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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網 發布
2008年2月8日
今天是2月8日,大年初二,距奧運開幕整整6個月的日子。在這萬家燈火、中國人最喜慶的節日裡,維權網發布這樣一份
關於訪民的報告,我們的心情是極其沉重的。我們不想衝淡人們歡度節日的愉悅,但卻不能不想借此提醒世人和有關當局,因制度的不公和政治的黑暗,那些權利受
到踐踏的中國的訪民們此時或許正艱難地跋涉在上訪路中,棲身在寒風透骨的陋室裡,或是正受到勞教監禁的懲罰,在黑監牢裡遭受毒打。他們是我們的同胞,他們
同樣是中國的公民,應該享有基本的人權和尊嚴,本應能夠在家中與他人一樣正常地歡度節日。這些被打入底層的公民的存在,是中國這片土地和這個時代的恥辱。
我們呼吁各界關注他們悲慘的命運,也要求當局兌現申奧承諾,尊重這些人的人權。同時,我們也借此報告,向那些為自身的權益和尊嚴而踏上上訪路的訪民們表示
支持和敬意。在某種意義上講,他們見證著這個時代的不公,在用他們的血淚和生命鋪墊著中國通往法治之路。我們在維護人權、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將與他們
同行。為此發布此報告,希望它能在這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
血淚上訪路--
行使憲法申訴權訪民遭打壓、為奧運清理京城當局無視人權
作者: 劉德波(維權網協助編輯、發布)
2008年2月8日:離奧運開幕6個月
網絡原版連帶圖文: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25132_7506.html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30035_7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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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一、中國上訪公民近年來的總體狀況
(一)信訪權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據
(二)上訪群體來源、結構及進京上訪者概況
二、因上訪受到侵犯的各種人權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關精神病院)的自由
(三)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勞教)的自由
三、中國信訪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信訪制度的發展
(二)信訪機構
(三)信訪範圍與類型
四、截訪機構、人員與形式
(一)截訪機構
(二)截訪人員
(三)截訪、禁訪形式
五、造成整體性上訪群體人權災難的原因分析
(一)整體性制度侵權設置是根本原因
(二)《信訪條例》是直接推手
(三)權力操縱下的內部考核制度加劇官僚對上訪群體的迫害
(四)信訪部門墮落成利益集團加深了上訪群體的人權災難
(五)上訪群體的特殊性為權力進一步侵害提供著客觀便利
(六)國際、國內缺乏對上訪群體的人權災難關注與監督的途徑
六、改進途徑與措施
(一)憲政民主是消除侵權的治本之道
(二)廢止違憲的勞動教養制度,修改《信訪條例》
(三)終止一切截訪行動及相關的政策方針,清理“黑監獄”與“學習班”
(四)國際、國內一切正義力量應該加大對上訪公民人權狀況的關注
附件一:被暴力毆打、施酷刑的訪民個案
附件二:被關精神病院的訪民個案
附件三:被任意羈押的訪民個案
附件四:被送勞教、判刑的訪民個案
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訪民遭打壓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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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報告根據調查走訪材料研究近年來上訪公民的人權受到侵犯的狀況,分析體制根源,探索改革出路和措施。
2007年我們先後兩次對部分在京上訪人員進行了問卷調查。其中2007年3月對1010名上訪人
調查統計顯示:上訪期最長51年,最短1年;被毒打關押人數467人,占46.2%;被拘留勞教人數428人,占42.4%;被送往精神病院關押人數31
人,占3.1%.
2007年10月對全國進京上訪的3328人調查顯示:被非法關押毒打人數1244人,占37.4%;被拘留勞教人數1171人,占35.2%;被關進精
神病院人數104人,占3.1%.後一次調查由於是在中共17大前,北京對上訪群體開展了多次地毯式搜查,各地視為重點、多年來受過各種拘禁、毆打、處罰
的上訪人大多被抓回,在此情況下被毒打及被關押、拘留、勞教的比例仍然各占到近40%.
2007年間我們還在北京地區對一批上訪人進行了直接訪談,了解到他們在上訪過程中所受到的酷刑(包括打死、打傷致
殘、刑訊逼供等)以及受到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待遇的情況;了解到他們因上訪被任意羈押,包括非法關押到精神病院、勞教所,以及其他非法拘留場所如“小黑
屋”、截訪站等情況;了解到他們被羈押、非法判刑或勞教的情況。我們從中選出了幾十個典型的案例,(見附件一至四)
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中國上訪群體面臨的人權現狀。
自從2007年10月本報告個案調查訪談結束以來,北京政府以奧運清理城市、保障市容和安全為借口,全面加強了對進
京上訪者的打壓。從各地調動進京的截訪和公安人員全面動用了本報告輯錄的各種打壓方式和手段,有過之而無不及。
毫無疑問,訪民的基本人權成了奧運的犧牲品、奧運為踐踏訪民權益提供了合法外衣。(見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訪民遭打壓紀實)
在這份報告裡面,我們通過分析這些調查和訪談記錄以及部分案例,追溯產生這種狀況的根源,並提出改善上訪群體人權狀況的建議。
一、中國上訪公民近年來的總體狀況
(一)信訪權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簡稱《信訪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
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本報告所研究的是以從事信訪活動的信訪人中采取進京走訪形式的群體即通稱的上訪公民為主體的中國公民的人權狀況。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
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98年10月中國政府正式簽署了旨在保證《世界人權宣言》具體實現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這說明中國政府認可表達自由的概念及保護表達自由的法律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
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
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可見,中國公民的信訪權受中國《憲法》的保護。
《信訪條例》第14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
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
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
員。”
可見中國公民的信訪權既有《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依托,又有本國《憲法》的認定,還有《信訪條例》的具體規定,因而是符合文明准則與法律制度的,是正當的,應該得到尊重與保護。
2003年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接受《半月談》雜志采訪時指出:“當前群眾信訪特別是群眾集體信訪反映的問題中,
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80%以上有道理或者有一定實際困難和問題應予解決;80%以上是可以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決的;
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可見,目前中國公民信訪反映的絕大多數問題是應該解決而沒有得到解決的。而本報告通過分析描述將要揭示的
是,恰恰相當多數的上訪公民的權利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他們的悲慘遭遇是有著深刻的制度成因的,需要從制度層面進行改革才能從根本上保障這些上訪公民的權
益,消除不斷產生這些訪民的社會制度基礎。
(二)上訪群體來源、結構及進京上訪者概況
中國社會有著久遠的上訪歷史,然而近半個世紀以來的上訪潮應該超過了以往的任何時代。僅改革開放近30年以來,上訪
高潮就有兩次:第1次是1979年至1982年“文革”結束後,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時,掀起一個對歷史遺留問題解決的運動,由
此引發出成千上萬在歷次運動中遭受迫害的人們的上訪高潮;第2次是2003年中國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後,廣大城鄉蒙冤受屈的民眾奔赴各級部門追討被侵害的權
利,並且這個高潮至今依然波浪迭起,難以遏止。
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5年3月人大會上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透露:單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本身,
2004年所辦理的信訪案件人次,就增加了將近四分之一,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辦理的群眾信訪案件,達到了422萬件人次,比前一年上升6.2%;另據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在《國內首份信訪報告獲高層重視》一文中披露:“官方統計,中國去年全年信訪超過1000萬件”。從這些官方公布的數據
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奔走在中國信訪路上的人群至少有上千萬人次。考慮到中國官方一貫壓縮負面數字的行為,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國每年的上訪人次應該在
幾千萬以上。
中國這個龐大的上訪群體主要來自:在開發建設名義下,土地被強行征占的失地農民;在企業轉制、破產、優化名義下被掃
地出門、或買斷工齡且沒有任何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城市改造開發名義下,房屋被強行拆毀而得不到合理補償的失房居民;大批被地方政府以各種名義推上社會不作
安置的無業復轉軍人;近半個世紀以來歷次政治運動中被迫害而沒有給予公正解決的受害者;各級法院權錢交易、以權代法、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司法受害者……等
等。這一批批深受行政侵權與司法侵權之害的民眾,在地方無法找到合理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只好選擇踏上充滿艱險、飽含血淚的漫漫上訪路。
這個龐大的上訪群體結構主要是:婦女、老人、兒童和殘疾人。而近年來隨著群體性被侵權事件的增加,大量群體訪湧現,
上訪隊伍也呈現了男、女和老、中、青都有的結構多樣性,並且青年與受過良好教育的人群呈現日益增加的趨勢。在這些上訪人群中,有的上訪了十幾年、甚至幾十
年(比如:我們2007年先後兩批對4338位訪民的調查發現1名調查對像上訪了51年);當然他們中上訪經歷最短的也有1年。尤其那些前來北京的訪民,
通常是在當地經過艱苦抗爭但問題卻得不到解決,而被迫奔赴北京,尋求中央有關部門主持公道,因而上訪經歷一般都在1年以上。
進京上訪群體的生存狀況:他們主要滯留在北京火車南站,因為那裡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務院等信訪部門較近,或坐車去這些地方較方便。同時南站附近民房簡陋,租房住宿相對便宜。盡管如此仍然有許多訪民只能自己搭起簡易的棚子來度日,這種棚
子除了遮陽避雨外,冬天沒有任何保暖御寒的功效;有的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居所,只能白天或奔走於各信訪窗口以求問題答復,或躑躅於北京的小巷拾檢一點廢舊物
品去賣錢以得果腹之食,晚上則露宿於路邊、橋洞、過道,即使寒冬腊月氣溫下降到零下十幾度也只能找個略微避風的地方龜縮於破舊的棉被與衣服中,有的因此而
被活活凍死。2003年11月22日,北京理工大學幾名學生前去北京上訪村,一位上訪者告訴他們:“上次那場大雪,這裡死了7個人,如果再下大雪,真不知
該怎麼辦啊!”
上訪群體經常受到來自地方政府截訪與北京警方清查的威脅。地方各級政府有的為了自身的業績,有的出於掩蓋罪惡的需
要,通常都會派員常駐北京搜捕綁架當地前來的訪民,抓到後常常把他們關押、毆打、遣返,許多地方政府還在北京專門設置“黑監獄”用於迫害上訪者,有的上訪
者就在“黑監獄”中被打傷、打殘、甚至被打死。這些長年累月游蕩在北京上訪地區的截訪人員甚至與黑惡勢力勾結,把迫害上訪人作為謀取錢財、邀功地方的資
本,所以各地的上訪人都如驚弓之鳥,惶恐度日。不僅如此,由於北京是中國的首都,每年在重大的會議或主要的節假日來臨時,警方都會清查上訪村,抓走大批上
訪人,或將他們送入拘留所,或將他們交給地方截訪人。這些被抓的上訪人許多在被送回後分別被處以拘留、勞教、判刑,有的還被直接送到精神病醫院。
二、因上訪受到侵犯的各種人權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界定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
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為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
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都規定,對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1955年聯合國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
准規則》及1979年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同樣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的待遇。而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理應模範遵守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中也有“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以及“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規定,如
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第248條規定了“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聯合國有關公約與中國《刑法》都明文禁止公職人員對公民實施暴力、酷刑,然而在現實中,中國上訪公民卻屢屢遭到酷刑對待。附件一是幾例直接遭受酷刑的當事人的情況。 (見附件一:被暴力毆打、施酷刑的訪民個案)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關精神病院)的自由
中國上訪群體遭受的人權侵害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不僅有人體上的直接傷害,還有精神上的折磨與自由的剝奪,
