記者亦告知觀察團,黃迪燕接受她們釆 訪時承認,是有人讓她那么說的;而且黃的精神狀態似未盡正常。

  黃迪燕改變證言前后的說辭,因此都只能存疑。

  除了以上兩位目擊證人,由于警方公布說,錢云會是接到同村王姓村民電話而出門,之后被撞。王立權對本觀察團介紹的律師堅決否認那個王姓電話是他打的,而警方迄今也未公布電信記錄,因此也需要分析王立權、徐祥忠的證據。

  7.1.4王立權

  王立權和錢云會關系最深,曾一起上訪、坐牢,對錢云會的情況比較了解。本報告之前對錢成宇被關押的分析,同樣適用于王立權,并無確鑿證據證明王 立權尋釁滋事案符合浙江省高法、高檢、公安廳的標准,可至今王仍被拘押。據王的律師介紹,目前無法發現王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確鑿證據。但雖同在囹圄之中,王 立權并未給錢云會家打電話囑其妥協,說明相對錢成宇,王立權比較獨立。這和王立權是錢云會多年戰友并一起坐牢的資曆有關系。反過來也證明錢成宇相對容易受 外部影響。

  7.1.5徐祥忠

  有多份報告指出徐祥忠可能是最后一個打電話給錢云會的人,但至今,徐本人及樂清警方未公布徐的通話記錄。在這點上,按照證據規則,應當推定對徐不利的結論,雖無法確認,對徐約錢云會出來的結論似無法完全排除。

  7.2重要物證

  7.2.1樂清警方迄今未公布尸體檢驗報告,也不讓家屬見尸體。

  7.2.2樂清警方委托的鑒定機搆無法檢測出車速,意味着,既可以支撐錢成宇之前說,車輛慢慢開動的說法,也可以支持警方交通事故的說法,因此,該證據已經沒有效用。

  7.2.3事故現場高清照片

  觀察團無法得到樂清警方的高清照片。網絡上流傳的照片,觀察團無法得出佐證任何觀點的結論。

  7.2.4現場痕跡勘查

  由于搶尸行為,事故現場遭到破壞,這個責任雙方都有。警方有法定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不意味着警方一定要搶尸體,完全可以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村民之中也缺乏理性的組織者將現場保護好,或者拍好照片進行保存。考慮村民非職業人員,對此責任,警方應當承擔主要部分。

  7.2.5錢云會的多功能手表

  鑒于目前無確切證據證明手表在樂清警方手中,或者手表中有錄音或錄像。本報告對此不予分析。

  7.3 簡要分析

  綜合以上,在關鍵證人上,樂清警方有操控證人的嫌疑;在關鍵物證上,樂清警方先有急躁破壞現場的過錯,之后,又未公布關鍵證據,抑或不願提供給學界觀察團(盡管其可以提供給央視記者),這也涉嫌操控物證。

  對這些操控之嫌,觀察團推斷或基于以下兩種因素之一,其一:錢云會死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因其特殊身份及當地特殊語境,仍屬重大突發事件,后果難 測,樂清警方因此極為緊張,反應過度,忽略了法定約束條件。其二,事故并不普通而是頗多蹊蹺,操控嫌疑皆因蹊蹺而起。但無論基于何因,動機千變萬化,觀察 團無法確認。只要操控嫌疑在先,縱使樂清警方提供的證據拼圖看似如交通事故,這種拼圖的搆件仍未必客觀和真實。基于理性,觀察團成員也就無法排除合理的懷 疑。

  對于非事故死亡之類的判斷,因事故之前已有涉及堵路、上訪、偽造錢云會簽名被發現等情節,非事故死亡有其合理的利益沖突誘因。加上警方偵查過程中一些需要質疑的操控行為,街控沒有存貯之類的巧合等等,讓觀察團無法合理排除此種非交通事故死亡的可能。

  根據以上分析,考慮到非交通事故死亡的結論,目前只有間接證言,以及改變了證言的目擊證人等證明,更無錄像、尸體檢驗報告等強力證據假以證實, 觀察團無法確認此種判斷(非交通事故死亡)。劉建鋒報告中的多位證人身份皆因簽訂保密協議而無法核實,證言亦有待其他證據印證,故本報告無法援用。

  八,第一階段觀察結論

  8.1觀察團依據目前所得到的證據,無法得出以下結論:

  錢云會之死是屬于交通事故

  8.2觀察團依據目前所得到的證據,也無法得出以下結論:

  錢云會之死系屬于謀殺。

  8.3觀察團最后認為,只有在錢成宇,王立權獲得徹底自由、寨橋村附近的恐怖氣氛完全消失之后,真相才可能浮現出來。也可能眾人很多說法中本來 就有一種是真相,只不過暫無法證實。很多曆史之謎,不是曆史沒有發生過,皆是因為證據不足,理性的人們無法相信。如果我們不用理性來判斷,也就背離了整個 社會文明的標尺。

  8.4待錢成宇、王立權等獲得自由后,觀察團將繼續進行調查,并出具第二階段報告。

  8.5對協助觀察團工作的所有人尤其是志願者表示誠摯的感謝,對觀察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并希望為后來者提供鏡鑒!

  8.6 以上為五名成員的一致意見,無少數意見。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部分成員已明確表示不參加事故組,僅參加土地問題調查組,故本報告只代表事故組成員意見,特此說明。

                   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事故組

                 簽名:笑蜀 朴抱一 陳杰人 斯偉江 呂文舉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