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保安再次用行動証明他們權力追大
馮世權~~好戲量「誠招女朋友」主角
事緣於2008年4月17日約7時開始,本人(馮世權),一如以往在時代廣場作互動即興街頭劇「誠招女朋友」,而根據下列那些圖片,亦看到我基本上只是站著,而觀眾是可以按喜好參與或者拍照。而我亦會在演出途中,邀請觀眾參與,討論愛這個題目
但在演出途中,竟然出現兩名時代廣場的保安人員,手執公用契約條款2(C),警告本人所做的演出是違反以上的條例,並且更想阻止本人演出。
(由於時代廣場FAX給我們的兩版條款無法同時放上來,想看請click: http://hk.myblog.yahoo.com/fmtp-kuen/article?mid=1680)﹝編按:條款已放在文末﹞
他們警告我違反了公用契約條款2(C)的第(V),第(XII)及第(XIV)
- 他的意思是根據公用契約條款2(C)第(V),由於當中寫了不得攀爬,所以我便不可以企在梯上。
- 根據公用契約條款2(C)第(XII),由於寫了不准張貼海報,所以我不能放單張在地上讓遊人自行拿取。
- 根據公用契約條款2(C)第(XIV),由於動態運動是嚴禁進行,所以我不能在演出途中和觀眾握手。(在此強烈表示,保安人員是真的講左唔准和途人握手!!!)
他們講完之後,我回應了我並不覺得自己違反他們的規條例,然後繼續進行表演,而他們則留下令那張寫上條例的紙,然後再警告我一次後便離開了。
互動即興街頭劇「誠招女朋友」,並沒有因此而停止。最後,他們出動了警方去阻止我演出。
但警察到場後,卻發現我並沒有違反他們的公用契約條款2(C),而且更親口說出我所作的事情並沒有錯,而且並不需停止,最後警察先生在解釋了,保安人員[認為我違反了那幾條條例,便離去。而我則繼續進行表演,直至晚上9時30分。
實Q權力好自由,一句違例無因由
實Q為什麼連握手也可以唔比你握?實Q真的有咁大的權力,他竟可以勵正嚴詞的手執公用契約條款,胡亂引用當中的條例,話你依樣違例,0個樣違例。他們這樣做根本是扼殺整個時代廣場使用者的權力,胡亂使用公用契約條款,來私人化時代廣場。根據是次經驗及這次警方處理手法,實Q引用法例根本是按個人喜好,完全沒有考究過條例的內容,而目的亦只有一個,就是來想阻礙他們不希望見到的事情在時代廣場發,根本就是財團想自行監管時代廣場的運作。
最後,本人覺得警方這次處理得十分拾當,完全沒有為難我們這些表演者,與我們之前遇到的執法人員有很大的分別。我想這是民間自從公共空間這個社會議題被討論後,各界不斷使用、討論、報導公共空間的成果。要令公共空間得到好的發展不是一件易事。如果所有執法者以致社會各界,都可以接受公共空間可以有更多可能性、更由民間自發及更創新的使用方法,我想這才是公共空間的真正解放。
但願時代廣場方面,真的可以明白時代廣場,並非是他們的時代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