而這一切最集中的體現是被關精神病醫院。從法律的角度看,將無病者無端關入精神病醫院,應該是一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與摧殘公民精神的犯罪。並且精神病
醫院通常還強迫給這些公民體內注射一些對身體有傷害的針劑,或者強迫他們服用一些危害身體的藥劑。這就形成故意傷害罪。對這種罪惡,聯合國人權公約和中國
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中國各級政府的截訪人員為了達到控制上訪人的目的,現在卻經常使用這種強行將上訪人關進精神病醫院的手段。調查顯
示,有超過3%的上訪人曾經被關過精神病醫院,其中有些人不止一次被關。這種嚴重侵害人權的行徑,彰顯了中國上訪公民的人權災難。附件二紀錄的幾個典型案
例可供人們管窺中國上訪群體被以精神病名義迫害的狀況。(見附件二:被關精神病院的訪民個案)
(三) 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勞教)的自由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
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
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可見《世界人權宣言》與中國《憲法》都明確禁止任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切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羈押都是非法的。然而現實中上訪群體卻經常遭到無端的關押,被任意剝奪人身自由。附件三紀錄了這些上訪人的被非法關押的遭遇。(見附件三:被任意羈押的訪民個案)
中國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規定。《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申請司法救濟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
中國勞動教養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行政處罰
法》)等上位法有明顯衝突:《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並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
養卻長達1至3年。正如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家賀衛方先生所言:“犯了罪判刑,被判1年的,有時還可以緩刑1年。但沒犯罪的,卻可以因為勞教制度的存在被限
制人身自由1年甚至3年。這完全是對法律權威性的嘲弄。”
勞動教養制度也與中國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無法接軌: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可見,不經過法院公開審判,只由勞動教養部門就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勞教制度,是與文明世界的法治精神相違背的。然
而,這樣的勞動教養制度卻被中國各級公安系統廣泛地用於鎮壓上訪公民。同時,由於中國司法不獨立,許多通過法院對上訪人的審判,也常常不是根據客觀事實與
法律條文,而是依從黨政官員的意志。這樣就造成了中國上訪公民人權被一再侵害,人身自由權被肆意剝奪的現狀。附件四列舉的幾個案例就說明了中國廣泛存在的
司法侵權狀況。(見附件四: 被送勞教、判刑的訪民個案)
三、中國信訪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信訪制度的發展
造成今天中國上訪群體深重人權災難的信訪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可以說中國人治歷史有多長,中國上訪的歷史就有多長。並且,中國人治制度還能延續多久,中國上訪現像就能持續多久。
中國古代有“直訴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告御狀”——直接向皇帝或欽差大人陳述冤情。這在漢代叫“詣闕上書”,到了
晉代設“登聞鼓”,到唐代發展成“邀車駕”(就是攔皇帝的車遞狀紙)、上表與立肺石(即是將冤情記於固定的石碑上),到了宋代專門設立登聞鼓院、登聞檢院
和理檢院作為接待處理上訪的機構,到明朝時通過嚴格的刑法規定將上訪名為“京控”。
在中共建政以後,信訪制度走過了一個快速發展的過程。1949年8月,中共領導機構遷入北京(當時叫北平)時就成立
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作為中共最早成立的專職信訪機構,來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事宜,後來由於事務多改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
書廳和總理辦公室來受理民眾信訪事務,再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設置了“人民接待室”專門處理民眾信訪事務。1954年,中央政府各部委與直屬各大部門
也設立了信訪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信訪干部,與此相應全國各省、市、縣也設立了信訪機構。1954年到1957年,由於全國性的合作化、反右等等運動
的興起,信訪量驟增,與此相應的信訪接待處理機構也大幅增加,中央有接待任務的50多個部門都設立了信訪機構。1963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
《關於加強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15日由國務院秘書廳整理出《國家機關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條例(草稿)》。1980年6月
20日,隨著撥亂反正、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開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1982年國務院起草了《關於黨政機關信訪
工作的暫行條例》,以成文法規的形式來規範信訪制度,並於同年建立了與此配套的收容遣送制度。1986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控告申訴檢
察工作細則》,作為規範信訪工作的部門性法規。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信訪條例》,與此相應中央各部委、全國很多省、市政府陸續發布了條例、信訪工作辦
法與一些規定,形成了較系統的一套信訪機構與法規。2004年,在胡錦濤批示下,中央建立了“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也相
繼建立了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2005年1月5日,國務院根據情況變化又修改頒布了新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即目前已引起存廢之爭的現行信訪制度。
(二)信訪機構
隨著信訪制度的建立,與此相應的信訪機構從中央到地方設立起來。根據目前《信訪條例》第6條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
到這套機構的龐大與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
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近年來,隨著中國信訪浪潮的日益高漲,全國應對處理信訪問題的部門與人員也日益增加,不僅各級黨政部門都設立了相應的接待來信來訪機構,就是那些工會、婦聯等等所謂的社會團體也都增設了處理信訪的部門,安排了相關工作人員。
不僅如此,中國地方各級黨政部門為壓制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以維持表面所謂的繁榮穩定,常常出現各級地方黨政一把手直接掛帥負責信訪的現像。所以近年來中國可以說形成了無處不上訪,而地方黨政無官不涉訪的局面,即所有官員的工作都會跟信訪有著某種聯系。
(三)信訪範圍與類型
從目前信訪群體的訴求來看,可以歸結為:1、參與類。即對一些事關切身生活與工作的公共事務與權力出現的問題的監督
性信訪,如環境污染、官員贖職等等舉報、維權;2、求決類。即對事關切身利益受到侵害,而希望上級部門主持公道的信訪,如大量的侵權事件的上訪就屬此類;
3、訴訟類。即對法院判決不服而引起的向上級的信訪。
根據導致信訪事件的原因,可以簡單地分為行政性侵權與司法性侵權而引起的信訪。應該說所有信訪都是一種對直接或間接權利被侵害的反應,就是揭露官僚貪腐,也可以說是一種間接性權利被侵害後的反抗,因而也是一種對正當權利的維護。
四、截訪機構、人員與形式
在中國發生什麼怪異的事都不要奇怪,因為中國信訪與截訪共存的事實就包羅了超出任何常理的解讀。按理說,一個國家既
然專門設立了系統的信訪機構,並且還專門就此出台了相關的法規,同時這個信訪還有《憲法》條文作後盾,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監察,那麼,中
國還公然存在著龐大的截訪機構與專事截訪的隊伍,就讓人匪夷所思。如果說信訪是合法的,那麼截訪就應該是非法,而如果截訪是合法的,那國家何以設立這麼龐
大的信訪機構來接待處理相關信訪事宜?顯然信訪與截訪這形同冰炭的的事物是不應該共存的,而事實上中國這片土地這兩者就這樣活生生地共存著。尤其讓人匪夷
所思的是中國的信訪機構與接待信訪的工作人員常常轉化成截訪機構與扮演截訪人員,這種接訪與截訪機構與人員的雙重轉化身份注釋著中國信訪的欺詐、偽善本
性,與對信訪人的陷阱、陰謀特征。仔細分析中國截訪機構、截訪隊伍與截訪形式,對於理解中國信訪的實質無疑是重要的。
(一)截訪機構
表面上看,中國並沒有公開的掛牌合法執業的任何截訪機構。但是中國卻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龐大的從事截訪工作的部門。尤
其近年來隨著中國上訪大潮的不斷高漲,中國各地政府已經將截訪當成了一項主要的工作,上升到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威權統治的地位。如此一來,事實上中國各級
黨政權力部門都無不承擔起了截訪的使命。在一些非常時期,如國家重大會議與活動期間,各地黨政一把手還成為截訪的第一負責人,調集各級黨政部門人力物力應
對上訪,以致一些地方出現“防洪、防火、防上訪”的應急口號。在這種全方位、整體性的黨政機構防止上訪行為的布局中,當然也有重點部門與專職機構。具體可
分為:
1、所有地方信訪接待機構。中國所有地方信訪機構都身兼截訪的職責。當安撫性或應付性的接待無效後,這些機構就暴露出了強硬攔阻暴力的一面。這些機構除了阻止公民在當地上訪外,還特別承擔著攔截公民向上一級、直至北京的上訪。所以任何截訪活動都有當地信訪機構的參與。
2、公、檢、法、司、武警、黑社會。作為現在中國6種暴力統治的常規力量,在應對公民上訪方面充分展現其鎮壓本性。
尤其隨著近年來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增加,這種充分調動公、檢、法、司、武警與黑社會聯合阻止鎮壓上訪的事件更是頻頻發生。攔截、鎮壓群體性上訪已經成為這些
暴力機構的日常職責了。
3、各地駐上一級、乃至北京的辦事機構。這些辦事機構曾經的主要職責是與上級拉關系、搜信息、要項目等,而近年來隨
著各地普遍侵權事件的出現,上訪群體的激增,掩蓋地方侵權惡行、阻止當地上訪人上達就成為這些辦事機構新增的主要職責。尤其在北京的各地駐京辦事機構,截
訪已經成為它們的首要工作。不僅各地駐京辦事機構直接成為臨時關押當地來京上訪人的場地,而且許多駐京機構還專門租用一些陰暗偏僻的地下室作為關押上訪人
的“黑監獄”。
4、制造重大侵權的直接單位。如一些大型企業轉制、破產,將大批工人掃地出門,直接侵害了工人的權利,威脅到工人的
生存;鄉鎮、街道、村委大批土地的強征外賣,導致大量農民失地無業。這些單位與部門因為做了侵害公民權利的事而引起公民上訪,為了掩蓋罪惡,壓制民怨,這
些部門就增加了截訪的職能人員和部門。
(二)截訪人員
從前面所述截訪機構可以看到,現在橫行於全國各級信訪口的截訪者是由不同部門、機構的人員組合起來的。不過,這些機構的成員又可分為常規成員與臨時成員。
1、常規截訪人員是指各級政府的信訪工作人員與駐上一級政府的辦事處工作人員,尤其是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他們常年游弋於各種可能成為上訪人聚集的部門與窗口,隨時聽命於當地黨政領導發出的截訪指令。這是整體性部門人員專職截訪的力量。
2、公安部門中的部分警察被分配專職負責參與截訪。這些警察通常是某年或某幾個月被指派專職負責截訪工作。
3、直接侵權的單位通常都會安排一批人員專職從事對本單位或本地區上訪人截訪的工作。
4、臨時性截訪工作組人員,是指那些在當地發生群體性上訪,或在上級政府部門舉行重大活動時,下級各地政府臨時抽調
人員組成的截訪工作組成員。這種工作組通常由當地公、檢、法或政法系統領導直接率隊,有的甚至由當地直接主管信訪的黨政一把手帶隊,組成公、檢、法、司、
黑、信訪與辦事處聯合的截訪工作組。如北京每年3月兩會、秋季中共中央全會以及重大慶典,各地都會有黨政官員直接率隊浩浩蕩蕩前來抓捕當地到北京上訪的民
眾。
(三)截訪、禁訪形式
中國各級政府為了阻止日益高漲的上訪大潮,所卷入的機構、所參與的人員及所動用的財物是不可計量的,而與此相應的截訪手段也是中外歷史所罕見的,其殘酷性、多樣性可謂集歷史鎮壓民眾手段之大成。
1、株連:為了阻止上訪人上訪,找遍上訪人的三親六眷,威脅其親屬,若不能使上訪人息訪,他們就將失去在國家機關或
企事業單位的工作,還有上訪者親人甚至因其上訪而被迫害。這種利用一切天然的親情來達到阻止上訪的手段,是中國古代刑律中“株連”的極致性運用。例如
2007年6月10日,黑龍江齊齊哈爾市原起重設備廠4個年過70的老太太,代表單位338名於上世紀80年代被政府動員退休,卻至今不給辦理退休手續的
婦女到北京上訪。結果家中被當地警察監視,她們在單位上班的兒女被政府要求出面打電話催她們馬上回去,否則政府將辭退他們的工作。
又如本報告附件一中的李桂榮與宋運祥,因上訪女兒被拘禁與親人被當地警方搶劫後打死,也說明了這種“株連”的嚴重性。
2、監控:廣泛動員各種力量,從左鄰右舍到街區村民,從基層黨員到村居街道辦,從小區大媽到村中無賴,從政府工作人
員到社會流氓浪仔,布下天羅地網,對上訪人實施全天24小時的監控。同時還運用現代高科技手段,采取安裝監視器、攝像頭、竊聽器等來監視上訪人言行。這些
手段的目的是將上訪人控制在固定的區域。可以說絕大多數上訪者都受到過這種監控,本報告所列舉的案例的上訪者,基本上都有這種被監控的經歷。
3、軟禁:直接派出固定人員,除公、檢、法、基層組織工作人員,還常常動用當地黑惡勢力,將上訪人軟禁在家中,或者控制到某些固定的賓館、招待所或辦事機構中,限制上訪人人身自由。本報告附件中如劉傑、王桂蘭、鄭大靖等等,都多次受到過這種軟禁。
4、綁架:派出專門截訪人員,對上訪人實施強制抓捕、綁架,送回所在地。可以說目前絕大多數上訪人都是被當地截訪人員綁架後遣送回家的。
5、毆打:對上訪人采取暴力毆打,致使其傷殘不能行動。這種形式在地方截訪中尤其普遍。截訪人為了達到控制上訪人目的,常常使用暴力將上訪人打昏迷,之後再拖上車裝到不為人知的地方控制。(參見案例附件一)
6、追殺:一些地方的截訪人為了掩蓋罪惡,直接(或者間接通過金錢買動黑社會勢力)對上訪人實施追殺。有的接訪機構
與人員在金錢驅使下也充當殺手,如前面列舉案例中,黑龍江訪民劉傑2001年6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信訪辦公室就被接訪人員幾次用槍對著她的頭進行威脅要斃
了她,並且接訪人員還直接對她說每年他們殺死200多位訪民。這種執法或公務人員無端殺害上訪人的行為竟然逃避了任何責任追究!再如2005年元旦前,離
全國人大、國務院信訪部門不遠的護城河進行清理時,一次撈出6具屍體,其中2具屍體尚未腐爛,說明被殺害時間不長,身上揣著的上訪材料還用塑料袋包裹如
新,這些人很可能就是被當地的截訪人追殺在中央信訪部門的門口。類似的情況在信訪大廳中都公然發生,如一個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辦公室幫助訪民寫了半年材
料的法律工作者任先生就曾不止一次親眼看到有人在信訪大廳中被活活打死。他說:“2005年6月至12月的半年時間,我親眼看到過5個人就在最高法信訪大
廳中被活活打死了,其中有兩個上訪者被當地幾個截訪人抓著頭發向牆上撞破頭而死,真是慘不忍睹啊!”
