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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集會自由 修改《公安條例》」遊行

終審法院判案書


「捍衛集會自由 修改《公安條例》」遊行

  200578日,終審法院駁回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學聯前副秘書長盧偉明就首宗公安法案件的上訴。然而,判案書同時指出,《公安條例》仍有部分內容違憲,因此,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發起遊行,要求特區政府檢討《公安條例》,詳情如下:

日  期:2005710日(星期日)

時  間:1:00pm

地  點:灣仔修頓球場 è 中環政府總部

主  辦: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聯絡人:盧偉明(手提電話:9252-9175)。

註:
學聯認為,《公安條例》中有關舉行遊行前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須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做法,是變相的申請審查制度,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中保障遊行集會自由的條文有抵觸,故學聯只會在遊行前向警務處處長作出書面通知,而不會按《公安條例》向警務處處長作出任何申請。

反公安法運動歷史

2005年7月8日

終審法院頒下判決書,以4:1駁回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的上訴申請,然而,判案書指出,本上訴案聆訊時,辯方所要質疑的要點是:法例賦與警務處長酌情權來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基於“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理由,就經已知會將會舉行的公眾遊行提出反對,或針對有關的遊行附加條件(下稱"酌情權");這樣的酌情權太廣泛和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

另外,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有權事前獲得通知,這做法是合乎憲法的。這個權利有幾個不同行使的方式,在常任法官包致金判詞中有所闡述;但並不是靠<<公安條例>>第17A條
有關刑事懲處的部份來執行。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是有違憲法的。由於這些權力是違憲的,所以有關的刑事懲
處,同樣亦是違憲的。因此,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上訴應判得直,原判應予推翻,而簽保守行為的判令亦應擱置,原因是用作將上訴人等定罪的懲處條文,是違反憲
法的。

2004年11月10日

上訴法院頒下判案書,以2:1駁
回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的上訴申請,然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持異議。他裁定該條例給予警務處處長反對集結活動的酌情權太廣泛,而警務處處長能
依賴的反對理由亦過份含糊。司徒敬法官裁定未能證明有需要給予警務處處長這樣廣泛的權力。因此司徒敬法官認為有關條文違憲;他會判上訴得直及撤銷各項定
罪。

2002年11月25日

總裁判官李瀚良宣判三人罪名成立,判處守行為3個月。不過,他於宣讀判辭時卻埋下註腳,批評說:「控罪本身帶政治性質,本席有好大疑問是否應交由法庭處理,但既然案件已交給法庭,我亦須維護法律尊嚴及公眾利益。」

2002年9月22日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及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發起題為「修改公安惡法 還我公民權利」的遊行,超過300名市民參加。

2002年5月9日

警務處引用《公安條例》拘捕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落案起訴其於2002年2月10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拘捕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學聯前副秘書長盧偉明,落案起訴兩人於2002年2月10日「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此乃主權移交臨立會還原惡法後首次以《公安條例》起訴和平示威者的案件。

2001年12月3日

警務處拘捕梁俊威,落案起訴其於2001年8月10日的一次遊行中「襲警」及「阻差辦公」兩項罪名,並於2002年2月7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5個月及不准保釋。同年2月10日,一群市民自發從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抗議法律淪為鎮壓工具,並聲援梁俊威。

2001年8月7日

警務處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遞交《2000年6月25日至26日警方處理中區政府合署未經批准集會手法的檢討撮要》。為了抗議報告內容嚴重歪曲事實,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於同年8月10日發起一次題為「不容歪曲抹黑 和平請願有理」的遊行,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當中有一名警員聲稱受到其中一名參與者梁俊威的揚聲器聲浪影響,不適送院,經檢查後,並無受傷。

2000年12月21日

立法會以36票贊成,21票反對通過政府動議保留現行公安條例,2名議員提出之修訂案亦不獲通過。

2000年12月20日

立法會辯論保留現行公安條例,多個民間團體及爭取修改公安法聯席到場示威。

2000年12月17日

「爭取修改公安法聯席」發起遊行,由灣仔修頓球場遊行至政府總部,要求政府修改公安條例,有約100人參加。

2000年11月19日

學聯發起名為「凝聚民間力量 修改公安惡法」集會遊行,集會於遮打花園舉行,隨即遊行至政府總部,有70多人參加。

2000年11月8日

政府突宣佈提出立法會動議辯論公安條例,動議全文為「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內有關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

2000年10月25日

經警方多番更改報到日期後,定為2000年10月25日7名同學到高街警署報到,被拘捕的和平請願人士連同多個聲援團體由港大學生會遊行至高街警署。警方向16名人士發出警告信,表示他們於2000年6月26日當日已觸犯公安條例,若然再犯將予起訴,隨後正式釋放16人。

2000年10月15日

職工盟發起「打工仔女聲討公安惡法」遊行。

2000年10月8日

前任學聯成員發起「抗議鎮壓學運」遊行,超過1,000名人士參加。

2000年10月5日

政府證實律政司不會起訴2000年4月20日反對分科收費集會遊行中任何人士。

2000年10月2日

學聯發起「文宣隊」,於太古吉之島遊行至遮打花園,起步時部份參加者戴上手扣,以諷刺公安惡法,沿途向市民解釋學聯立場及派發傳單。

隊伍途經北角及銅鑼灣等地,不斷有市民及團體加入,到達遮打花園時有百多人。團體於遮打花園舉行集會,再遊行至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予行政長官董建華,期間警方向請願人士發出口頭警告。

2000年8月20日

2000年8月,政府開始以參與和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會為罪名,前後拘捕了7名學生及9名爭取居留權人士,揭開了爭取修改公安法的序幕。

多個民間團體組織一次由「德先生」發起的「非法」集會,150人在遮打花園集合,集會半小時後遊行至政府總部,期間參加者均戴上口罩,以沉默形式抗議無理政府拘捕和平請願人士。

警方在事後表示不會起訴是次集會人士,理由是次集會在和平氣氛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