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五一勞動節,職工盟每年都會在香港組織遊行,訴求不外三樣: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及集體談判權。最低工資已成功爭取立法,雖然水平不及職工盟要求的33元,也總算是第一步。至於後兩者,爭取立法的道路仍然是漫長的。內地去年有一股罷工潮,看似風風火火,實質困難重重,政府及企業無不希望以集體協商,取代甚至禁止集體罷工。
中國工人的維權意識走到今天愈來愈強,在去年廣東省的罷工潮中可見一斑。罷工潮因佛山本田的罷工事件而引起廣泛關注,去年五月,本田的工人因不滿薪酬待遇逐發動罷工,「提高待遇」及「重整工會」是訴求的重點。隨後周邊珠三角工廠的工人亦相繼展開罷工活動,訴求相近,更甚者,這點星星之火更從沿海地區延綿至內陸地區、甚至北方,而進行罷工的工廠亦不僅限於外資企業。
罷工潮的結果,是換來廣東省及深圳市計劃為工資集體協商制立法。去年七月及八月,地方政府就推出《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兩條例的草案徵求立法意見,《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草案更是在兩年後重新審議時新增了《工資集體協商》及《爭議的協調與處理》兩章。
根據兩條例內容,若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可以在企業工會的組織下,或者在地方總工會的指導下,通過民主推選協商代表方式來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另外條例亦保障代表參加工資協商的勞方,使其不會因參與協商而被資方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除了工資協商外,加班工資及加班時間及一些勞工福利亦屬於協商的範圍內。若資方在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後在十五天內沒有予以書面答覆,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不安排協商,是不能因工人停工而處分他們。換言之,條例允許若企業不願與勞方進行集體協商,工人有權停工。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工人組織化的力量非常弱。現在的罷工很多都是野猫式,組織性不強,故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工會在地方政府的利益糾結下,不敢也不會放手動員和組織基層工人,有組織性的罷工短期內不可能會出現,但是這個條例規定「談判前和談判中」工人不可以停工,最後結果只會是有利於資方利用程序拖延時間,瓦解工人行動。
另外,由於在罷工潮事件中,工會的位置屢被質疑,甚至傳出在本田罷工事件中工人被工會人員毆打。因此在制定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時,確立企業工會是會由全體工人透過選擇產生,代表和組織工人參與民主管理。而工人協商的代表會由企業工會提名,要得到過半數工人同意才能當選。然而,這個規定在《公會法》一早已有規定,這裡只是根據工會法來操作,並不是新的。現實是,現在的工會代表大部分都不是由基層工人選出來的,未在這方面的突破也不樂觀。
對於集體工資協商立法,引來日資及港商強烈反對,預計在去年立法的這兩條條例亦因此被迫擱置。根據香港總商會撰給廣東省人大的意見信中,反對原因可概括為三方面︰一、由於勞方代表可直接介入公司的行政管理,資方憂慮營商自由受破壞;二、同工同酬會抵消花紅、獎金等獎勵從而削減工人的生產意慾,令生產力下降;三、工資以外的生產成本不斷上升,且要面對附近的因富士康而引起的「加薪潮」及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升,工資集體協商法的成立會加重企業的成本及負擔。總括來說,反對的主因在於總商會認為「這些條例將大大干預企業營商的自由度,也不利於整體營商環境。」