7、關押:截訪機構與人員為了達到控制上訪人的目的,常常將上訪人非法關押進“黑監獄”或以“學法班”為名的“集中
營”。2007年被披露的在北京的河南省南陽市政府駐京辦事處、浙江在京的儀化賓館、黑龍江省雞西市在京的美術館後面的內蒙古賓館地下室等等地方,就是各
地政府在北京設立的“黑監獄”冰山之一角。河南信陽駐京辦事處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五裡店京苑賓館後面,為一7字型2層樓改裝,內有架子鐵床19個(38個床
位),1米寬單層床25個(人多時單層床躺2人)。該樓走廊、窗戶均裝設鐵柵、鐵網,日夜有7、8人看守。
被拘禁者均為其當地政府截訪人員或駐京辦人員帶領一群河南人暴力從馬家樓接濟管理站(國家信訪局專門接待上訪人的督辦處)、公安部附近、北京火車南站、北
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兩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附近,以及一些旅店、賓館劫持而來。進來後被沒收身份證和手機,不辦理任何手續,
並被威脅:“除有人接走外,別想出去,否則後果自負。”
據到拘禁地看病的醫生說,2006年曾有1人被拘禁2個多月。被拘禁者老弱病殘所占比例很大,高血壓、癲癇、肝炎等患者和其他人均雜居在一起。看病必須經
劫持者同意,由劫持者通知附近1個診所的醫生來。據曾被關在這裡的訪民陳禮健了解到,8月8日有1個被拘禁者用手機(此人有2個手機,被收走1個,還藏著
1個)打110報警。警察來後在大鐵門外警告此人說,如果再亂舉報將帶去正式拘留和勞教,並說這個地方是政府辦的,不辦理正式拘留手續是為被拘禁者好,只
懲處,不記入檔案。
我們通過走訪調查發現,非法監禁和毆打訪民的現像由來已久,“黑監獄”在北京也不新鮮。但是,在已經廢除“收容遣送
站”四年後的今天,就系統化違憲、非法、侵權來講,這些“黑監獄”比起收容遣送可謂有過之無不及。僅在短時間的調查中我們就核實了以下幾處的“黑監獄”:
如,在陶然亭公園的西北角,最高法院信訪口南500多米的格林豪泰賓館後面有一座兩層的小樓,專門用來關押上訪者。許多外省被抓的訪民先被截訪人押送到這
裡關起,隨後再分別遣送回當地,或者轉送到其它羈押設施。
河南訪民趙先生,2006年4到6月,先後三次被關押於格林豪泰酒店後樓中。2006年3月、9月先後兩次被關押於上述提及的河南南陽駐京辦事處,
2006年8月被關押於河南唐河縣駐京辦事處(北京4路公交車終點站處)。
離此不遠,在陶然亭西南角的河南平頂山駐京辦事處樓下有一個地下室,也是個專門關押平頂山到北京來上訪的黑監獄。8月27日,河南一名姓王的男性上訪者就被抓入此中,至今沒有被放出。
還有,從北京南站坐381路到南橫街站下車,道路對面的燦爛胡同131號,天美賓館也是一座專門關押哈爾濱上訪者的黑監獄。
現在全國絕大多數的省、市,乃至縣的駐京辦的主要工能之一就是截訪。辦事處工作人員(通常在公安的協助下)通常將截
到的訪民關押到上面提及的這種地方,有的是自己辦事處租的地下室,有的就是出錢交給黑幫在京城設置的黑監獄。大量訪民在這種環境中受到殘酷迫害。(詳情請
見:“開放奧運”城裡的黑監獄)
當訪民從北京的黑監獄強迫遣送回原籍後,不少訪民被直接送進當地的黑監獄,或正式拘留,或勞教,或強行送進精神病
院。比如,附件裡記錄的鄭大靖的情況就是一個例證。
再如,據來自河北石家莊上訪者反映,石家莊市政府為了配合北京開十七大與奧運會而“清除”上訪群體,對多位上訪者在當地實施刑拘、勞教。據2007年7月
20日官方《燕趙晚報》報道,7月19日,石家莊市對一批“采取非正常渠道”上訪者作出處
理,對曾多次上訪的吳某、彭某、何某、彭某等人刑事拘留;給予幾次上訪的王國英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給予上訪擾亂公共秩序的高寶釵勞動教養一年;給予“非
法 上訪”的吳志雲、李文秀、常銀笛、張榮廷等人行政拘留。
各地也為被劫持回去的訪民設立的“黑監獄”,例如湖北鄖西縣已被廢棄的寺溝煙草收購站就被用於羈押訪民。這裡久無人
住,早已荒草蔓延,成了按照中共鄖西縣委書記盧富昌的命令設立的、由中共鄖西縣委政法委副書記雷顯朝負責的牢房。圍牆有4米高,牆上有固定的玻璃渣和鐵絲
網,牆上寫著“鄖西縣非正常上訪人員法制教育班”。裡面被拘禁的上訪人員均被秘密關押,親屬均不知情,同外界的一切通訊手段均被禁止,每天用有毒的工業塑
料碗吃看管人員的剩飯剩菜。屋裡沒有電扇,晚上蚊子肆虐。被關在這裡的人多數曾被看管人員毒打。
同時各地普遍存在的針對上訪人的學習班,如湖北恩施關押鄭大靖的糧所“學法班”,湖南江永的學習班等等,幾乎全國每個縣市都有這種專門關押上訪者的“學習班”,整日對上訪人進行精神折磨,直到上訪人完全答應不再上訪為止。
8、拘留、勞教:對上訪人實施勞教是近年來極為普遍的鎮壓方式、據前面提到的兩次調查顯示,有約40%的上訪者都受到過拘留、勞教的處罰。被披露出來的湖南江永有關文件顯示,當地政府公開獎勵公安部門對上訪人實施勞教及判刑。(參見附件三、四)
9、判刑:對上訪者實施判刑也是中國地方政府控制、鎮壓上訪者的常用方式。前面列舉的案例中,莫雙德、曹福林等就被公開判刑。類似的還有福建莆田與廣東三山等許多地區的農民因保護土地而上訪,最後村民代表被判刑的事例。(參見附件四)
10、關精神病院:近年來中國各級政府為了阻止公民上訪還普遍采取將上訪者送精神病院,強行注射,強制吃藥等方式,給上訪者造成極大肉體精神的傷害。(參見附件二)
從上面列舉的典型侵害上訪人人權的方式和附件中記載的個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通常在一個上訪人身上會遭遇到政府鎮壓
上訪的所有手段,也就是同一個人通常會遭到上面所有截訪、禁訪的殘酷迫害。所以中國政府對上訪人的侵權不是某方面的,而是全方位、整體性的人權侵害,直至
剝奪上訪人的生命。
五、造成整體性上訪群體人權災難的原因分析
由以上分析和附件中上訪群體基本人權被侵害的個案,我們可以看到,由於普遍的行政侵權與司法侵權,公民被迫向更高一
級尋求權利救濟時,往往走向“因被侵權而上訪,因上訪而被更進一步剝權,甚至還被奪命”之路,這條“侵權——上訪——剝權——奪命”之路,就是中國上訪群
體的不歸之路。據《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關於社科院於建嶸先生對訪民一份調查報告的評論《國內首份信訪報告獲高層重視》的文章披露:“調查顯
示,實際上通過上訪解決的問題只有2‰。有90.5%的是為了'讓中央知道情況';88.5%是為了'給地方政府施加壓力'”。
對於浩浩訪民、尤其是對於被公共權力每天都在不斷制造出來的新訪民而言,這個數字不僅僅是微不足道的,簡直就可以忽略不計。
在如此幾乎無望的上訪路上,為什麼仍然會有如此浩蕩的上訪群體呢?他們的正當上訪為什麼會招致更進一步的迫害呢?為
什麼針對上訪群體不遺余力的迫害得不到阻止?那些殘酷侵犯人權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什麼不會受到應有的懲處呢?這種造成整體性上訪群體人權災難的原因
可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整體性制度侵權設置是根本原因
導致中國出現龐大的上訪群體決不是社會中個別行政與司法部門的偶然過失,更不是權力的行使者對政策與法律把握的個案
失度,而上訪群體中普遍的人權被進一步侵害事件的發生也決不是個別官員或部門的偶然行為,從產生訪民到進一步迫害訪民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制度性地
制造訪民與侵害訪民,是整個制度性的設置在起作用,是社會全局性的侵權,而決非個體或部門偶然的罪錯。
在中國社會,權力卻是權利的主宰,擁有分割、授予權利的職能。這種顛倒的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就決定著權力對權利的反
動。在這種關系下,權力成為操控者分割權利的私器,權力的行使者侵害社會大眾個體的權利就是一種必然的常態。由此導致社會權力對權利的普遍侵害,也就勢必
制造出眾多的上訪群體。公民上訪的主旨就是尋求權利的維護,追討社會的正義。而維護權利就勢必要制約權力,這自然會招致權力的進一步反彈,從而給維權上訪
者以更大的打壓。所以在一個權力與權利錯位的極權制度下,不僅會持續制造制度性侵權的上訪現像,而且也會持續對維權上訪群體給予更深重的侵害。這種持續地
制造訪民與更深地侵害訪民是權力維護自身地位的本能表現,是一種惡性循環。
從附件中列舉的典型上訪群體被侵權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每一個案例中都彰顯出了權力的蠻橫和不擇手段,都內含
著公共權力對個體權利的侵害,以及為阻止權利維護而采取的不擇手段。近年來農村征地、城市拆遷、企業轉制、復轉軍人不安置等等問題也都是群體性的被侵權,
並且是全局性的普遍狀態。可以說,在這些問題上幾乎無一不存在著權力對權利的侵害,而那種相對公平、讓個體權利得到應有尊重的情況卻成了一種特例與偶然。
同時,不僅行政侵權完全暴露著權力侵權的本性,而且司法侵權也都呈現的是權力貪贓枉法、營私舞弊侵害權利的本性。
也正是這種制度性的侵權,導致了強大而持久的對上訪維權群體的打壓。這從權力機構下達的對上訪群體的處理文件中可以
清楚地看到,如湖南省江永縣政府2007年5月16日出台的《關於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若干規定》22號文件規定中有:“治安拘留上訪者1人,補助縣公
安局人民幣2,000元;勞動教養1人,補助縣公安局6,000元;追究刑事責任1人,補助公安局6,000元,縣檢察院2,000元以及縣法院2,
000元。”
又如湖南省石門縣2007年4月12日下發的《石門縣2007年度維護穩定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中第(一)大項中的第6條款:“維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
算,實行經費單列,並按規定建立維穩准備金,記1分。沒有列入預算,沒有建立足夠准備金的全扣(分)”;第二大項中的第16條款:“對參與到省進京集體越
級上訪和無理纏訪人員,接返後能及時組織法制學習班,開展教育轉化工作,記2分。沒有落實的一次扣0.5分”。再如黑龍江省依蘭縣2007年7月10日縣
委縣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的《依蘭縣開展重點疑難信訪案件集中化解專項會戰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有:“特別是發生進京訪人員,無論訴求是否合理,公安局、法院
要有一名主要領導專項負責,抽調專人專車集體負責,立即將上訪人強制帶回,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15天,對屢教不改者,報批
勞動教養。”等等,如此類似公然鼓勵打壓上訪群體的文件顯然各地都有。
可以確信的是,這種文件精神往往來自更高層,乃至中央的權力,如前面提到的湖南省《江永對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辦班進行政策法規教育實施方案》中就有:
“根據市委、市政府辦下發的《關於堅決遏制進京非正常上訪緊急通知》和《關於轉發省聯席辦<關於對進京非正常上訪工作延期一個月的緊急通知>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這就說明政府支持鼓勵打壓不是偶然、孤立的,而是有更高層政策支撐的。這種權力整體性對打壓侵害上訪群體的支持、鼓
勵,是制造中國上訪群體人權災難的基礎。
(二)《信訪條例》是直接推手
從上訪群體整體性人權災難可以看到中國社會制度性侵權的設置,同時我們從直接關系上訪群體利害的《信訪條例》中就可以看到這種侵害人權的預設。
其一,“屬地管理”必然導致侵權主體又成為糾錯、護權的主體。
《信訪條例》第4章第21條第3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
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下來,最後結果是侵權的部門就是自己解決上訪的部門,甚至其中的侵權個體就是解決上訪的負責人。這
種為惡者自己改過的政策設置,決定了上訪者維權成功概率的低微。不僅如此,也因此夯實了上訪群體被進一步迫害的根基。這種“陳世美”為“秦香蓮”追討公道
的前提是陳世美洗心革面、認罪悔改,而這種自覺的改過,從人類過往歷史來看是微乎其微的,是靠不住的。所以最後結果常常是陳世美派人追殺秦香蓮,而不是維
護秦香蓮。所以這種屬地管理,事實上就沒有超越於利益雙方之外的公正的第三方來裁決處理的可能,也就是沒有“包公”存在的可能,因而也就沒有“鍘美案”的
公道。屬地管理在信訪制度中的規定,決定了中國信訪維權的虛幻,同時也為被侵權者的更進一步被剝權提供了政策保障。
其二,上訪人數不得超過5人的規定,也為群體維權設置了緊箍咒,為鎮壓群體維權提供了政策依據。《信訪條例》第18
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
數不得超過5人。”
中國近年來普遍出現的因企業改制、破產而導致工人上訪,農民因土地被強行征占而上訪,因軍隊轉業安置不當而導致的上訪等群體性上訪中,政府打壓的依據之一
就是這上訪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同時,在中國,公共權力對個人權利的侵害已經極度嚴重,而被侵害群體之所以無法結成現實的抗爭力量來有效維護自身的
權利,主要原因就是憲法中規定的結社自由被虛置。而“信訪條例”中“不得超過5人”的規定是對“憲法”所保障的公民結社權、集會權利的扼殺。近年來中國社
會群體維權風起雲湧,並因此產生群體性上訪被一再鎮壓,其中一個政策支持就是這個違反“憲法”的“不得超過5人”的規定。
其三,模棱兩可、似是而非的罪行規定,為權力迫害、鎮壓上訪人提供了隨意性、靈活性,使法律的嚴謹變成人治的輕率。
《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
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
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
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
為。”
這條規定看似有理,認真分析卻又不具有法律應有的明確,尤其從近年來大批上訪人被以所謂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
和公共安全”罪名勞教、判刑,可以看出這條規定的人治色彩,它給執法人員任意解釋留有很大余地。至於“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禁止
性規定更是荒謬,因為它沒有明確說明,公民按照信訪條例到有關機構去上訪和“非法聚集”之間的界限。
它不僅直接違反《憲法》關於公民集會權的規定,而且為權力者隨意羅織罪名提供了充分的空間。
由於《信訪條例》中有如此多的打壓上訪維權者的條規,就使中國信訪制度事實上成為一種擺設,成為一種誘使被侵權者出
來維權而便於鎮壓的陷阱。附件裡列舉的上訪群體人權被侵害案件,如劉傑、杜鳳芹等等,幾乎都是用這種所謂“擾亂秩序”、“非法聚集”、“侮辱工作人員”等
