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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裸照門」-----公眾人物的謎思

   公共事件的討論的確有助於理解的深化和事實的澄清。拙作《誰需要玉女?》(明報2008 年2 月16 日)刊出之後,幸蒙香港及內地不少朋友及讀者的垂注指正,使我感到有關「裸照門」事件的種種議論漸漸聚焦,本人固然獲益良多,唯願社會整體也能由此產生正面的變化。
 
   一. 一點說明

   請容我先做幾點說明,再進入主題的探討。《誰需要玉女?》一文刊發之後,部分網民有奇怪的兩極反應:一方認定我是在幫鍾欣桐小姐說話,因此推出我「收了英皇娛樂的錢,甘願埋沒良心,權充打手」的結論;另一方則覺得我「假裝幫『阿嬌』,其實在拆她這個『玉女』和英皇的台,肯定背後有敵對勢力發功」。事實上,對於鍾欣桐也好,對於英皇娛樂公司也好,我都沒有特別的感受。或許是個人興趣的緣故,我對香港主流樂壇(尤其是英皇旗下的藝人)其實是很陌生的。雖然英皇的老闆楊受成先生獲邀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的榮譽法學教授時,我曾在本人主持的電視節目中質疑其資格;可是對於他所主持的娛樂事業,我是沒有太多意見的。 看來我們至今仍不能擺脫這樣一種閱讀的態度,即看一篇文章時先看作者在「幫誰說話」,然後迅速地總結出其用心和「背後立場」何在,反置文章論點於不顧。從明、清兩朝初葉的文字獄到文革時期的文人整肅,這種「深層閱讀」的態度不知已經左右了我們多少年。

同樣地,也有少數意見質疑本人究竟有沒有看過那批照片,如果有那就是虛偽,如果沒有則不可能寫得出相關評論。關於後者,由於我寫的不是攝影上的技術分析,所以我大膽認定下筆之先是不用細覽該批照片的。

至於前者,我可以坦白告訴大家,雖然我絕非聖賢,甚至異常虛偽;但在該批照片外流的第一天曾於友人傳來的電郵中見過之外,我就的確沒有看過第二次未經遮掩處理的相片了。理由很簡單,因為我真心相信那麼做是不對的。至於報刊所見,實屬無奈,我也深覺尷尬。

無論如何,我想建議大家看一篇文章實在不必急於推測作者的動機甚至品格,以免忽略了他真正想要提出的觀點。儘管此類閱讀傾向多見於網上,儘管有人覺得某些網民發言往往逞一時之快,可以不理;但我始終認為無論發言媒介為何,任何人的意見都該獲得同樣嚴肅的對待,故有此番在某些朋友眼中顯得多餘的說明。

二.公眾人物的類別

 回到「裸照門」事件本身, 我發現「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是許多爭論中的關鍵概念。比如說,有人認為儘管陳冠希先生和鍾欣桐小姐等女藝人的性行為(包括拍照取樂或留念)是他們私下的事,但身為公眾人物:一、這個私隱是有限制的,所以公眾有權傳閱該批照片;二、他們的名譽是有限制的,所以公眾可以隨意批評;三、他們的言行是有公共效應的,所以他們也應該為這私人的行為向公眾負責。

多年以來, 「狗仔隊」侵犯藝人私隱的事件層出不窮,公職人物的私人生活也常常成為新聞焦點,公眾人物的權利有限在相關的討論中逐漸成為大家不言自明的共識。不過,公眾人物到底指的是什麼?為什麼公眾人物的權利就應該受到限制?而他們權利受限的種類和範圍又該如何定奪呢?這些重要的問題似乎又沒有經過詳細的探討,所以一旦談及公眾人物,我們就好像掉進一團人云亦云是非混淆的泥沼之中。

