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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农村养猪威胁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农村养猪威胁究刑事责任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农村养猪威胁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农村养猪威胁究刑事责任

昝爱宗

河南:漯河城区农户收玉米需交钱办证续:镇长被免职
杭州:余杭区乔司镇下文件威胁农村养猪要追究刑事责任, 委书记或镇长何时辞职?

杭州余杭区乔司镇对养殖户说禁止养猪,连养个猪都"不准",政府反而威胁要"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疫苗和检验检疫证明",还会触犯刑律涉嫌犯罪,镇政府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和睦村畜牧场的主人们着急了,"农民养猪咋也不安全了?"

中央让农民致富,让养殖户有钱赚,让人们有猪肉吃,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按法律说也有《物权法》保护养猪户的利益,可杭州市乔司镇政府却一纸公文"禁止养猪",法大?还是权大?
看河南的案例,好,镇长乱行政已被免职。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显然,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9月18日上午,郾城区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因违规发放"玉米秸秆砍伐证",裴城镇党委书记楚建杰和镇长赛笋已按相关程序免职。中国新闻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办证收取的约4万元"押金"也于18日下午全部退还。

问题是, 禁止养猪的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何时辞职?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人民政府禁养畜禽通知

————户: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有效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四十、四十三条规定和余政发(2002)186号、余政办(2007)98号文件及乔政(2004)8号文件精神,你户的畜禽养殖地属禁养(限养)范围,已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影响了周边农户的正常生活及违反了有关畜禽禁养条例。为此,希望你顾全大局,自觉遵守,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望你接本通知后把现有的存栏猪(鸭)必须在二00七年九月十日前自行负责出栏搬迁,经我们验收合格后将按有关禁养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6月20日上门登记数)。否则逾期不出栏(搬迁)者,取消经济补偿,并将根据有关禁养政策会同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理,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自负。望你户自觉执行上述通知精神,特此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人民政府(公章)
余杭区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作办公室(公章)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和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2007年7月11日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人民政府
禁养通知书

————户:
根据余政办【2007】98号《关于余杭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乔政【2008】81号《关于乔司镇实行畜禽养殖业全面禁养若干规定的通知》及推进"清洁绿化健康文明余杭"行动的要求,为了改善我镇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面,现将有关禁养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养范围和对象
范围是全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养猪、养羊的畜禽养殖户。
二、禁养时间
从通知之日起至二0 0八年十一月底前。
三、禁养事项 1 .
1、二0 0八年八月底前在原摸清你户的养殖存栏数的基础上经查漏补缺和需拆房(棚)的情况,并在九月初丈量你户
的房(棚)面积。
2、二0 0八年九月十五日前签订好禁养协议和拆房(棚)协议。
3、有关截止时间:凡在二O O八年十一月底前自行出栏者享受禁养政策;凡在二O O八年十二月十日前自行拆房(棚)享受以奖代工劳务补助。
4、逾期不自行出栏(搬迁)和拆房(棚)者,一律不享受禁养政策和以奖代工劳务补助,将按有关规定时间采取停电、停水,同时会同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理,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自负。
最后,希望你户能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我们的禁养工作,望你能自觉执行上述通知精神。
特此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0 0八年八月十八日
(禁养)通 知
养殖户: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的通知,在规定的禁养(限养)
范围内,从现在起(2007年8月3日),购入的畜禽执行如下规
定:
一、一律不供给任何疫苗。
二、进出不给予出具检疫证明。
三、一旦发生按规定应扑杀处理的疫病,扑杀后不给予经济
补助。
上述通知望各养殖户自觉遵守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畜禽禁养领导小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农村和睦村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养范围,当地政府乱作为,权力膨胀,如河南漯河地区镇政府对农民砍玉米设立限制收砍伐费一样是利益驱动,手段如出一辙,但河南的镇政府领导已撤职,杭州的却依然是老大。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