完全隨意定性的罪名勞教的。所以,《信訪條例》的有些條規不僅允許違憲的解釋,而且事實上為踐踏上訪群體的人權提供了現實的支持,是現在中國上訪者人權災
難的直接推手。
(三)權力內部考核制度加劇官僚對上訪群體的迫害
在權力沒有監督的制度下,如何對官員進行問責?除了依靠權力的行使者自己的良心,就是一些內部的業績考核。雖然近年
也有問責的文字言說,但究竟如何問責,也只是權力機構內部的規則。由於這些停留在權力內部的考核與問責事實上不能承擔起監督權力的使命,不能直接起到約束
權力、維護權利的目的,相反還促使權力的行使者為了自身的業績、升遷、獎懲利益而加大侵權力度,造成上訪群體人權更深的災難。
現在與信訪直接掛鉤的是一級級的“扣分制”,也就是某地有上訪人到中央有關信訪部門登記反映了問題,那麼該地方官員
考核時就得扣分,或者中央直接對當地權力機關罰款。相應地,地方各級權力機構也依次類推似地給下級扣分、罰款,並且逐層加重。如此一來,地方為了保證自己
不被扣分罰錢,為了不影響當地黨政官員升遷仕途,就想盡辦法來阻止迫害本地上訪者。這種官僚內部的所謂考核制度對訪民人權受到嚴重侵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四)信訪部門墮落成利益集團加深了上訪群體的人權災難
在專制政體下,權力得不到有效的監督與制約,任何有點權力的部門最終必然墮落成漁利的工具,中國信訪部門也沒有跳出
如此宿命。作為上達民意、反映民情、申訴冤屈的信訪機構,本應該維護公民的權利,代表公民的訴求去向權力討要公正。然而由於在整個專制統治的大環境下,信
訪部門不僅在為民請命方面無能為力,甚至它的資金撥給與人員升遷也要仰仗權力部門,這就使得信訪成為權力的依附是制度的必然。因此,維護侵權的主體、而不
是被侵權的主體,就是它的天職。也因此,這個專制政體所具有的權力的霸道、腐化、墮落,信訪就一樣也不會少。
中國信訪部門的墮落不僅直接表現在各級信訪部門充當截訪的主力,而且各級信訪部門與其他相關利害部門互相勾結進行赤
裸裸的權錢交易,將上訪人作為人質作為可以謀利的“肉票”,也已經是一種常態了。調查顯示,北京各個信訪部門都有行規,同各地政府到北京的截訪人員直接掛
鉤。每當有來自某地方的上訪人想領表登記時,接訪人就馬上私下通知該地方截訪人,許多上訪人在送表進去時就直接被當地趕來的截訪人從信訪大廳接待口的後門
押走。所以許多地方的上訪人根本就沒法將自己的問題遞進信訪口,更不要說進入電腦記錄了。
一些行政級別較低的地方(比如縣級或一些地區一級的地方),沒有與中央信訪部門建立長期穩固的利益關系的,但又通過
關系在中央信訪部門掛上聯系,這樣他們當地的上訪人到窗口填表後准備錄入電腦時,這些中央信訪部門的接訪人就會適時通知當地在京機構,看看他們采取什麼形
式來補救。而當地政府通常為了“銷號”(將已經在中央信訪部門掛上反映問題的編號銷掉),就會馬上對該中央信訪部門進行金錢賄賂。河南某中共縣委常委、政
法委書記2007年4月13日的《在全縣信訪穩定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說:“進入接訪程序後,我們的值班人員同信訪局登記人員的協商時間不到20分鐘”,
“針對這個情況,要求信訪局要派出最得力的人員到京、省值班,如有上訪,京、省值班人員直接通知責任單位一把手,安排銷號”,“今後,發生上訪必須銷號。
銷號只是經濟上的付出,不銷號就是政治前途上的損失”,“後果是影響縣委、縣政府的形像,是對縣的追究和否決,這個責任不是哪個人、哪個單位能負起的”。
從這些話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各中央信訪部門為什麼會及時在錄入前短短的20分鐘內通知到這些在北京截訪的機構和人員,留給他們協商處理的20分鐘?其實
這就是信訪部門金錢交易的時間,是報價、討價、還價的時間;二,所謂責任單位就是直接制造上訪的當事單位,它們是出錢銷號的當事方。而它們必須出錢銷號是
作為政治任務來完成的,不容商量;三,所有的銷號行為都是出於維護當地黨政官員的形像、不被上一級黨政機關追究的目的。
由此看來,各地政府部門到上一級截訪都是直接跟信訪部門進行金錢交易的,信訪部門已經墮落成一個肮髒的謀利機構,上
訪人只是它們交易的籌碼而已。在這種情況下,上訪群體怎麼可能具有基本的權利保障?中國官方公布的上訪人數量與事實嚴重不符,原因就是大量的上訪人根本進
入不了登記程序。只有極少數地方沒有與中央信訪部門建立起金錢交易關系的,當地上訪人才被錄入上訪信息,而中共的最高領導成員就是在這種信息中解讀出社會
的和諧、繁榮的。
不僅如此,還有許多與信訪發生關系的部門,如當地派出所、保安部門等,也可能會卷入這種交易。比如已經披露出來的北
京市公安局右安門派出所就經常將抓到的上訪人以500-1000元的價格賣給相關地方的截訪機構與人員。如果該地方的政府不出錢,他們就把上訪人送到信訪
綜合處理中心(即通稱的“馬家樓”),這樣當地政府就會被罰錢、官員被扣分。所以各地方政府都願意出錢將人直接從派出所手上買回,而避免送到馬家樓。
當然還有各地截訪人以到上一級政府或北京截訪為名中飽私囊、吃喝玩樂,上要挾政府,下欺壓訪民的情況。這些依靠截訪為生的政府工作人員形成一條靠寄生在上訪群體上喝血的利益鏈。
中國整體制度性權力的墮落,帶來信訪機構的腐化、黑暗,導致上訪群體成為這些機構漁肉、欺詐、勒索、迫害的對像,從而造成上訪群體深重的人權災難。
(五)上訪群體的特殊性為權力進一步侵害提供了客觀便利
號稱“中國第57個民族”的“訪族”,的確在半個世紀的演化中形成了自身的生活、文化特點。然而由於中國的極權統治
一直在隔離、切斷民間的聯系紐帶,嚴禁結社、集會,民間社會被嚴重“沙礫化”。上訪群體流動性大,來源範圍廣,社會層次復雜,要想彼此交流溝通、建立較穩
定的聯系都很困難。許多遠道來北京的上訪人對北京非常陌生,還有些邊遠地區的上訪人文化水平極低,甚至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與上訪人有著
直接利害關系的侵權犯罪的權力機構與權力的行使者,就利用上訪人無親無故、無人知曉其情況的特點,將他們殘殺於遠離故鄉的北京或上訪的路上。上訪人的生命
在強權肆虐下是極為脆弱的,也因此許多上訪人在無聲中永遠消失。在前面列舉過的黑龍江上訪人劉傑幾次差點被害死的例子中,那些侵害劉傑權利的權力行使者也
正是利用了這種上訪人與外界失去聯系的特點才如此囂張(最後劉傑得以幸免是因為有人及時了解到她的情況,讓殘害她的人有所忌憚)。
(六)國際、國內缺乏對上訪群體的人權災難關注與監督的途徑
轉制一統的輿論導向,讓國際、國內無法了解到上訪群體的真實狀況,因而對這個群體缺乏應有的關注。統治者為了美化自
身,掩蓋罪惡,也極力醜化上訪群體,對上訪群體的任何真實信息嚴加封鎖,從而達到妖魔化上訪人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國內正義力量對中國苦難深重的
上訪群體缺乏有效的了解、跟蹤的途徑,從而聲援與救助的渠道也相對缺乏,這樣勢必為侵權主體進一步殘害這些弱勢的邊緣群體提供了便利。可以說中國上訪群體
在中國強大極權嚴控的遮蔽下成為國際、國內正義監督、救助力量難以企及的死角。在這種缺乏起碼的監督的情況下,權力主導下的侵害就更加肆無忌憚、為所欲
為。上訪群體所遭受的是這個時代最深重的人權災難之一。
六、改進途徑與措施
中國的公共權力對上訪群體的人權侵害涵蓋面很廣:從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監視、竊聽,到限制人身自由——跟蹤、軟
禁,再到剝奪人身自由——關押、拘留、勞教、判刑、關精神病醫院,從公然侵犯公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占地、強拆、轉制、下崗,到公然侵犯公民的人身
權利——毆打、凌辱,乃至公然剝奪公民的生命權——追殺。而對這些踐踏人權的行徑,無論是《世界人權宣言》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明文禁
止,而中國現行《憲法》以及《刑法》等相關的法律也有明確禁規。如《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
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
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2005年《國務院信訪條例》第40條
中規定,“(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世界人權宣言》也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3條),“法律
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第7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9條)。
從上述分析介紹和各種案例所表現的,對訪民的人權侵害顯然不是某個人、某部門、某時的偶然行為,而是一個全局性、制
度性的問題。當法律的禁止成為擺設,當公民的權利成為空文時,社會制度的革新就成為改變一個時代的課題。所以尋找擺脫人權災難的路徑就應該從社會基本制度
改變上著手。具體應該落實如下幾方面:
(一) 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從長遠與根本性上來說,要結束中國產生上訪群體與上訪群體權利被進一步侵害的歷史,就必須將產生侵權的專制制度終
結,讓公共權力回到自身應有的位置,即實現“權力正位”。正如前面已經分析的,中國之所以產生如此龐大的上訪群體,乃是因為公共權力不受約束,存在廣泛而
持久的對公民權利的行政與司法侵害。而要終止這種侵害,從源頭遏止產生上訪群體的現像,就需要將權力約束在應有的範圍內,實現權力來自公民授權,權力接受
公民監督,權力定期由公民選舉輪替。只有如此,公民的權利才是權力的決定因素,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說,只有建立憲政民主,才是根本消除中國產生與侵害上訪
群體的社會基礎。
從近期而言,敦促政府落實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訪民自由向社會陳訴冤情,建立相關網站,組織“上訪者聯誼會”,或成立“上訪之家”,以促進訪民自助、自救。
(二)廢止違憲的勞動教養制度,修改《信訪條例》
從眼下來說,必須廢止直接支持侵害上訪群體的惡法——勞動教養制度,必須修改內含違憲與侵犯公民權利的《信訪條
例》。其實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信訪制度本身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最終必須廢止,只是在中國憲政民主尚未建立時,信訪必竟是條無路之路,是條尚能部分反映民情
民意、彙聚社會冤屈群體的途徑,也在某種程度是訪民暫時逃離當地官僚迫害的途徑。
前面已經列舉勞動教養制度同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憲法》悖逆的方面。通過上訪群體幾乎一半遭受勞教迫害的事實中可以
看到勞動教養的罪惡性,所以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刻不容緩,是當前阻止對上訪群體侵害的一條有效途徑。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至少可以直接將許多無辜被關押的上
訪人解救出來。
同時,由於《信訪條例》存在前面列舉的缺陷,在眼前尚不具備廢止條件的情況下,修改去除那些侵害公民權利的條款,使《信訪條例》真正成為保護上訪人的法規,而不是迫害上訪人的工具。
(三)終止一切截訪行動及相關的政策方針,清理“黑監獄”與“學習班”
立刻停止一切截訪行動,廢止一切地方政府制定的迫害上訪群體的法規、政策,清理一切服務於鎮壓、迫害上訪群體的“黑
監獄”、“學習班”等,釋放無辜被關押於其中、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上訪人。為創造消除截訪現像的條件,中國政府應立刻將各級官員的政績考核與上訪人數脫鉤,
這是一件在現有條件下並不難做到的事情,關鍵在於中國政府是否有意願去做這樣一件有助於改善訪民現況的事情。
(四)國際、國內一切正義力量應該加大對上訪公民人權狀況的關注。
要求聯合國任意羈押工作組、禁止酷刑特派專員前往中國大陸調查上訪群體人權被侵害的狀況,探訪那些生活在隨時被關押
恐懼中的訪民;國際國內各媒體積極跟蹤、采訪、報道上訪群體實況;國際國內各民間團體與社會救助機構都應該加強對上訪群體的生活救濟,經常前去各上訪口了
解解救那些身陷絕境的人。
我們希望國際、國內各界人士關心上訪群體。由於上訪群體的特殊性,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也是權力控制著最仇視、最恐懼的群體之一,因而他們的基本人權很容易被強權更進一步侵害,所以他們最需要國際國內正義力量的關注與救助。
在本報告結束之際,本報告組工作人員懇請國際、國內一切良知正義人士對中國上訪公民多一點關心。
2007年12月初稿,2008年1月修改
附件一:被暴力毆打、施酷刑的訪民個案
01、陳正鐘
陳正鐘,男,1960年1月15日生,住福建省大田縣均溪鎮福塘村36號。因陳正鐘與本村村民發生糾紛,大田縣公安局均溪派出所處理不公,陳正鐘向上反映問題,被大田縣公安局等政府機構毆打、拘禁。
1997年9月2日,陳正鐘被大田縣公安局均溪派出所所長邱道全指使該所警察林聯樟和肖永梓電棍擊打陳正鐘腰部,並警告陳正鐘說:“你要是再到處反映,就把你關押起來。”
1998年11月30日,大田縣公安局警察範立江等人未出示任何證件闖入陳正鐘家中搜查,把陳正鐘押到均溪派出所。
範立江用手銬把陳正鐘雙手吊在窗戶的鐵護欄上,對陳正鐘拳打腳踢,電棍擊打陳正鐘嘴部和陰部,後掏出縫衣針刺擊陳正鐘全身各部(其中穿刺陳正鐘龜頭7
針),陳正鐘當場昏死。
2001年6月29日,陳正鐘在大田縣信訪辦公室詢問時被大田縣公安局警察嚴昌熾抓捕和強迫到街上拍照,當晚陳正鐘
被刑事拘留。6月30日,在大田縣看守所審訊室,嚴昌熾用手銬擊打陳正鐘頭部,陳正鐘用手臂抵擋,致使陳正鐘手臂流血不止。嚴昌熾用拳頭擊打陳正鐘胸部和
太陽穴,致使陳正鐘眼角流血染紅衣服。嚴昌熾用腳踩陳正鐘咽喉致使陳正鐘無法說話。嚴昌熾用腳踢打陳正鐘胸、腰、背、椎、肛門等部位。後來陳正鐘被長時間
吊在欄杆上,奄奄一息。從此陳正鐘雙腿傷殘,不能站立。
02、李桂榮
李桂榮,女,1957年4月5日生,吉林省遼源礦務局機電廠工人,住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東山街東旭社區3委6組。因
舉報吉林省人大代表、遼源礦務局局長張義等人貪污,先後到北京上訪84次(截至2007年5月9日),被從外地遣返回遼源30多次,勞動教養2次,行政拘
留2次,送精神病醫院2次。期間被多次施以酷刑。
2001年12月29日,李桂榮帶5歲小女兒從北京回到遼源,張義的弟弟、遼源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傑派20多名警察在
遼源火車站搶走李桂榮的小女兒,對李桂榮拳打腳踢,給李桂榮戴上手銬後送進遼源市看守所拘禁。在該所,警察搶走李桂榮的身份證和全部上訪材料及相關證據,
多次毆打李桂榮,逼迫李桂榮坐老虎凳,脫光李桂榮的衣服,用6、7名男性警察輪流看管李桂榮。李桂榮連續幾天未進水,生命垂危後才被釋放。李桂榮的小女兒
被強行送進福利院拘禁至今。
