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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保育政策」十年回望

「新自然保育政策」十年回望

2004年11月,政府推出「新自然保育政策」(NCP),至今剛好十年時間。但十年來政策落實進度緩慢,只有鳯園、塱原和濕地簽訂了「管理協議」(MA),成為較廣為人所熟悉的項目;沙羅洞的「公私營界別合作」(PPP)計劃,由於涉及骨灰龕項目一直無法上馬 ,長實豐樂圍項目則於城規會闖關成功,但爭議的聲音至今仍不絕於耳。

顧名思義,MA讓NGO向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申請資助,與土地擁有人簽訂管理協議,並向後者提供經濟誘因,以換取其在保育工作上的配合。至於PPP,則交由土地擁有人牽頭倡議,在區內「較不易受破壞」的土地進行發展項目,但規模必須先經政府同意,而項目倡議者亦須負責長期保育和管理附近「較易受破壞」的生態。但PPP此舉令人難免質疑,只是借保育計劃之名,為發展項目大開綠燈,箇中涉及的價值及利益衝突實難以調和。

生態vs.業權人利益?

2010發生的大浪西灣事件,儘管和NCP並無直接關聯,但可說是一石激起千重浪,重新引發社會對發展和保育爭議的關注。區內一幅私人土地被揭大興土木,在各方壓力下發展商最終承諾停止工程,政府則宣布將該區納入發展審批地區草圖,規管有關地段的進一步發展。政府其後又首次公開全港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位置,顯示全港共有77幅此類土地,涉及面積高達2076公頃。

無論是NCP的選定的優先地點或「不包括土地」,土地一旦被認定具有高生態價值,用途便會遭到凍結,土地可發展潛力大受限制,令土地擁有人感到經濟利益受損。他們認為保育責任理應是全港市民共同負責,而非由個別業權人獨自承擔;政府就賠償問題作出的回應,則指土地擁有人的權益乃受土地契約規限,例如大部分具生態價值土地乃屬農地,業權人並不享有發展建築物或結構的權益。

2010年時任發展局副局長的潘潔向立法會指出:「按《城市規劃條例》,除了某些禁止發展的用途地帶外,符合用途地帶的發展是經常准許的。例如在「自然保育區」地帶內,「農業用途」及「農地住用構築物」是經常准許的,故「凍結發展」這個用詞並不完全適當 。此外,當某私人土地被納入郊野公園後,業主仍享有有關土地契約所賦予的相關權力;惟當業主申請發展時,如果漁護署署長作為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總監認為,該發展有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則可要求終止發展,而在《郊野公園條例》下,受影響的業主可按情況向政府索償。」

就化解保育vs.發展、公眾vs.土地擁有人利益的矛盾,鄉議局及環保團體曾在2006年建議,政府應參考國際自然保育基金模式,由獨立於政府部門的法定基金,購入保育區域並對業權人作出合理賠贘,從而達至互惠雙驘的局面。資金來源可以是來自政府財政儲備、每年賣地收入,以至如上述PPP項目衍生的收益,同時亦可提倡商界捐助或認養。但亦有人則擔憂此舉會令業權人坐地起價,例如新界東北新發展區包含的塱原濕地,未來會被劃作生態公園,估計收地賠贘金額便高達30億元以上(上水侯氏和劉皇發均是主要受益人之一)。

先破壞,後發展,再保育!

隨著新界鄉郊已有愈來愈多土地,被發展商及原居民轉作住宅發展用途,保育區域的土地擁有人卻無法分一杯羹,其多年積累的怨氣實可想而知。因此亦時有發生類似近期東坪洲的事件,村民因為土地被納入地質公園範圍,而通過砍樹來進行發洩和抗議。至於在較不受注目、更廣泛的鄉郊腹地,業權人亦會探取「先破壞,後發展」的方式,主要是通過非法傾倒建築廢料,先製造生態已經破壞的既成事實,再改變土地用途來謀利。

事實上,即使沒有積極蓄意的破壞活動,土地擁有人只需採取消極放任的態度,讓原有的農業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逐步萎縮,亦已足以構成「先破壞」的客觀效果。在過去二十多年,香港地產商通過各自中介人(俗稱艇仔)囤積大量農地,估計總數已經高達2,000公頃,其中很多便不再出租給農戶,又或用各種方法將原有農戶趕走,甚至出現利用鐵絲網重重圍封的情況,這同樣對生態保育百害而無一利。近期不少發展商如長實豐樂圍、恒基的和生圍項目,均以生態保育的名目重新包裝推出,其實亦是「先破壞,後保育」的典型例子。

另一邊廂,在不少早已被劃作保育地點中,由於人為干預、尤其是農業活動的大幅減少,表面一是將土地還給大自然,但實際上卻只是把土地加以荒廢,不再有意識和有系統的進行維護,往往亦只會對生態保育構成負面影響。無論是郊野公園範圍或上述的「不包括土地」,均存在大量廢置多年、人跡罕至的村落,對香港整體鄉郊環境並無任何好處。近年荔枝窩和二澳等地的「復耕復村」活動 ,均可說是在重新介入、管理保育帶的重要嘗試,惟成效尚待進一步觀察。

急凍 vs.保鮮

從以上不同例子可以清晰看見,假如政府一味採取放任的態度,並不對保育區域進行積極干預,則生態難免基於各種因素而備受破壞;但假如政府採取積極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經濟誘因或作政策傾斜,以換取土地擁有人的配合,卻又往往落入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甚至出現借保育之名、行發展之實的各種陋弊。兩種迥異處理方式,可說是各走極端,但結果卻依然是殊途同歸﹣﹣均對生態保育帶來弊大於利的影響。

歸根結柢,上述困局面對的關鍵問題,在於現行「公/保育」vs.「私/發展」的二分法下,無法找到一個有效達至保育目標的平衡點。政府無論採取放任抑或積極態度,均容易傾向將持份者的角色急速凝固下來,土地擁有人要麼便在保育工作上無從參與,要麼便取得保育/發展項目的壟斷性地位;不再受政府和其他持份者的有效制衡。生態要麼便完全被隔離於任何社會經濟活動,要麼便被過度的活動介入和影響,倒頭來保育工作已經名存實亡。

試設想無論是業權人或其他所有持份者,均不應該處於壟斷性的凌駕也位,必須通過多方合作達至協調平衡;均應該好像現時的MA協議一般,其權益均只能在有限時段中行使(儘管這時限亦盡可訂得較長一些),項目期滿後便需按照客觀評估結果,合約和附帶權益方能延續。由此持份者之間維持著一種動態的博奕關係,必須不斷保持積極參與及進行正面反饋,共同改進項目的環境、經濟及社會效益,方能確保不致被淘汰出局,和被排取在項目的利益之外。相信如此,才能有望帶來兼容保育和發展的正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