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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爭取民主」系列一?〈民主與法治〉

「為何要爭取民主」系列一?〈民主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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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爭取民主」系列

前言

中國人說爭取民主,從孫中山的革命至今,早已超過一百年。到了今天,只
剩下在台澎金馬的中國民國是兩岸三地 中最民主的地區;大陸地區還談不上
民主;香港這個「特別行政區」則是站在兩者之間,半吊子的說不上是專
制, 但也談不上是民主。五號政改方案出爐,政府說是循序漸進的一大步,
泛民主派卻說是暗藏殺機的散步和退步。然 而最今人擔憂的是,大陸和香港
越來越多人聽信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例如以為「民主是西方的一套」、
「人民 素質未能達至可以普選」、甚至「民主會導致社會動亂」,等等。這
次的政改方案出爐後,社會的反應也未如預期 。筆者自然沒有能力扭轉這種
局勢,而且和眾人一樣,筆者亦要為生活奔波辛勞,又身在異地,實在沒能
力投入爭 取普選這活動。唯一能做的,或許就是寫多些文章。思前想後,決
定把以前談民主的作品再拿出來貼在網絡上,算 是開一個關於民主的話題,
希望可以有機會帶起一眾網友留意和討論。我會分期把以往的文章上網,歡
迎各位轉載 ,唯請注明作者和出處。如果等不及的話 (有這個可能嗎?),我
所有的文章其實亦可以在我的個人網站(http://www.wam.umd.edu/~bschan)
裡找到。一朵花是開不到整個春天的。希望有更多人會關心爭取民主這個問
題。謝謝。

寫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系列一?〈民主與法治〉,1999年
節錄自〈意識流系列—思無定位〉
http://www.wam.umd.edu/~bschan/misc...ellanea-02.html

活在這個時代的我們﹐似乎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兩個名詞的了﹐有些人甚至
將之整日掛在口邊。當然﹐是否明白又 是另一回事。

別以為哲學的範圍僅限於宗教倫理邏輯等「抽象」的項目。我們所關心的﹐
也包括如「民主」?「法治」這些與人 息息相關的事情之上。「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是我們常常聽說的了。而「民主」這一概念﹐實也是建立在人人平等
這一大前提之上的。若失去了這個大前提﹐民主便變得無意義。同樣地﹐ 一
些所謂「民主」的選舉若並非所有選民的身份都是一樣的話(如有些選民的選
票較 其他選民為多)﹐那麼這些民主便叫「局部的民主」﹐亦即是「不民
主」。

有些人(包括一些偉大的哲學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會質疑民主的「效
用」。他們以為﹐由民主選舉出來的 執政者未必是最好的。他們也許不大懂
得管理政府﹐ 卻會懂得使用各種手段讓人民投他一票。相反﹐一些能有效管
理政府﹐提高人民福 祉的人﹐卻會因不懂得選舉的方法而落敗。這種情況對
於人民來說恐怕是失大於得 的。這些說法當然是經驗上可能的﹐至於可能性
有多大則有待相確。可是﹐因此說人民「失大於得」卻未必是一個 必然的結
論了。

民主選舉的另一前提是「主權在民」﹐而非如以往「君權神授」等的理論。
既然是主權在民﹐則任何一件有關於那 社會群體的事情﹐便應該由當地人民
決定。可是﹐ 當人數眾多時﹐便不可能每事都全民投票。於是﹐我們惟有選
出一班人代表我們決定和執行各項決策﹐這就是「代 議政制」的由來。然
而﹐民主最大的好處﹐並不在於它是否能確保選出來的人是「最好」的。它
的最大功用是能確 保我們在大多數人同意的制度下定期選出代表我們的人來
管理這個社會。這才是我們堅持民主的最重要原因。以往 的政治制度(雖則即
使到今天有很多地方仍然如是)最大弊病並非不能產生好的執政者(誰說唐太
宗?清康熙帝等 不是好皇帝﹖)﹐而是當執政者昏庸無能? 無力治國之時﹐人
民不能以合法與和平途徑更換執政者。於是﹐人民只能苦忍﹐盼望「終有一
天」會有一個好的治 國之人出來。若實在是忍不下去﹐便會產生群眾暴動﹐
最終以推翻執政者而終。可是﹐這對社會的傷害是如何之大 呢﹖人命的損失
是如何的難以估計呢﹖這種更換政權的方法的損害是如此之大﹐以致人們輕
易不敢言試。於是﹐一 些殘暴或昏庸的政權通常都能維持一段頗長的時間﹐
直至人民無法再「忍受」下去。但這種不能「忍受」﹐恐怕已 是十室九空﹐
人民家破人亡等一切人間悲劇隨處可見的時候了。這是一切有惻隱之心的人
所不忍看見 的。

民主選舉的意義﹐正是在於當此一制度能落實的話﹐則人民有權在不用付出
高昂的代價下更換統治他們的人。此一 優點是任何其它政治制度所不能取代
的。儘管它不能保証我們有一「好」的執政者﹐卻保證了我們可以更換不好
的 人。即使那些政客只懂得「邀媚」群眾﹐但總比在委任制度下的政客只知
奉承一小撮的當權者好。或者應該說﹐在 民主制度下﹐人民才是真正的「當
權者」。因此﹐政客便不得不把人民的幸福放在首位﹐而不致於「殘民以自
肥」 了。當然﹐如何才能使民主制度變得更公平(如約翰穆勒的比例代表制便
是為了「防止大多數人的專制」)是我們 所關心的﹐但民主制度背後意念的此
一好處﹐是任何人均不得否認的。

同樣是「制度」﹐法律的建立正好是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中國文化傳統是重情多於重法的﹐因為我們以為法律只是用來維持禮法﹐而
不是把它作為一種制度而加以重視。可 是﹐法律其中之一的重要性正是它作
為一種制度﹐ 讓大眾一同遵守﹐免得人們各以自己的想法而行事以致於社會
陷於混亂﹐或讓社會陷於一小撮人的主觀意念而他人 無法反對﹐變成一強權
社會﹐違反了人人平等的觀念。對的﹐法律的設立也至少是(不僅限於)基於此
一意念﹐並 且法律也同時是為了保護此一意念而制訂的。

當然﹐有人會質疑﹐法律是否能維持公義的呢﹖實在有太多例子是一些「社
會惡霸」不 能被入罪﹐又或者是一些我們同情的犯罪者被判刑(如家窮的婦人
為了家中的小孩而到超市偷竊)。
關於這一點﹐洛爾斯曾在討論功效主義(對的﹐又是那篇文章)時解釋過。個人
以為﹐ 他的解釋頗有見地。洛爾斯以為﹐法律本身是需要依據公義或一些道
德原則(如功效主義)而制定的。如規定謀殺 是一種罪行便是一例。可是。當
法律制定了以後﹐法官判案便只能依據法例﹐而非道德規條而判刑。法律作
為規條 是一種制度觀而非總結觀。因此﹐其規條邏輯地先於行為。人們必須
遵守法律而不得有所例外。

若洛爾斯的解釋是正確的話﹐則儘管法律依於公義而訂立﹐但一旦需要之
時﹐則只能訴諸法律本身作為規條而並非 公義。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必須遵守
法律的其中一個原因。當然﹐若該法律條文本身是不合理的話﹐則我們必須
將之 改正(應否故意違抗則有待相確)。與民主制度一樣﹐法律本身可能有很
多地方需要置啄。可是﹐其背後之前提或 理念卻是值得支持的。制度的建立
使人們的行為有了規範(如何是確當的規範則另議)﹐這正是我們同意民主與法
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