2004年6月9日,李桂榮在北京天安門東地下通道口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巡警拘捕、搜身並押到派出所拘
禁。晚上,5名遼源市公安局警察闖進派出所給李桂榮戴手銬,並對李桂榮拳打腳踢,李桂榮喊救人,派出所警察裝作沒看見。那些人把李桂榮邊往門外拖邊毆打,
把李桂榮推到車上繼續毆打,致使李桂榮昏死過去。6月11日,李桂榮醒來後發現自己倒在水泥地上,衣服全被剪壞,才知自己已被關進吉林省女子勞動教養所並
被判處勞教3年。6月15日,該所大隊長李某帶領10多名警察把李桂榮按倒在刑床(又叫死人床,用鐵片編成)上,用手銬吊鎖李桂榮的雙手,用皮帶扣鎖住李
桂榮的雙腳,把硬管從李桂榮的鼻子插進胃裡,李桂榮因此大量吐血並昏死過去。6月18日,李桂榮被從刑床上抬下。此後,李桂榮不能站立行走,只能爬行,每
天被迫倒在水泥地上昏睡15個小時。7月11日,該所警察再次把李桂榮固定在刑床上,用30多根大電流的電針扎李桂榮的雙腿1個多小時。李桂榮口吐白沫且
帶血,警察打李桂榮嘴巴,加大電流把李桂榮電昏。7月13日,李桂榮病危,該所警察把李桂榮送進勞改醫院搶救。在該醫院兩次給李桂榮下病危通知書之後,7
月22日凌晨2點多,李桂榮正在該醫院接受搶救,手、腳正在接受靜脈注射,鼻子吸氧,身上帶著導尿管,但該所警察逼迫李桂榮的大女兒和李桂榮的妹妹把李桂
榮從該醫院抬走。途中李桂榮病情加重,被迫幾次送進醫院吸氧搶救。最後李桂榮被送進遼源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7月25日,因無錢繼續治療,李桂榮被迫
出院回家,用土法搶救治療。2005年,李桂榮的丈夫汪茂林又被張義、張傑派人打斷肋骨。
03、劉傑
劉傑,女,1952年1月3日生,住黑龍江省黑河市遜克縣北安農墾分局遜克農場26居民組。
1996年12月19日,遜克農場單方撕毀關於劉傑承包經營飼養場的合同,並組織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員前去搶劫,然後
將她起訴。劉傑被迫上訪。2001年6月13日,劉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信訪大廳後院被該院工作人員毒打致口、鼻等多處流血,全身衣服被浸濕,昏厥1個多小
時,還被用手銬銬在電線杆上暴曬2個多小時。隨後,該院工作人員把劉傑押送到北京市昌平區收容站。在押送的路上,1名押送人員2次掏槍頂著她的頭部准備槍
殺她,幸虧被另1名押送人員制止。昌平區收容站工作人員見劉傑傷重,不敢接收,押送人員公然商議將她拉到北京郊區弄死埋掉。經劉傑一再請求該收容站工作人
員,劉傑才被該收容站收下而免於一死。6月14日,黑龍江省截訪人員到該收容站把劉傑押送回黑龍江省政府上訪收容所關押,其間劉傑的傷勢未得到治療。10
天後,經親人和朋友作保,劉傑獲釋。
2002年3月7日,劉傑在最高人民法院內被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政府及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截訪人員毒打,身上多
處被皮鞋踢傷,還被從地上倒拖出200多米遠。後來劉傑被送到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駐北京辦事處201房間。次日,4名截訪人員衝入劉傑房間將其幾拳打昏,送
回黑龍江省收容站。劉傑醒來後拒絕被關押時,再次被打昏,2天後才蘇醒。後來這些工作人員准備將劉傑強行送到火葬場火化,被該收容站1名鍋爐工得知消息並
及時通知劉傑的親友,劉傑才逃過一死。1個月後劉傑獲釋,到醫院檢查後發現其右臂脫節,雙眼外傷性白內障,視力不到0.1,大腿瘀血仍未消失。
2003年11月,劉傑在北京被黑龍江省截訪人員打昏,被抓回投入黑龍江省分流中心14天。
2004年10月,在國務院信訪辦公室門口,黑龍江省截訪人員將劉傑抓住強行押送回黑龍江,投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私設的“黑監獄”關押7天。
2007年10月11日,因給中共17大上書,劉傑在北京被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右安門派出所拘捕,13日被黑龍江
省北安農墾公安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以“嚴重擾亂了信訪秩序和北京的社會治安”的
罪名勞動教養1年6個月。
04、宋運祥
宋運祥,男,65歲,住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竹溝鎮四棵樹村冷水鋪組。
1991年6月18日,竹溝鎮鎮長、確山縣公安局竹溝派出所所長帶領警察、鎮政府和村委會工作人員共100多人,在
宋運祥家中毆打宋運祥,把毛巾塞進嘴裡,戴上手銬,用繩子捆綁,送到河南省許昌市拘禁。在許昌,宋運祥被警察吊起來毆打。後宋運祥被勞動教養,先後一共被
拘禁3年零37天。
1999年9月26日,竹溝鎮鎮長張保宏、確山縣公安局竹溝派出所所長王滿良帶領警察、鎮政府和村委會工作人員共
100多人,在宋運祥家中毆打宋運祥及其親屬,把毛巾塞進嘴裡,戴上手銬,用繩子捆綁。宋運祥的三弟被王滿良搜走現金4600元,向王滿良索要收據時被王
滿良毆打致死。宋運祥的妻子被王滿良押送到駐馬店市後毆打致死。宋運祥被押送到信陽市看守所後,因向該看守所警察索要相關法律文書,被該所警察毆打,身上
捆9道繩子,鼻子流血,雙耳失去聽力。後宋運祥被勞動教養,此次宋運祥共被拘禁1年零60天。
2000年宋運祥獲釋回家後,因向村、鎮、縣、市政府部門索要相關法律文書,被該政府公務人員多次圍攻毆打致流血。
5、蘇風彩
蘇風彩,男,1949年3月26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留智廟鎮宋道口村(原屬八裡莊鄉)。
1991年3月15日,因蘇風彩與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王果鋪鄉東博村王玉新(又名王亦新)發生拖拉機買賣糾紛,王玉
新及其父親王秀酉、妻弟孫成忠(身穿警服)、平原縣公安局王果鋪派出所警察丘某等5、6個人在德州卷煙廠南毆打蘇風彩,用刀子把蘇風彩右耳捅破,用圓鋼筋
把蘇風彩左腿打斷,致使蘇風彩幾次昏迷。然後他們把蘇風彩捆綁送到平原縣公安局王果鋪派出所,該所警察和王玉新等7人扒光蘇風彩的衣服,給蘇風彩戴上手
銬,口中塞上毛巾,用繩子把蘇風彩捆綁起來,用電棒、鐵棍、磚頭、皮條、鏈子鎖等毆打蘇風彩,致使蘇風彩昏迷。蘇風彩蘇醒後,7名警察再次毆打蘇風彩致使
蘇風彩再次昏迷,如此反復幾次。3月17日,蘇風彩被送進平原縣看守所拘禁。3月底,10多個警察、開著2輛警車,在蘇風彩家附近各路口布滿人禁止其他人
走近,把有關住戶的門把住禁止出門後,用手槍逼著蘇風彩的兒媳婦開門。這些人進門後先打了蘇風彩兒媳婦2個耳光,然後用槍直戳蘇風彩兒媳婦胸部並對其進行
毆打。然後他們對蘇風彩家進行搜查,搶走1輛拖拉機、1輛自行車和1,800余元現金。蘇風彩的兒媳婦被毆打導致流產。在平原縣看守所,平原縣公安局刑警
大隊警察姚文東威脅蘇風彩不讓蘇風彩看病、上告、出遠門。6月,蘇風彩在左腿能走路後,被取保候審。
1995年4月20日,平原縣公安局警察陳光榮、盧玉傑在北京拘捕上訪的蘇風彩並帶回平原縣公安局。陳光榮強迫蘇風
彩坐在電椅上並對其進行毆打,致使蘇風彩昏迷。在蘇風彩昏迷狀態中,陳光榮讓蘇風彩在2張已寫好的材料上按了手印,而蘇風彩對2張材料的內容並不知情。陳
光榮等警察還搜去了蘇風彩所帶40多元現金和行醫證等物品。後蘇風彩被平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送進平原縣看守所拘禁。7月25日,平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蘇風彩詐騙一案,蘇風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6年1月16日,蘇風彩的兒子去平原縣看守所探視蘇風彩,該看守所警察讓蘇風彩離開看守所,蘇風彩稀裡
糊塗獲釋。
2005年11月2日,蘇風彩在北京上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1名警察(警號:023499)毆打致使其眼睛破出一個血口。11月4日,景縣公安局把蘇風彩接回景縣關押。11月28日,蘇風彩被勞教1年零6個月。
06、譚金花
譚金花,女,1957年2月14日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新塘鄉龔家坪村天橋組8號。現正被勞動教養。
2002年2月28日,譚金花在宜昌(二兒子在此打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和新塘派出所拘捕,罪名是涉嫌故意殺
害譚金花的鄰居譚家敖(死於2001年11月)。當天晚上至3月6日,在恩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審訊室,譚金花被銬在辦公桌的腿上,被迫一直跪著,不准坐、
不准睡、不准上廁所,僅被允許進食4次、喝水3次。譚金花跪得雙腿麻木,不能站立;不久前摔成骨折的右手腕骨再次錯位。譚金花被多次毆打,以致竹棍都被打
斷了。警察用手打累了之後,就用書本搧譚金花耳光。警察揪掉譚金花很多頭發。譚金花被打得多處軟組織充血,內髒受傷,小便便血。警察還威脅譚金花說:要把
譚金花吊起來打,在譚金花臀部釘釘子,整死譚金花;如果譚金花不認罪,就把譚金花的兒子和老公也抓起來,把譚金花全家拉出去游街示眾。警察誘逼譚金花:是
譚金花的父親(死於2001年底)毒死了譚家敖,譚金花為了殺人滅口又毒死了其父親。譚金花忍受不住嚴刑拷打和身心折磨,被迫承認曾聽其父親說過毒死譚家
敖的話。3月6日,譚金花以故意殺人罪被送進恩施市第一看守所拘禁。6月14日,經過開棺驗屍,在譚金花的父親的屍體中未發現任何被害證據。8月23日,
譚金花被警察再次毒打。譚金花的丈夫被傳喚到恩施市公安局,同譚金花一起被銬在警車上。大約3個小時後譚金花昏迷並被送回看守所。8月28日,譚金花的丈
夫被傳喚到恩施市公安局,該局要求強行給譚金花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在該局的威脅之下,譚金花的丈夫給譚金花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候審期一年。
2004年1月4日,恩施市公安局復議決定賠償譚金花9,787.75元。譚金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復議。10月,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譚金花仍不服。2004年11月23日,譚金花一案聽證會舉行,辦案警察肖某向譚金花承
認,譚金花的父親死於腦溢血。
因為警察的毆打和折磨,譚金花左手被打斷,右手腕變形,耳朵被打聾,腰腎嚴重受損,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譚金花以乞
討為生,並被迫開始上訪。2005年6月23日至7月3日,譚金花在北京天安門金水橋西側准備自焚,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拘捕並行政拘留10天。
2005年11月20日至25日,譚金花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拘捕並行政拘留5天。2006年5月1日,譚金花在北京新華門前下跪喊冤,被北京市
公安局西城分局拘捕,5月2日至12日被行政拘留。2007年2月13日,譚金花在北京中南海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拘捕。2007年3
月12日,譚金花被恩施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4月10日,譚金花被恩施州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1年6個月。
07、苑傑
苑傑,女,1942年5月1日生,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台區27委2組。
1977年10月13日,苑傑的哥哥苑清泉的瑞士手表被苑傑的鄰居王春華搶走。苑傑和苑清泉到雙鴨山市公安局四方台
派出所報案後,該派出所敷衍了事,認定王玉良沒有搶走手表。苑傑不服,11月開始到雙鴨山市、黑龍江省和北京上訪。1979年12月28日,苑傑被治安拘
留15天。1982年9月10日,苑傑被收容教育45天。1984年8月13日,苑傑被雙鴨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拘捕,8月23日(或24日)被戴上手
銬、戴上牌子游街示眾,8月25日被送往齊齊哈爾勞教所勞教3年,1985年11月因苑清泉去世提前獲釋。1987年7月,雙鴨山市公安局認定王春華的父
親王玉良搶走了苑清泉的手表。12月3日,雙鴨山市公安局作出撤銷1979年12月27日對苑傑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1984年8月11日對苑傑勞動教
養的處罰等決定。1988年2月3日,雙鴨山市公安局正式為苑傑恢復名譽、撤銷處罰、賠償經濟損失4920元。苑傑認為雙鴨山市公安局的賠償不夠,且未追
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因此繼續上訪。
2004年7月16日,雙鴨山市公安局和苑傑達成息訪協議書。事後雙鴨山市公安局未履行協議,苑傑繼續上訪。
2005年2月18日,雙鴨山市公安局信訪科科長李保財到苑傑家中在未出示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拘捕苑傑,苑傑被送到雙鴨山市看守所拘禁。李保財和中共雙鴨山
市公安局紀檢委書記高友華多次毆打苑傑,連續7天不讓苑傑睡覺;強迫苑傑坐老虎凳、穿鐵鞋16天,手腳腫得冒水,穿不上鞋;在苑傑不省人事時,李保財和該
局警察王忠權、閆某強迫苑傑在訊問筆錄上按上手印。12月15日,四方台區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四方台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06年1月10日,苑傑被雙
鴨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3年。4月4日,苑傑被批准所外執行。
08、孫文遠
孫文遠,男,1973年5月10日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躍進1委8組。孫文遠2003年因工負傷左大腿截肢,傷殘撫恤金無法落實,多次上訪,並遭到毆打和拘禁。
2004年12月9日,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該院4名工作人員毆打孫文遠,致使孫文遠遍體鱗傷,眼鏡破碎,被120急救車送到黑龍江公安醫院搶救。該醫院要求孫文遠住院治療,孫文遠因無錢而出院。
2005年11月10日9時許,孫文遠在北京西長安街86號中國電網公司門前坐著休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長安
街派出所警察馮香玲(女,當時54歲,警號024101)指揮一群人(其中包括3名中共中央組織部工作人員)毆打孫文遠。馮香玲對那些人說:往死裡打,打