早前與朋友到內地探訪工友,閒談間有人說起現在所受的通漲之苦︰「以前吃一個八塊的飯都覺得很貴,不捨得吃,現在八塊已是普遍的價錢了,沒辦法,也得付了。」工資的增長與物價的增長不成比例,這現象在珠三角地區尤為明顯。本來在工資集體協商法剛出台時是規定資方與工人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工資集體協商,到了九月時已變成一至三年內才進行一次也算合法。同時,在剛開始時提出「50%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且資方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該用人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這一具爭議的條款亦是由於港商及日資的反對下被刪除。
讓我們回到2008年,那年勞動合同法實施,香港的資本家用了同樣的借口反對︰立法會導致工廠的勞動力成本上升,工廠會做不下去。可是,勞動合同法大部分的條款只是在重複1995年已經頒布的《勞動法》,不同的,只是中央政府基於要處理日益惡化的勞資矛盾,維持社會穩定,顯示出在執法層面的決心。
集體協商的規定,亦早在《工會法》之中已有規定,可是多年來企業在政府的縱容下,資方未依法法律辦事,多年來他們沒有反對《工會法》,是因為資本家都知道那是不具效力的象皮圖章。他們害怕的,是由於立法背後「執法的決心」導致以後違法的成本上升,而不是法律本條文本身。
過去三十年在珠三角設廠的香港資本家就是靠著地方政府的稅務和土地優惠,以及違法壓窄工人工資待遇來生存,既不提升技術也不改良企業,當看到政府執法的決心時便以「生存困難」作反對的原因。而「這些條例將大大干預企業營商的自由度,也不利於整體營商環境。」這個原因恰恰可從發達的西方國家作對照,因為連推祟新自由主義的美國的工會也有集體談判權。
對於港商的反應,本地勞工團體亦作出回應,直指集體談判權是勞動三權之一,受國際公認。勞動三權分別為結社權、談判權及罷工權。它們指出,勞動三權是環環緊扣,缺一則會令其餘的失去基石支撐。若結社權及罷工權不被確立,則談判的主體易被取代及談判的力量無從談起。因此勞方必須要有組織化的力量及因罷工帶來的威脅,才有談判的力量和籌碼。但,在1982年中國工人罷工權已經在憲法中被刪去,現時在法律上處於一種「不是非法」但又不是「權利」的狀態,由於地方立法要依從全國人大或是中央部委立的法,而地方政府和工會都不想觸及這一敏感地帶,故此整個法律並沒有處理這一核心問題。
雖然工資集體協商法的兩條例受到港商的阻礙而暫時擱置,但在今年年初,由中共領導的全國總工會(全總)表示已啓動工資集體協商三年規劃,力爭在已建立工會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及誇國企業裡,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全總望在2011年底覆蓋率可達60%,到2013年能超過80%。這一計劃的範圍不止於廣東一省而是伸延至全國。從全總的三年規劃中可看到政府對制訂工資集體協商法的力度與決心。
政府選擇以集體協商平息集體罷工,以圖減少或避免日後再有此等群體性活動,除了可見工人集體維權的力量不可忽視外,亦可看到政府維穩的決心。由於是次在廣東省的罷工潮並不是透過企業工會組織而是由工人自發行動,資方及政府難以找到談判的主體,平息罷工活動相對變得困難,令政府措手不及。然而,集體協商法的前提是當工人提出談判的要求後再由企業工會組織,工人亦不得在沒有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下而罷工。有關條例更列明若協商失敗而影響公共秩序時,政府是會介入來控制事態發展。由此可見,政府寄望能透過工資集體協商法來維持社會穩定,並以集體協商取代集體罷工。
有不少分析指出,這一輪的罷工潮是由一眾為數龐大的80後及90後新生代農民工作主體,這是由於新一代對自身的權益更為重視。對於這一點,我們到內地探訪工友時,於傾談間發現一有趣的現象︰有中年的工人認為新生代工人的維權意識不高,由於他們較上一代的負擔少及不愁找不到工作,因此當遇上勞資糾紛的時候,寧願另覓工作亦不願追討自己的權益。巧合的是,我們遇上一個80後的工人正是這樣,他更先後於不到一年間轉了五次工。雖然歸根究底世代間的心態不是主軸,而在於資方與勞方間根本性的矛盾及環境與制度,但無可否認,中國的工人的維權路走到今天,實是不容忽視。
伸延閱讀︰
香港總商會關於《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廣東省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及《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香港工會和勞工團體爭取支持中國工人擁有集體談判權
抗議港商阻撓集體談判立法 否定基本勞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