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十月中的施政綱領中表示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筆者繼中大學生報九月號探討審裁員制度後,本期續談程序公義的問題。
今年五月三十一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辭,上訴人三週刊敗訴,法院裁定淫審制度並無違反人權法第10條:「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審問的權利」。儘管淫審制度未必違憲,這不表示該制度並無缺憾,至少,它並非人權友善的制度,本文探討淫審制度與程序公義不協調之處。
同一裁判官覆核有損公正
上訴人指審裁處對刊物作出暫定評級的主審裁判官,在現行機制下,容許他本人覆核自己的決定,這有違人權法第10條有權受「獨立無私」的法庭公正審問的權利。上訴庭指裁判官乃專業法官,可公平公正地覆核決定,而裁判處和區域法院從來有權覆核本身決定。無論如何,倘有任何偏見或讓人感到有偏見,該法官可放棄覆核,以免損害自然公正原則。
上訴庭的裁決未能盡悉法官未必能公正覆核案件的疑慮。作為一名專業法官,應保持公正開放的態度,避免在聆聽所有証供和陳詞之前,便形成偏見,影響他公正衡量証據和觀點。審裁處的覆核跟裁判處和區域法院覆核本身決定的情況有所不同。審裁處通常在極其迅速並在沒有肇事人陳辭的情況下,作出暫定類別,主觀偏見可能不自覺地形成,對申請覆核的人來說,要說服一名專業裁判官承認其早前的判斷錯誤,肯定相當困難。相對而言,倘由另一位裁判官主持覆核,上述憂慮全消。
既然如此,即使有關機制未必違反人權法,但為了確保司法公正,政府可修改法例,列明主審裁判官跟其他審裁員一樣,不能覆核本身所作的暫定類別。短期措施方面,法院可透過行政安排,避免同一裁判官主持暫定類別及覆核聆訊。
現行制度可能讓同一位裁判官主持暫定類別和覆核聆訊外,當出版人被檢控時,該法官甚至可能會審理有關刑事訴訟或再為物件評級,這種予人不公正的印象更為強烈,倘一味強調司法人員乃專業人士,自當公正行事,將損害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畢竟,不僅要秉行公正,還要讓人看到公正得以彰顯。
涉違訴諸法庭權利
上訴人三週刊又指上訴審裁處的決定僅限於法律觀點,有違基本法第35修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上訴庭不接納上訴人觀點,因上訴人尚可透過司法覆核推翻審裁處決定。然而,法院只會就程序錯誤,或作出極其不合理的決定等理由才會干預,門檻極高。若要更好保障人權,便不應滿足於不違憲便不修改法例,因基本法和人權法只是最低標準,政府應不斷改善對人權的保障。
閉門聆訊涉違人權法
另一為人詬病的是法例第14條,審裁處在暫定類別時「須以非公開形式及在申請人或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考慮該物品」,出版人等相關人士及其律師均不可出席聆訊。審裁處只考慮影視處或呈交物品者單方面的資料,對出版人不公平,涉嫌違反人權法第10條:應有權受法庭公開審問,惟法院可因民主社會之風化(道德)為由,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
倘在特殊情況下,可基於道德而禁止旁聽,則覆核聆訊也可閉門,既然覆核可公開進行,足証暫定類別非私下進行不可。根據人權法便應公開所有聆訊,更何況這只規定旁聽,作為案件當事人更不應被剝奪知情權和申辯權。
法例第14條還規定審裁處「無須為所作的任何決定暫定類別提出理由」,這有違自然公正原則,加上人權法第10條規定「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判決(judgment)隱含具理由的決定,倘出版人不明判決理由,如何針對問題申辯?這將舉証刊物並非淫褻不雅的責任推到申請人身上,有損言論自由,舉証責任應在影視處,由其証明物品屬二級或三級。雖然,上訴庭指審裁處評級程序並非刑事或民事程序,但這並不表示此過程毋須遵行自然公正原則。審裁處至少要為那些擬反對暫定類別的申請人提供暫定評級的理由。
應修訂法例
向青少年發佈不雅刊品和向任何人發佈淫褻刊物均屬罪行,可罰款分別為40萬元和80萬元,及可監禁一年。惟肇事人未必注意到報紙刊登審裁暫定類別結果,容易錯過在五天內須提出覆核的機會。即使審裁處直接通知當事人,惟審裁處不可能識別所有發佈人,尤其那些協助分發刊物的個別人士。因此,有兩項措施值得改革:
其一,筆者建議評級結果除登報外,尚需刊憲,尤其現時網上瀏覽方便簡捷,易於搜尋;
其二,將現時公佈評級結果五日內需提出覆核的限期,延長至一個月。
此外,法例第27A禁止任何人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佈,而管有該物品兩份以上「而管有的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佈該物品,則在沒有相反証明的情況下,須推定為管有該物品以供發佈。」(第32條)此規定涉違無罪推定的原則。
近日,傳媒就一些個案廣泛討論,可能影響審裁員作客觀公正的判斷,尤其個別審裁員評論審裁處的個案,亦被指有藐視法庭之嫌,而有些審裁處的評級竟然在正式公佈前被廣泛報導,凡此種種,均有損整個審裁過程的公正嚴肅,加上法例第11條規定,審裁處可考慮任何資料(故包括偏頗和不準確的報導),「儘管該資料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並非可接納的証據」,這亦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權利。
就審裁員公開評論個案的問題,倘接納陪審員制度的建議,將可大大改善,而審裁處亦應採取措施,避免在正式公佈評級結果前透露,倘公佈前披露則應以書面形式事先通知當事人。至於証據規則,或惟恐輿論審判有礙審裁員冷靜斷案,應修改有關証據規則,修例之前,律師或法官可予援助,包括提出押後覆核,以免審裁員受媒體影響太大。
需擴大法援保障範圍
審裁處評定類別或在刑事訴訟中裁定物品性質的法律程序,均非法律援助或當值律師計劃的保障範圍。當中裁定部份可能違反人權法第11(2)(d)條有關刑事程序中需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至於評定類別程序影響表達自由等憲法所保障權利,茲事體大,理應將法援的範圍擴及有關案件。
最後,影視處的執法也需檢討,既然審裁處據法例第29條對物品是否淫褻不雅具專有審裁權,影視處便不可越俎代庖,尤其有些個案絕非瑣碎無聊,例如影視處在六月初拒絕網上聯署要求將部份媒體轉載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送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