死人我負責。那些人毆打完孫文遠後,把孫文遠拖進賢孝裡胡同,右拐到西榮線胡同,又開始毆打孫文遠,並打碎孫文遠的2個拐杖,邊打邊罵:“你再來這裡,就
打斷你那條好腿”,“你再到中組部上訪,我們40多人就得回家,我們才20多歲,不想失去工作,必須得整死你”。那些人打累了,把孫文遠拖到200米外西
舊簾子胡同一個建築工地旁後,揚長而去。有人打110報警,但沒有警察趕到現場。2個小時後,一輛巡警車路過,通知120急救車趕來,把孫文遠送到北京市
第二醫院。警察了解到孫文遠是進京上訪人員,打電話通知黑龍江省駐北京辦事處後離開醫院。黑龍江省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趕到醫院驗證了孫文遠的身份後,不
再管此事。孫文遠在該醫院大廳一直躺著。17時,孫文遠的母親付桂芳趕到醫院,孫文遠入院治療。經醫生檢查,孫文遠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
2005年12月16日,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大廳,該法院執行局二庭法官陳文亭在愚弄孫文遠、付桂芳之後,
對付桂芳拍桌子、瞪眼睛,大聲訓斥、吼叫。孫文遠憤怒之下用垃圾桶砸碎信訪大廳8號窗口玻璃。該法院法官鄭雪松指使法警搶走孫文遠的雙拐,給孫文遠戴上手
銬,命令2名保安把孫文遠拖到哈爾濱鐵路看守所4樓16號拘留15天。
2006年3月3日,在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警李延成(又名李連成)把孫文遠按倒在地,戴上
手背銬。2007年1月5日,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法院法官陰巨明自稱有心髒病,命令李延成等法警和保安毆打孫文遠。2007年6月20日,在北
京,雞西市信訪局工作人員肖春雙等人把孫文遠綁架到北京市東城區美術館後街75號內蒙古賓館地下室2號房間拘禁。該房間的鐵門上加了三道鎖,有人晝夜看
守。孫文遠被搜身後用藏下的手機向110報警。警察來了2次,均置之不理。6月21日,看守人員搶走孫文遠的手機。該房間同時有其他2人被拘禁。看守人員
每天給每人提供幾個小饅頭。被拘禁人員被迫喝廁所水,在屋內大小便,臭氣熏天。
附件二:被關精神病院的訪民個案
09、陳士蘭
陳士蘭,女,49歲,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成吉思汗鎮。因扎蘭屯市公安局包庇重傷自己兩個兒子的犯罪團伙,陳士蘭多次進京上訪。
2004年12月,扎蘭屯市公安局以幫助解決問題誘騙回陳士蘭,隨之將陳士蘭送進牙克石林業精神病醫院。該醫院強行
給陳士蘭打針、吃藥、電擊,打針後陳士蘭四肢無力不能站立,吃藥後昏迷不醒。後來公安又以將抓捕其兒子為要挾,逼她家人簽字承認其為精神病人,並答應不再
上訪。
10、顧相芹
顧相芹,女,43歲,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溫克旗大雁礦區永安街59號。
1984年6月20日,顧相芹的父親顧青看牛時,牛吃了別人家的麥苗,生產隊負責人處理之後顧青不服。6月30日,
生產隊隊長欒友臣在顧青家裡毆打顧青的女兒顧相華,然後帶人把顧青捆綁起來送到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公安局額爾和派出所。7月1日,該派出所所長鄂彩奎
和警察孟雙珠用手銬把顧青銬在門的拉手上。7月4日,孟雙珠帶人闖入顧青家,強行把顧青家的耕牛拉走,並把顧青的妻子賈翠珍、兒子顧相茹、顧相林、女兒顧
相芹帶到欒友臣家。欒友臣等人把顧相茹毆打得鼻青臉腫,把賈翠珍、顧相林捆綁起來。晚上賈翠珍、顧相林獲釋回家。7月6日,顧相茹、顧相芹獲釋回家。7月
11日,顧青在派出所獲釋。
此後顧青、顧相芹多次上訪。2005年9月20日,顧相芹被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公安局拘捕,在未作醫學鑒定的情
況下被該局送進牙克石精神病醫院拘禁。顧相芹在該醫院被強行吃藥、注射藥品。10月31日,顧相芹的丈夫張湘會和賈翠珍、顧相茹、顧相芹的妹妹顧相英被中
共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法委誘騙簽署協議書,承認顧相芹患有精神病。11月1日,顧相芹從該醫院獲釋。
11、黃翠華
黃翠華,女,1959年10月1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漢川市仙女山街道辦事處西湖新村12棟西3樓。
1994年,黃翠華的兒子羅軍在紅花幼兒園受傷後,被該幼兒園園長從保險公司冒領學生平安保險賠償。2002年,羅軍才聽說此事。黃翠華開始為此討要說法並上訪,被漢川市政府等政府部門多次毆打、拘禁。
2006年7月13日,黃翠華在北京上訪時,被漢川市政府工作人員拘捕並押送回漢川後獲釋。7月18日,中共仙女山
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李志勇、該辦事處工作人員雷繼才、方壽生、漢川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所長雷民華帶著一批人到黃翠華家中,聲稱要黃翠華去辦事處解決問題。
黃翠華跟著這些人走了沒多遠,發現前面停著兩輛警車,黃翠華覺得情況不好,立即跑上公交車,雷民華等人攔住公交車把黃翠華拉下車並進行毆打,黃翠華被毆打
得遍體鱗傷。雷民華等人把黃翠華用警車送到漢川市精神病醫院。黃翠華的傷勢未得到及時治療,致使留下後遺症。2007年1月12日,黃翠華從該醫院獲釋。
12、姜和娥
姜和娥,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江蘇省丹陽市司徒糧管所職工,住丹陽市司徒鎮(原全州鎮)薛甲村11組119號。因1988年舉報該糧管所所長張榮金等人貪污盜竊國庫糧食40多萬斤,被多次打擊報復和陷害,被迫上訪。
1994年10月1日,丹陽市公安局從北京把上訪的姜和娥帶到丹陽市人民醫院傳染科,該醫院給姜和娥靜脈注射後,姜
和娥開始頭昏失眠。1997年8月30日,丹陽市公安局全州派出所警察未出示證件,包圍姜和娥住宅。8月31日,40多名武警強行闖入姜和娥家,拘捕姜和
娥並送進丹陽市橫塘精神病醫院。該醫院院長給姜和娥注射一支針劑後,姜和娥非常難受,被單獨拘禁在一間病房。同一天,姜和娥的弟弟被丹陽市公安局全州派出
所拘捕。9月1日,姜和娥被送進丹陽市精神病醫院拘禁72天,其中有3天被該醫院折磨昏死過去。從該醫院獲釋後,姜和娥很長時間呆若木雞,靠藥物控制。
2002年9月3日,姜和娥再次上訪在北京新華門被拘捕。9月5日,丹陽市公安局派人接走姜和娥並准備再次把她送進
精神病醫院,姜和娥尋機逃脫。2002年11月8日,姜和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東門撒傳單,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拘捕。11月9日,姜和娥被丹陽市
公安局接回丹陽市花園大酒店並被拘禁。11月28日,丹陽市公安局、糧食局派人把姜和娥送進江蘇省鎮江市精神病醫院拘禁。2003年11月25日,該醫院
給姜和娥做B超時發現姜和娥患有48mm的子宮腫瘤,但拒絕給姜和娥做手術。2005年6月,姜和娥被查出體內有73×67×48mm的腫瘤。6月21
日,姜和娥在婦科檢查,該科主任陳某要求姜和娥立即做手術。姜和娥向該醫院負責人提出立即做手術的要求,被拒絕。7月,姜和娥的兩個妹妹到北京公安部上訪
反映該醫院不給姜和娥做手術的問題。7月29日,姜和娥被該醫院安排住進婦科病房,8月2日動手術。8月10日,在姜和娥的妹妹和弟弟的強烈要求下,該醫
院同意姜和娥離開,姜和娥結束32個月零1天的被拘禁在精神病院的狀態。
2006年3月8日,姜和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外面尋找人大代表遞交上訪材料時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拘捕。3月9日,丹陽市公安局、糧食局派人把姜和娥送進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科五病區。期間姜和娥被迫每天吃藥打針,肝髒受損嚴重。後來姜和娥獲釋。
13、閆秀蘭、呂淑坤
閆秀蘭,女,55歲,住黑龍江省五常市山河鎮福安村馬家屯。因不服五常市公安局對丈夫李春祥搶劫一案的處理,多次上訪,被收容30余次,關進精神病醫院1次。呂淑坤,女,閆秀蘭的母親,住址同前。
1993年12月3日,呂淑坤扶著閆秀蘭去黑龍江省公安廳上訪,該公安廳信訪處處長藺某在走廊用胳膊肘撞呂淑坤胸
部,呂淑坤當場暈倒在地、停止呼吸。閆秀蘭給呂淑坤做人工呼吸後呂淑坤蘇醒。後經排片證實呂淑坤肋骨骨折。隨後呂淑坤、閆秀蘭被送進收容所拘禁。呂淑坤於
1993年12月4日至9日期間不能進食、飲水,該公安廳後來派人把呂淑坤、閆秀蘭2人扔在去五常市的半路上。
1997年8月8日,在哈爾濱市信訪辦公室的授意下,哈爾濱市精神疾病鑒定小組認定閆秀蘭患有精神病,閆秀蘭被拘禁
在哈爾濱市收容所和哈爾濱市精神病醫院約6個月。在哈爾濱市精神病醫院一病區,
9月12日,該病區主任劉鵬耀推打閆秀蘭。9月17日,該病區醫生楊某推打閆秀蘭。9月19日,楊某抓住閆秀蘭往牆角撞,閆秀蘭昏倒在地。楊某繼續毆打閆
秀蘭,致使閆秀蘭肋骨骨折,身上多處腫塊,腦外傷嚴重發作,一個多月不能進食,喝水即嘔吐,後期扶牆走路曾多次跌倒。9月22日,楊某捆綁住閆秀蘭,劉鵬
耀、楊某開始電擊閆秀蘭。先是從頭部兩側電擊十幾次,然後電擊雙手,再電擊雙腳,總計電擊幾十次。期間閆秀蘭昏死5次,抽搐多時。事後閆秀蘭手指、嘴唇青
紫,頭發脫落,肝區疼痛,誘發冠心病,月經失常。10月3日,楊某把其他病人的停用藥給閆秀蘭注射,致使閆秀蘭全身麻木,呼吸困難,不能入睡,脈搏不到
40次/分鐘,頭痛加重不能動,嘴不能張開。楊某後來又在10月9日和11日加大此藥劑量注射給閆秀蘭,前後總計4次,致使閆秀蘭心、肝、脾、肺、腎嚴重
病變。1997年9月12日,哈爾濱市信訪辦公室還把呂淑坤送進哈爾濱市精神病醫院四病區拘禁約1個月。呂淑坤吃了該病區的藥後,鼻、口出血,昏迷10
日,不能進食。
1998年10月30日,在哈爾濱市收容所,閆秀蘭只吃了該所送的飯2口,喝了一點湯,導致她抽搐一夜,手腳青紫(多日後指甲仍呈鐵青色),眼睛凝固不會轉動,四肢麻木,昏迷多次。估計飲食裡被投了毒。
附件三:被任意羈押的訪民個案
14、陳禮健
陳禮健,男,1971年5月30日生,住福建省廈門市。陳禮健為舉報三航廈門分公司機電公司領導人貪污行賄到北京上訪,多次被廈門市政府機構毆打、拘禁,其親人多次被騷擾和恐嚇。
2004年12月9日,陳禮健在廈門市政府門前被政府工作人員毆打致頭破血流。2007年6月14日,陳禮健在北京
被廈門市政府工作人員拘捕,並被用手銬把雙手銬在身後押送回廈門。2007年8月9日,廈門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帶著3個河南人把陳禮健強行帶到河
南省南陽市駐北京聯絡處拘禁。8月17日,陳禮健獲釋。
15、段本基
段本基,又名段本吉、段進基,男,1944年8月8日生,住陝西省漢中市洋縣龍亭鎮龍亭村5組。
1999年11月25日,段本基的妻子林勝蘭被其鄰居段德萬的兒子楊新正毆打,12月4日林勝蘭死亡。12月24
日,中共龍亭鎮黨委書記王若臣、洋縣法院院長派張利軍逼迫段本基的兒子段天軍(當時15歲)簽字火化林勝蘭的屍體,段天軍拒絕,張利軍毆打段天軍,致使段
天軍失蹤(截至2006年3月7日為止)。段本基為此案開始上訪,多次被洋縣副縣長李玉嶺(原為洋縣信訪局局長)派人拘捕並用手銬把段本基押回。龍亭鎮政
府工作人員張保龍等人曾經毆打段本基。
2003年3月31日,段本基被洋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0天。2004年1月19日,段本基被洋縣公安局治安拘留30
天。2006年6月,李玉嶺派人把段本基強行從北京接回洋縣,洋縣公安局和洋縣政府分別拘禁段本基半個月,並沒收段本基全部上訪材料,勒令段本基停止上
訪。2006年12月28日,李玉嶺派人把段本基強行從北京接回洋縣,拘禁1個半月。
16、姜永文
姜永文,男,67歲,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小城子鎮青龍山村。因舉報當地官員,多次被打擊報復。
1997年,姜永文被中共寶清縣委派人毆打後,又被寶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1999年,姜永文被非法拘禁,
姜永文不服進京上訪,回家後被寶清縣公安局拘留11天。2003年4月11日,姜永文被寶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寶清縣看守所曾被打掉兩顆牙。該看守所給
每位在押人員每天提供2個窩頭、1碗清湯,價值不足1元,遠遠低於財政撥款規定的15元。2006年,姜永文因給胡錦濤、溫家寶寫信,被中共雙鴨山市委書
記王曉明下令拘禁10天,並威脅不得再去舉報,否則就被勞教。2007年5月11日,姜永文在家中被5個人毆打致殘,報案後寶清縣公安局聲稱沒有證據無法
破案。
17、李玉鳳
李玉鳳,女,195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躍進北街3號樓25號。因房產糾紛,李玉鳳一家同焦煤集團發生矛盾,得罪了焦作市公安局等政府部門,李玉鳳因此受到毆打和拘禁。
2002年3月4日,李玉鳳在焦作市火車站被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抓捕並被行政拘留15天。2004年8月4日,焦
煤集團中馬礦負責人韓復生、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警察楊益良帶著近100名保安人員到李玉鳳家中毆打李玉鳳及其2名親屬。在幾個小時內,李玉鳳向焦作市公
安局馬村分局、焦作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廳、國家公安部報警10余次,一直未有出警。
2006年6月30日,李玉鳳被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警察從北京帶回焦作市行政拘留10天,後轉為刑事拘留,7月
25日被正式逮捕,後因病改為監視居住。
2007年3月10日,李玉鳳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7天(3月11日至17日)。3月18日,李玉鳳被焦作市公安局帶回焦作市後以涉嫌妨礙公務
罪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5月16日被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以妨礙公務罪提起公訴。後被判刑1年半。
18、鄭大靖
鄭大靖,又名鄭瑞峰,男,46歲,住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城關鎮民聯社區居委會。因房產爭議,鄭大靖及其妻子、兒女自2005年9月起多次到北京上訪,也多次被拘禁、毆打。
2006年6月20日,鄭大靖被鄖西縣公安局從北京接回鄖西縣,他和妻子曹祥珍、兒子鄭志楠(13歲)、女兒鄭霖鑫
