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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阻「保釣號」出發是符合基本法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釣魚台的爭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政府在土地上的主權爭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事務的一部分,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香港永久居民企圖前往被外國勢力「佔領」的中國土地可被看成是涉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有權」(非義務)在考慮領土完整(想用共同開發解決,避開主權問題)、與別國關係(最怕開罪日本)、國民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以宣示「愛民」)等問題後,可以決定不讓香港人前往釣魚台宣示主權,並授權香港政府代為處理。

但為何香港政府要用其他似是而非的理由(牌照、安全和消防設施問題)?我想理由是若果動用到這條法,就會給人中央政府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感覺,嚴重不利中央及香港政府的政治形象。另外他們也考慮到「愛國主義」、「保衛領土」等思潮在民間非常熱烈,要是去得太盡太明顯,尤其是這個近著「五四」紀念的日子,若因此被人民視為出賣「國權」的「賣國賊」,會引起民眾不滿的情緒及社會不安,當中的政治代價很大。

(現在也好不到那裡,只是做表面功夫罷了,不過總比不「修飾」好一點)

所以即使有基本法條文規定,甚至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即中央政府有權解釋何為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也不能隨便動用。

相關連結:

基本法官網站
http://www.basiclaw.gov.hk/tc/index/

原文: http://richardfx.blogspot.com/2009/05/blog-post_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