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網絡廿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其中一項最具爭議的議題是到底「網絡廿三條」新加入的豁免是否給予網民充足的豁免。政府於新的「網絡廿三條」中嘗試以「公平處理」(Fair Dealing)來蒙混過關,欺騙網民以為已給予足夠的民事豁免,以否定網民一直擔心因為不足夠的豁免而引發的寒蟬效應。
「網絡廿三條」中新加入的「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引用及評論及批評時事」都以「公平處理」方式作出豁免。簡言之,如屬以上表達方式理應獲得版權法下的民事及刑事豁免。先不論以「公平處理」的單項點名式豁免有否變相限制網民創作的方式及自由,單就民事豁免而言,這 5 項豁免絕不足以為網民提供足夠的民事豁免保障。
因為新修訂的豁免只豁免網民於版權法下的民事責任,其他的民事責任是不獲豁免,當中就以違反合約的民事責任最為威脅網民的創作及表達自由。版權人可以透過合約形式或條款及細則繞過版權法,限制網民以其版權物作「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引用及評論及批評時事」。如網民違反相關條款,版權人就可向網民作民事索償。這種合同的限制及條款及細則在我們日常生活老是常出現,例如網站上的使用條款、購物時包裝後的細則、加入Facebook或高登時按下的「同意」制等,通通都對使用者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足以廢除「網絡廿三條」下「公平處理」的民事豁免。
為此,英國於 2014 年 6 月修訂其版權法修訂時,加入「戲仿」、「滑稽」、「模仿」及「引用」等豁免時就列明:
“To the extent that a term of a contract purports to prevent or restrict the doing of any act which, by virtue of this paragraph, would not infringe any right conferred by this Chapter, that term is unenforceable.” — The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Performances (Quotation and Parody) Regulations 2014, Section 3(6)
意即版權持人不可以以合約形式限制版權法下「戲仿」、「滑稽」、「模仿」及「引用」的豁免,而有關的限制條款會被法庭當作不能執行。
縱然,香港版權法大部份源於英國,就連最近的「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引用及評論及批評時事」豁免也與英國的十分相似,但是次香港版權法相關的修訂卻特意不包括以上的修訂。其用意可謂昭然若揭,就是為保留版權人以違反合約之名,以民事起訴網民。誠如陳志全議員於「網絡廿三條」草案委員會指出,這是等同沒有給予網民民事豁免一樣。
因此,聯盟強烈要求政府立即於所有的「公平處理」加入相同條款,為網民提供足夠的民事豁免。否則,不論政府再提出更多的「公平處理」豁免也好,也只會淪為假民事豁免,藉此欺騙網民以為修訂的「公平處理」已給予網民足夠的民事豁免。
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
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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