(7歲)被拘禁在該縣城東酒樓。6月21日,鄖西縣公安局以鄭大靖在北京上訪期間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由,將其行政拘留5天。拘留結束後,鄭大靖全家繼續
被鄖西縣公安局拘禁在城東酒樓。7月4日,鄭大靖趁大雨逃脫後再次去北京上訪,曹祥珍和鄭霖鑫則繼續被拘禁。7月14日(或15日),曹祥珍和鄭霖鑫被轉
移到已被廢棄的寺溝煙草收購站繼續拘禁。7月19日,看守人員把拒絕進食的曹祥珍從床上拖下來,扭著曹祥珍的雙手,在地上拖了20多米,曹祥珍腳受傷,很
快感染。9月19日,在曹祥珍寫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後,曹祥珍和鄭霖鑫被結束拘禁。
2007年3月15日,鄭大靖在北京被十堰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周國棟、鄖西縣公安局警察高勃、張萬福、鄖西
縣城關鎮政府工作人員張功才帶到十堰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拘禁。3月16日,曹祥珍就鄭大靖被拘禁一事報警,派出所拒絕出警。十堰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
戴愛化(又名代愛化)指揮10多個警察、武警把鄭大靖轉移到北京東風賓館(或思源賓館)繼續拘禁。期間,曹祥珍被警察推倒在地。3月17日,鄭大靖被鄖西
縣政府、城關鎮政府2名工作人員和鄖西縣公安局警察曾某接走,3月18日被拘禁在鄖西縣城東酒樓,3月23日被轉移到寺溝煙草站繼續拘禁。3月24日,鄭
大靖因在電話裡向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黃琦透露拘禁地點,被看守人員龔有建扭傷左手。4月15日,鄭大靖跳牆逃脫。2007年7月24日,鄭大靖在北京接
濟中心外被4、5個不明身份的人拖到大廳內毆打致昏迷、吐血。接濟中心工作人員無人干預。其他上訪人員報警後警察趕到,但也不予理睬。
2007年9月7日,鄭大靖在北京失蹤。9月9日,鄭大靖被鄖西縣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同一天,鄭大靖被從鄖西縣看守所轉移到寺溝煙草收購站拘禁至今。
附件四: 被送勞教、判刑的訪民個案
19、曹福林
曹福林,男,1966年5月16日生,住甘肅省靈台縣什字鎮曹家老莊村嚴窪社。因靈台縣法院拖欠曹福林執行款和訴訟費,曹福林與該法院發生矛盾,曹福林及其子女被該法院等政府機構多次毆打、拘禁。
2000年8月25日,曹福林去靈台縣法院領取執行款時,該法院副院長王立功擰住曹福林的耳朵拳打腳踢,致使曹福林
昏死並被送到靈台縣醫院搶救。8月26日晚曹福林蘇醒後,王立功不聽繼續治療的醫囑,強行把曹福林拉出醫院,再次毆打曹福林,致使曹福林右腿腫痛,血管粗
紅,劇痛難忍,再次被送到靈台縣醫院,經急診室診斷為積血炎,心跳顫抖,住院治療後診斷為竇性心動過速,右腿急性血栓炎,需手術。但9月21日王立功派人
把曹福林強行拉出醫院,搶去醫院的證明,把曹福林打得昏死過去,送回曹福林家後不管不問。10月12日,王立功在靈台縣法院毆打曹福林,並讓法警郭成把曹
福林毆打至昏迷。
2002年1月7日,曹福林去該法院反映情況,王立功派李永學等人把曹福林及其3個孩子非法拘禁在其辦公室至1月
25日,隨後曹福林被刑事拘留,後以妨礙公務罪被判刑2年。2004年10月18日,曹福林及其3個孩子到北京上訪,被中共靈台縣委政法委、靈台縣信訪
局、公安局和法院工作人員綁架回靈台縣,被拘禁在什字鎮敬老院1個月,期間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續。2005年11月6日,中共靈台縣委政法委、靈台縣信訪
局、公安局和法院12名工作人員在北京南站東莊花園綁架曹福林及其3個孩子,用毛巾堵住曹福林父子4人的嘴,不讓他們穿衣服、穿鞋,搶走他們告狀的材料及
其他所有物品,拉回靈台縣什字鎮政府和衛生院拘禁。
2006年4月10日,在陝西省西安市火車站,曹福林父子4人被靈台縣信訪局、什字鎮政府工作人員綁架回什字鎮政府
並被拘禁。4月12日,曹福林父子4人被拘禁在什字鎮衛生院。4月15日曹小霞被工作人員賈曉鐘毆打。4月17日曹福林父子4人獲釋。4月18日曹福林父
子4人被拘禁在什字鎮政府,4月26日獲釋。2006年7月26日,中共靈台縣委政法委、靈台縣信訪局、公安局和法院工作人員在北京綁架曹福林的2孩子曹
小霞(當時12歲)、曹小龍(當時10歲),在拒絕告訴曹福林2個孩子下落的情況下把2個孩子綁架到北京郊區一個姓範的人家裡拘禁,7天後2個孩子被送到
靈台縣什字鎮敬老院拘禁。其中曹小霞被什字鎮政府工作人員打傷但未治療。2006年12月11日,曹福林的大女兒曹瑞芳(當時14歲)在北京去最高法院、
國務院、全國人大上訪領表,被中共靈台縣委政法委、靈台縣信訪局、公安局和法院工作人員綁架,至今下落不明。
2007年2月27日,曹福林在北京被靈台縣信訪局、公安局和什字鎮政府工作人員綁架回靈台縣,被搶走材料和錢物後
於2月29日被關押在什字鎮衛生院。此前曹小霞、曹小龍已被拘禁在什字鎮衛生院。3月10日,什字鎮政府工作人員郭曉輝、賈曉鐘毆打曹小霞。3月12日,
曹福林父子3人被轉移到什字鎮戲院繼續拘禁。3月22日,曹小霞被什字鎮政府工作人員毆打。此次拘禁持續了1個月。
20、杜風芹
杜風芹,女,1961年10月10日生,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杏山鄉東六九村1組。1997年因土地使用權被剝奪問題上訪。
2000年11月7日在縣委上訪時被警察打傷頭部3處致休克,後還被當地警方用假名,誣陷她是練法輪功的,送進收容
站。2001年被龍江縣公安局以擾亂機關秩序罪名拘留,2001年與2003年因上訪被收容。2003年被中共杏山鄉黨委秘書毆打。2004年9月8日至
2005年7月20日被龍江縣公安局勞教。2007年10月16日,杜鳳芹在家中被龍江縣公安局拘捕,後被以曾經到北京上訪罵過工作人員為名勞教1年。
21、郜德平
郜德平,男,河南省周口市項城市鄭郭鄉郜堂村。
2004年7月,郜德平的兒子郜軍偉因勸阻他人打架被人毆打致傷。此民事案件了結後,2005年,項城市公安局鄭郭
派出所警察王洪廣、陳警誣告郜軍偉涉嫌搶劫,項城市檢察院批捕科檢察官劉正以郜軍偉涉嫌故意傷害批准逮捕郜軍偉。8月12日,項城市公安局“發現不應當追
究”郜軍偉的刑事責任,撤銷此案。郜軍偉2005年考上大學,因此案失去上大學的機會。郜軍偉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由於王洪廣、陳警、
劉正和項城市公安局、項城市檢察院拒不賠償和道歉,郜德平開始上訪。
2006年10月25日,郜德平在鄭州火車站被項城市公安局警察拘捕並被押回項城市行政拘留15天。11月8日,郜德平被勞教1年零9個月。郜德平在勞教所身心受到嚴重傷害,2007年4月患尿毒症,需要換腎,生命垂危。
22、胡淑珍
胡淑珍,女,1961年6月10日生,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永和村3隊。因同永和村支部書記周俊民發生矛盾,多次被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分局、宣和鎮政府等政府部門迫害而上訪。
2004年12月6日,胡淑珍被中衛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05年7月26日,胡淑珍上訪時被北京市
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14天。2006年3月10日,胡淑珍在北京天安門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警察拘捕,3月13日被中衛市勞動教養管理委
員會決定勞教1年3個月。在勞教所,一中隊警察馬愛蘋強迫胡淑珍干重活,致使胡淑珍受傷不能站立。以下是胡淑珍的證言:
“2006年3月13日,我被宣和鎮的劉所長將我跟一個吸毒者銬在一起送到銀川女子勞教所,對我實施為期1年3個
月的勞教。寧夏女子勞教所中只關押著我和另一個叫馬慧蘭的訪民,還有五、六個法輪功學員,其余都是吸毒者。三月份的寧夏還是凍冰的時候,勞教所中凍得沒辦
法。一個叫張彥紅的吸毒者要給我剪頭發,我拒絕時,被強行綁住剪去頭發,並用冰冷的水洗頭,還說:‘到勞教所就是治人的地方。’當天晚上就讓我站在平台上
背勞教所中的‘五化23號令’。我不背時,勞教所管理人員馬愛萍就讓這些吸毒的人對我拳打腳踢,揪著我頭發,將我關在一個屋子裡,兩手兩腳分別被銬在床的
兩邊,我渾身又痛又凍。第二天還強行讓我剝蠶豆(這剝豆的機子就是兩片刀制成一公分寬的雙刀),我不干,他們就24小時不讓我睡覺,就這樣殘酷折磨我。馬
愛萍白天安排3個人,晚上安排3個
人輪流監視我,不讓我休息。我手被刀割破了也得干。那蠶豆是用藥水浸泡過的,導致手發炎流膿,但也得堅持干,否則馬愛萍就讓吸毒者將我拉到沒有監控的地方
打罵。這樣嚴重傷害到我的身心,使我想自殺。後來一個姓白的隊長勸阻我,我提出要寫復議,但是馬愛萍卻不讓下面給我時間寫復議。我要求見檢察院領導,她們
也不讓我見。
我白天被強行剝豆,晚上被逼背五化23號令。有人形容勞教所生活:吃的不如豬,起的比雞早,干的比驢多,教的比狗瘋。這形像比喻是太真實了。當地政府操縱
勞教所人員迫害我,當我要尋死時,他們又把我的孩子叫去,讓我打消自殺念頭。我強撐著老傷(右腳被鄉政府打殘)新傷(到勞教所被多次毆打),每日完成30
公斤剝豆。2006年5月
中旬,我有點感冒,勞教所中那位姓趙的醫生,其實是個獸醫,給我開了些藥,我吃後覺得不對,病情越來越嚴重,出現心跳頻率不齊、心痛、頭暈、四肢麻木、無
力,而且我的思緒出現混亂,神志不清,這使我想到曾經聽說的一些上訪人被強迫吃藥後弄成精神病、出現殘廢等現像。我開始不吃藥了,並把藥分別藏於一明一暗
兩個地方,結果明的地方被搜走。後來我病情日益嚴重,完不成任務時,仍然一天24小時被勞教所安排人監視著加班。趙醫生還一再說我正常,沒有病。後來我實
在不行了,要求到大醫院檢查。我向我哥哥借了3,500元錢,到武警醫院檢查,那個專家仍然說我沒有病,但卻給我開了一種叫夕比靈的藥,勞教所一羅姓隊長
將說明書抽走。我服了藥後,身體浮腫,肚子也大了起來,後來到第3天,我大小便都失禁了,四肢麻木得無力爬起,勞教所仍然說我是沒病裝病。就是在這種情況
下,我仍然被強迫勞動,完不成任務不能睡覺,還被打罵。……在我一再以死抗爭下,在押了10,000元錢後,才給了兩天回家時間。我借機到醫院檢查,發現
有嚴重的心髒病,需要住院治療。我拿著醫生的住院證明手續,勞教所居然不給請假治療。後在我絕食抗爭下,才將我的剝豆任務降低到每天20公斤。
這對一個連走路都要扶著牆的人,仍然是難以完成的任務。後來我的腿部多處出現血管堵塞而導致發黑,左半邊身體與臉部也出現萎縮。在這種情況下,勞教所怕我
死在裡面,才將我調到一間向陽的房間。後來我的病情日益嚴重,在再次檢查時,醫生在頂住勞教所人員直接干預下說我有神經炎,必須趕緊治療,否則後果不堪設
想。這次檢查後,我仍然被繼續關回勞教所,並在裡面多次遭到個別管理人員指使犯人的毆打。直到2007年3月,在我身體已經極其危險的情況下,我才被獲准
保外就醫。胡淑珍 2007年9月16日”
23、李玲
李玲,女,1959年7月生,住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城關鎮備戰路中段。
因去北京國家信訪局反映淮濱縣災後重建移民搬遷情況,2004年6月24日,李玲被信陽市和淮濱縣警察拘捕並帶回淮
濱縣,6月26日以辱罵工作人員等罪名在淮濱縣看守所被治安拘留15天。8月16日,李玲在北京被拘捕並被帶回淮濱縣看守所拘禁,8月20日被信陽市勞動
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教1年,同日送到河南省女子勞動教養管理所勞教,2005年6月27日獲釋。
24、劉學立
劉學立,男,1967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陽市嵩縣庫區鄉柏坡村2組。因舉報、控告原柏坡村村長劉東喜非法倒賣耕地,幾次被拘禁。
2004年4月5日,劉學立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附近被嵩縣公安局警察強行拘捕,警察把劉學立的衣服扒光,用腳踩踏劉學
立的頭部。4月6日到嵩縣後,劉學立被該局治安拘留。4月26日,劉學立被決定勞動教養1年,送往洛陽市黃河橋勞動教養管理所拘禁。在勞教期間,劉學立四
肢麻木,周身乏力,疼痛難忍,多次向該所警察提出醫治但均被拒絕。該所警察強迫劉學立冬天穿著濕鞋長時間掃雪,致使劉學立兩腳及下肢嚴重疼痛並留下後遺
症,長期兩腳麻木無疼痛感。
25、盧梅君
盧梅君,女,1955年生,住遼寧省鳳城市草河街道辦事處愛河村1組。為了給妹妹盧梅英和母親安荷蘭申冤,盧梅君多次被司法部門非法拘禁。
2003年9月26日,盧梅君被鳳城市公安局草河派出所拘禁25小時,期間被禁止上廁所,被迫在室內小便,隨後被鳳
城市拘留所拘留15天。2005年9月29日,盧梅君在北京被遼寧省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接到該辦事處後,被關在一間屋裡毒打,其頭部、臉部、眼睛多處受
傷,左肋骨骨折5根。2006年3月3日至4月18日,盧梅君被鳳城市公安局送到沈陽市馬山家女子教養院教養,期間因有傷不能勞動,被該教養院2大隊1分
隊隊長尹某毒打。
26、莫雙德
莫雙德,男,1965年1月9日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像山區二塘鄉湴塘村179號。莫三妹,女,66歲,莫雙德的母親,住址同前。
因湴塘村在征地問題上和二塘鄉政府發生矛盾,莫雙德等人被該村村民推舉為村民代表進行上訪。1999年莫雙德及其妻
子去二塘鄉政府索要自留地青苗補償款,被該鄉政府工作人員毆打,其中對莫雙德的妻子抓住頭發往牆上猛撞、用腳猛踢。莫雙德夫婦不被允許送到醫院,而是被送
到拘留所分別拘留15天。2000年,二塘鄉政府派10多人闖入莫三妹家中毆打莫三妹。
2006年5月,莫雙德被刑事拘留,後被判刑4年。
27、王桂蘭
王桂蘭,女,1961年5月20日生,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東風大道27號,原為恩施市舞陽商場下崗職工。
因民事糾紛法院不執行判決,王桂蘭與恩施市法院產生分歧。
2001年11月22日,王桂蘭到該法院,執行庭庭長陳某用手推搡王桂蘭,並派2名法警把王桂蘭從辦公樓4樓強行拖下來,用腳踢打王桂蘭身體,把王桂蘭趕
出該法院,並鎖上大門。王桂蘭被逼自焚。2004年4月9日,中共恩施市委政法委書記譚智國帶人把王桂蘭送到北京304醫院治療。2005年8月1日,在
該醫院病房,王桂蘭被恩施市公安局譚開明等6名警察、1名法警拘捕並押回恩施市,8月2日以涉嫌侵占刑事拘留並在恩施市第一看守所拘禁,9月1日被勞教1
年3個月。2006年10月3日王桂蘭被解除勞教。在被拘禁期間,王桂蘭被強制勞動過度,致使肌腱損傷。2007年10月14日王桂蘭在京上訪時被截訪人
抓回湖北到22日才釋放。12月18日,王桂蘭再次被北京警方抓去關押到2008年1月18日放出。
28、王國英
王國英,女,1965年12月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槁城市賈市莊鎮落生村。
2003年,王國英的女兒程紅艷(1990年生,弱智)在鄰居韓淑紅家玩耍時燙傷。法院處理此事後,王國英不服,多
次到北京上訪並被拘禁。2005年7月1日,王國英在北京朝陽區三裡屯使館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拘捕並行政拘留7天,7月27日,在
