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建议恢复中断20年的新闻法立法工作
——致2009年全国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主席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月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就要召开了,笔者按照惯例,特借今年“两会”之机再次提出恢复新闻法立法工作。
1984年1月,中共高层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一部中国的新闻法,同年5月北京正式成立新闻法研究室,正式启动新闻法立法工作。此后,有关条文的起草和修改一直都在进行,到1985年4月,其相当完整的样稿登载在《新闻法通讯》第二十期。前后经过四年努力,到1988年,进一步修改后的我国第一个新闻法草案便正式诞生了,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不料1989年北京发生“六四”事件,万里委员长宣布本届人大常委会不把新闻法列入立法计划,新闻法立法工作被停止,至今已有20年了。
鉴于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特建议恢复中断20年的新闻法立法工作,建议在本届人大常委会未来三年时间内争取出台一部确保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新闻法。
建议:这部新闻法至少保留1988年新闻法草案的核心内容,至少包括:
一、公民具有办报的权利。原新闻法草案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也可由自然人进行。此条必须在新闻法中确立,否则,即使出台新闻法也不能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议政权和办报权。不能确立民间办报原则和新闻自由原则的新闻法,就不是新闻法。
二、确立新闻自由权。新闻法立法至少明确包括这些内容:媒体独立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媒体职业人员正当采访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国家及政府部门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
三、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新闻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
综上,新闻立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利国利民的要紧大事。权力不受制约,司法腐败,制度失衡,利益集团穷奢极欲,政府机构臃肿,政务不透明,新闻造假一假再假……这些事件,总是让人们触目惊心,又似乎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的社会需要秩序,所以迫切需要一部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依据宪法保障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议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尽快恢复中断二十年的新闻法或《新闻自由法》(新闻出版法)立法工作,切实对全民负责,切实保障公民宪法权利。
建议人:公民昝爱宗
20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