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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1. 贊成根據《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2. 由於各類基本保險尚待實施細則的公佈或立法,建議立「暫行條例」,留給空間日後修訂;

3. 贊同「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安全、規範」等5大原則來制定經辦管理服務暫行條例;

4. 由於推動社會保險,須依從《社保法》總則第一條和第三條,廣覆蓋全國公民,經辦管理服務必須考慮和兼顧農民、殘病人士和靈活就業人士等;

5. 建議個人繳費應由個人直接存入國有銀行的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賬戶,才符合依法(《社保法》第十四條)、便民(可選用就近銀行)、高效(節省政府管理成本)、安全(他人不能觸碰及挪用)和規範等原則;亦受公民和銀行歡迎(新資金投入);

6. 國發[2005]38號第五項: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線管理,嚴禁擠佔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社保法》總則第六條和第八條有詳盡的規範;在制定經辦管理服務的同時,實應同步制定監督實施細則,甚或優先制定。故本條例應列明年度管理服務報告,應公開在網上和印刷報告向全國公民公佈交待,以增加透明度;

7. 不宜設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因容易出現不規範的評估情況,欠缺透明度和没有依法懲處違規者。應實則檢控提訴所有違規違法的團體或個人,更為實際高效;

8. 關於(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違規使用個人權益記錄的法律責任,現時的寫法不夠明確和精準,容易產生誤導誤解誤用。應增加條文說明:本人有權使用個人權益記錄,用以諮詢不同人士;有權透露個人權益記錄,爭取核實本人社保待遇權益,用作提起訴訟。

9. 最後,關於(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2007年統計,五項社保費按險種或者市縣不同,既有經辦機構徵收,也有稅務機關徵收的15個省,佔全國的41%。「這種同一地區多頭徵收的體制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不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二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徵繳率。」(《中國社會保險法解讀(2010)第176頁》)學會建議國務院邀請稅務局和社保經辦機構,用3個月時間提出各自方案,交由國務院審議作出決定由那部門統一徵收。國務院可提出該方案必須總結過去廿年的實踐經驗,和考慮下列因素來論證誰適合統一徵收:

(一)徵費效率;
(二)反腐機制的安排;
(三)法律法規的詮釋;
(四)參考先進國家的徵收與安排;
(五)誰願做實個人賬戶(國發(2005)38號:第四項);
(六)法院檢控和訴訟案例結果的判斷;
(七)不同部門統一徵收的各項優劣。

還有很多因素和指標可供兩部門論述;由國務院常務委員會議決那部門作為統一徵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