同一地方被行政拘留14天,9月19日,再次在同一地被抓並押送回槁城市處以行政拘留10天,12月12日,她再次在使館區被拘捕並行政拘留10天。12
月31日,王國英在北京全國政協門前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捕並行政拘留7天。2006年5月4日,王國英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
局拘捕並行政拘留7天。2006年10月23日,王國英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拘捕並行政拘留10天。2007年6月4日,王國英
在北京朝陽區三裡屯使館區加蓬大使館門前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拘捕,被押送回槁城市後,6月23日被勞動教養1年3個月。2007年8月
9日,王國英的兒子程龍(1989年4月23日生)因替母親申訴被槁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29、王秀芝
王秀芝,又名王秀枝,女,1955年3月8日生,原籍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太僕寺旗馬坊子鄉苗家窪村,現住河北省
廊坊市廣陽區(原屬安次區)舊州鎮(原為舊州鄉)炊莊村。因1983年8月11日(農歷七月初三)丈夫聶炳榮被侯占海等人重傷致死,1988年2月19日
(農歷正月初三)王秀芝及其大女兒聶海燕、兒子聶海東被信丙澤重傷致殘等案處理不公而上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等政府部門多次毆打、拘禁。
1991年12月29日,舊州鄉鄉長王某帶領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舊州派出所警察、炊莊村村委會成員闖進王秀芝家
中,搶走王秀芝家中僅有的糧食。1995年4月,王秀芝到中共廊坊市委上訪,被該市委工作人員多次毆打致傷,並被送進廊坊市收容所拘禁。7月25日,王秀
芝從中共安次區委辦公室出來後,被高洪坡毆打,致使王秀芝前胸骨折並昏迷。廊坊市和安次區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把王秀芝送到家中後不管不問。9月4日,王秀
芝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舊州派出所警察不出示法律手續拘禁,並被中共舊州鄉黨委政法委書記王建庭(又名王健亭、王建亭)毆打,口吐鮮血,呼吸困難,右眼
睛被打出血、不能睜開,幾天昏迷不醒。該派出所給王秀芝靜脈注射幾天後,王秀芝蘇醒。該派出所繼續拘禁王秀芝28天。後因王秀芝精神錯亂,該派出所釋放王
秀芝。
1998年3月,舊州鄉婦聯工作人員陳紅、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舊州派出所警察、炊莊村委會工作人員在王秀芝家中拘
禁王秀芝,不准王秀芝睡覺,辱罵王秀芝。王秀芝被折磨得吃不下飯。陳紅等人把王秀芝送到天津市安定精神病醫院拘禁,11天後王秀芝被親屬接出。王秀芝去中
共舊州鄉黨委反映陳紅等人的非法行為,被舊州鄉政府工作人員趙立東毆打。王秀芝去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報案,被該局副局長孫某、信訪科科長滕某戴上手銬並
毆打。
1999年3月4日,王秀芝在北京公安部上訪時被廊坊市公安局信訪處處長韓某拘捕並帶回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舊州派
出所。中共舊州鄉黨委副書記林勇等人把王秀芝帶到舊州鄉政府繼續拘禁。11日,在該鄉政府經委院西屋,該鄉政府工作人員劉國濤等3人揪住王秀芝的頭發往鐵
床上猛撞,並威脅要用鐵塊子燙瞎王秀芝的眼睛。事後經廊坊市法醫門診鑒定,王秀芝左顳部頭皮血腫,面積約5×5×2cm,頸項部軟組織挫傷。
1999年4月29日,王秀芝被廊坊市勞教委決定勞教3年。5月19日,王秀芝被批准所外治療。2001年11月9
日,王秀芝被河北省第一勞教所解除勞教。2002年10月28日,王秀芝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治安拘留15天。11月12日,王秀芝被廊坊市勞教委決定
勞教1年。
附件五: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訪民遭打壓近況
據《中國維權動態》所整理的近兩月的資料顯示,上訪群體繼續被暴力毆打與施酷刑、被送精神病院、被任意羈押、被送勞教或判刑。
1. 被暴力毆打、施酷刑
2007年10月中旬,中共十七大召開之際,黑龍江農墾訪民尚士友被農墾截訪人員從他老家遼寧一直反銬雙手押送回黑
龍江。由於持續反手重銬達48小時之久,沿路顛簸,又遭到不斷推搡,導致手臂血腫。農墾當局以控制上訪為由,拒不給他及時治療,結果導致傷情惡化,最後他
雙臂麻木,失去知覺。由於耽誤太久,他雙臂已落下嚴重殘疾,要想康復,已無多少把握。
2007年11月17日晚上,河南省焦作市修武縣民師代表張啟新在焦作火車站被守候的焦作市信訪局工作人員攔截並抓
走,送到當地公安局中,警察扒光張啟新的衣服,對其進行毒打。18日,同縣的張社琴等五、六位並未去北京上訪的民師被傳喚到懷封派出所,其中張社琴20日
才獲釋。19日,民師蔣巨成、朱秋梅也被傳喚。
2007年12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復員軍官趙德福和其他復員軍官集體去蘭州軍區上訪後,10日趙德富被銀
川市公安局警察從家中抓走,隨後被刑事拘留並關押於銀川市看守所。趙德富的妻子18日說,趙德富在看守所裡被打得不成人樣了,趙本身有糖尿病,再待下去會
給其身心造成巨大傷害,甚至會危及生命。
2007年12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4名村民到北京中南海上訪時,被截訪人員抓獲押返家鄉,但途中被截訪人員遺棄在偏僻的荒野。在零下4度的低溫下,包括兩名70多歲老婆婆在內的4名訪民,冒著寒風、踏著雪地,通宵步行,以致他們差點兒踏上不歸路。
2007年12月16日,遼寧丹東訪民王桂英到北京天安門廣場乞討時被警察拘捕,丹東市駐京辦3名工作人員將王桂英強行帶走,並在路上對王桂英拳打腳踢,直打得王桂英不能動彈。18日,王桂英被送到北京市紅十字會和平醫院檢查後被診斷為右腿骨折。
2007年12月29日,浙江省信訪局以協商賠償為名,將因污染受害的金華市金東區曹宅鎮春塘村村民杜小英的兩個兒
子騙到浙江省信訪局,強制要求其接受由信訪局提出的賠償標准。杜小英的兒子不同意,准備離開時,被信訪局的工作人員和保安攔住並毆打。杜小英的大兒子被打
得昏死過去。小兒子見狀急打110報警。信訪局30多個工作人員和保安將昏死的大兒子拖出門外仍在路邊。小兒子趁機拖著哥哥一起逃出魔窟。2001年,杜
小英一家3口因上訪反映該村飲用水被平山立信釉料廠污染的問題,被歹徒嚴重砍傷,凶手一直逍遙法外。杜小英上訪北京至今無果。
2.被關精神病院
2007年11月6日《民生觀察》報道,湖北武漢因丈夫在江漢大學離奇死亡而上訪的鄒桂蘭,在2006年10月中共
十屆六中全會到北京上訪時被抓回,10月13日,被當地公安與江漢大學等部門派人強行抓去關押32天,之後送入武漢公安精神病院,強迫她吃藥、打針,達
155天之久,給她身心造成巨大傷害。
2007年12月5日,湖北省武漢市3名走出精神病院不久的訪民鄒桂蘭、楊春芳、彭詠康對外界呼吁釋放仍被關在精神病醫院的訪民楊春秀、王春貞、鄒厚珍。可見武漢當地精神病院仍關押著一批上訪公民。
2007年12月9日,武漢訪民王春貞在精神病醫院致信胡錦濤等中國領導人請求救命。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自力新村44號殘疾居民王春貞因反對當局非法拆遷而上訪,從2006年9月被關精神病院。
2007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訪民楊春秀在從2006年11月7日被關入精神病院一年多後,在外界呼吁下得以釋放,據她出來後說精神病院還關押著許多訪民。
3. 被任意羈押
王德蘭:湖北省宜城市鄢城辦事處腊樹村九組農民,房子於1999年被強拆後多次上訪無果。2004年以來,王德蘭先後3次因上訪被拘捕,多次遭到截訪人員的毆打、辱罵、威嚇並曾被戴手銬,3次被關在宜城市看守所1個月,獲釋後被該村官員派人在家門前監視2個月。
2007年8月18日代表湖南邵陽800多因計生問題被辭退的60多名教師,集體到天安門向國旗下跪,結果被抓回後
辦了兩天學習班,隨後一半人被拘留7天,其中邵陽武岡市的周光紅老師被當局認定是該次事件的策劃人,10月9日武岡公安通知他家人說周光紅已被捕;並被宣
布勞教一年半,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現被關押於邵陽市勞教所。
2007年9月1日,四川自貢因舉報當地販毒團伙而遭打擊報復的吳昭玉,在到北京上訪時,被當地截訪人員抓住,先軟禁於賓館,9月9日押回自貢後,關押於當地政府私設的黑監獄中達55天,釋放後仍然被監視居住。
2007年9月29日,北京被強拆而上訪的葉國強,在到宣武區政府抗議時被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直到2008年1月9日,才取保候審出來。
2007年10月14日,遼寧省鞍山市因兒子被傷,警方處理不當而上訪北京的居民胡艷華,被警方拘留兩天。其父前去打探消息時,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南派出所教導員肖顯利打斷左胸5、6、7三節肋骨。其後胡艷華多次控告,均無回應。
2007年11月4日,河南省周口市退伍士兵上訪北京被抓回後,周竟傑、張勇、魯海濱等9人被拘留10日。
2007年11月5日,因舉報中石化公司某些官員勾結會計套走了國家上千萬的資產的屈英傑,在北京站散發傳單,被北京東城區警方以“尋釁滋事”刑事拘留,12月15日才獲釋。
2007年11月7日,湖南江永縣粗石江鎮6名因不同意當地政府強征土地建商品市場而上訪的村民,被以“聚眾擾亂社會治安”正式逮捕,關押至今。與他們一起在十七大期間到長沙上訪的另外13名村民,也都被政府拘留10天。
2007年11月8日,因抗議被強行拆遷而長期上訪的上海訪民龔浩明,被當局以涉嫌“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罪”刑事拘
留。26日,龔浩明的前妻李萍對記者說,主管該案的警察主動找她打聽龔浩明的身體健康情況,使得他們全家都十分擔心龔浩明的安全問題,怕步此前被打死的馬
曉明、段惠敏等訪民後塵。 12月8日,龔浩明在外界呼吁下被以取保候審的名義放回到家中。
2007年12月1日,成都太平村的農民上訪維權代表雷明芬、劉曉華、劉勇瓊等,在被拘禁兩個月後獲釋。據他們說他
們是被關於成都鳳凰山空軍基地第四所高炮連士兵宿舍的二樓,與他們同時在9月初因為土地糾紛問題上訪北京之後被截訪的其他幾十位村民,都曾經被拘押在此。
村民還透露,還有其他地方人也被拘押在這個軍事基地。
2007年12月1日,四川自貢市榮縣訪民曹曉麗從北京被秘密押送回榮縣救助站“黑監獄”非法拘禁。15日,曹曉麗
的親人獲悉其下落後前去探視,發現她臉色蒼白、有氣無力,病情日益嚴重,經榮縣中醫院檢查,必須住院治療,她和親人、其他訪民向有關官員反復提出請求對其
盡快治病卻遭拒絕,也不被允許回家自已治病。原榮縣肉聯廠會計曹曉麗因拒絕做假賬被開除公職、抄家並刑事拘留,今年曾3次被非法拘禁在“黑監獄”。
2007年12月3日,湖南省邵陽市近300名教師到中共邵陽市委大院上訪請願。 其中教師代表肖漢文被洞口縣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拘留5天。
2007年12月10日,湖北省廣水市關廟鎮民辦教師王登朝同其他教師湊了200元路費准備去武漢反應民辦教師問題,隨即被廣水市公安局以“非法集資”的罪名行政拘留7日。14日,該局又以王登朝從2006年起多次組織、參加廣水市民辦教師上訪為由對其行政拘留15天。
2007年12月13日,福建福州市農民維權代表林應強被福州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罪”逮捕,關押至今。
2007年12月19日,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友誼會堂召開2007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約200名上海市訪民聚集在友誼
會堂對面的波特曼廣場。幾十輛警車、幾百名警察嚴守待命。下午,市民魏勤、王建華被拘捕。警察開始驅散訪民並抓人,訪民王水珍、丁慧莉、衛月華、沈佩蘭、
肖蘭君、張玉仙被拘捕後送到四周都是鐵窗的秘密監獄與世隔絕,手機無信號。共有100多人被關進秘密監獄,20多人1間房子,裡面沒有任何東西,只能坐在
地上。也無水喝、無飯吃、不讓睡覺。直到晚上,在警察嚴密監控下,用大巴把這些訪民送到荒郊野外拋下。
2007年12月26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拆遷戶劉小群攜帶千余份寫有揭露強拆內容的抗議信,來到湖北省襄樊市人大、
襄樊市法院附近向路人散發。劉小群因此被抓捕,先是被拘留關在看守所,後又被關押在老河口市交通賓館105房,被辦“法教班”,要求學習信訪條例。12
日,劉小群借機逃出。劉小群的妻子、母親和岳父帶著小孩到北京上訪。15日,他妻子等人被老河口市駐京辦的人抓住並關在駐京辦內。
2008年1月9日,福建訪民唐兆星和妻子、女兒在北京上訪時被福建地方政府官員強行送到西直門福州會館不遠的燕樂園賓館關押。被關押在該賓館的還包括魏香平、王雪英等訪民。16日,被關押的福建訪民至少達到5人。
4.被送勞教、判刑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召開期間,北京因奧運被強拆的訪民王玲,被北京太陽宮派出所關押,後來被處以一年零三個月的勞教。
2007年10月16日,黑龍江訪民杜鳳芹在家中被當地政府以她曾經在北京上訪罵過工作人員為名而處以勞教一年,關押於齊齊哈爾勞教所中。
2007年10月30日,黑龍江省安達市任民鎮一委八組居民羅淑波因到北京上訪反映鄰居違章建築問題,被安達市政府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勞教2年。羅淑波目前身患嚴重心髒瘤、腦血管堵塞、腰間盤突出等疾病,隨時有生命危險。
2007年10月25日,山東文登市峰西村上訪人劉厚順被當地政府以破壞財物罪勞教一年。劉厚順因村中前任村委不交權給改選後的村委,而帶領村民上訪,結果多次被拘。10月他在北京上訪時,被抓回行政拘留7天,之後又被處以勞教。
2007年12月7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南縣曙光農場12隊職工韓已懷在國家信訪局門前被黑龍江截訪人員毆打,值
班的國家信訪局保安不僅不制止反而幫助截訪人員毆打韓已懷,還協助截訪人員將其關押在一小屋1小時。韓已懷的姐姐韓福英因上訪於2007年7月30日被截
訪回去後勞教1年6個月。
發現自: 麻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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