  要談論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與公眾相關,我們必先區分公眾人物和公眾利益的類別。且將公眾人物粗分為二,一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對待二者的態度應該是不同的。首先,由於「佔有公權的人物」(例如政治家)享有公眾賦予的權力,能夠調動屬於公眾的資源,其決定足以影響社會整體,所以他們的某些權利是該受到限制的,他們的部分私隱也是可以受到公眾監督的。比方說財產收入,一般「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例如明星和社會名流)不必向大家公布他們擁有的物業,但是如官員等「佔有公權的人物」則要公開他們的所有收入了。

至於交友情愛等一般本屬私人範圍的事,在「佔有公權的人物」身上似乎也成了公眾應該關注的對象。例如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婚外性醜聞,當時就成了全美熱衷的話題,因為有人認為一個對妻子不忠的人不可能同時也是一個對國事忠實誠懇的人。然而我們知道當時由美國國會發起的總統彈劾案針對的也不是克林頓的婚外性行為,而是他有沒有說謊,因為大部分議員認同元首的性生活與他公共職權沒有原則上的關係。再進而言之,有論者甚至覺得元首不只就私生活說謊無所謂,國事上的公然撒謊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最好的例子是羅斯福早知戰爭不可避免,卻仍在1940 年的競選活動裏公開表示「你們的孩子絕不會被派到任何外國的戰場」。

  無論如何,我覺得就隱私和私生活的範圍來講,大家密切注視「佔有公權的人物」還是有道理的。克林頓和萊溫斯基有沒有發生性行為倒無所謂,美國國民當時該擔心的是克林頓有沒有濫用公眾賦予的權力去脅迫萊溫斯基,或把她調動至貼近自己的職位,以達成他的私人目的。可是對於陳冠希和鍾欣桐這類「公眾感興趣的人物」,情形就很不一樣了,他們既不擁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款的調動權,其言行更不可能影響社會整體。更直接地說,他們之間的性行為再怎麼「荒淫」,也不會有濫用公權和損及全體公眾利益的可能。當然,廣告公司、娛樂公司,又或許他們的粉絲會受到影響;可那究竟不是社會全體。相反地,有些公眾未必很感興趣甚至還很陌生的人物,由於佔有公職,其行為反而會在不受注意的情况下影響我們每一個人。例如最近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的李國寶先生,雖然他涉及美國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案所引起的問題肯定不及「裸照門」那麼受到注意,但擁有多重公職身分的他,其誠信卻實實在在地和我們全香港人有關。

   還有一種情况,某些既不佔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權的人,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卻會涉及到全體公眾的利益。

例如與陳冠希同日召開記者會,卻較為公眾忽略的程翔先生,按照前述的區分,他本來只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但因為他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資料的定義,所以不止香港人,簡直全國人民都該嚴重注視這等與全國上下相關的問題。所以比起陳冠希,程翔先生更有公開交代的理由(儘管並非義務),也更應得到大家的重視。

故此,對於陳冠希等公眾人物私下的性生活問題,我以為大家可以很感興趣可以非常好奇。但是一來他們不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來他們的行為也不在原則上影響全體公眾,所以他們實在不必要交代什麼。簡單地說, 我們可以覺得他們的故事很「有趣」(interesting),但這個故事卻是和「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無關的。

三.公眾人物的權利為何有限

 「公眾有知情權」這句話是對的,但它不等同於公眾的知情權可以毫無限制。「公眾人物的權利是有限制的」這句話也說得通,但不表示公眾人物的任何權利都是可以放棄的。可是當這些說法廣為大家接受之後,我們很容易就會忘記其中該有的分寸與界限,把它們變成不容反省不可動搖的定理。

   關於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在現代法律史上有一個極著名的案例可供參考,那就是所有修讀法律與新聞的朋友都該知道的「蘇利文訴紐約時報公司案」(New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了。此案原訴蘇利文本是一個城市的警察總監,他認為《紐約時報》登出的一則廣告有誹謗他的嫌疑,使讀者以為他曾下令逮捕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

這場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結果蘇利文敗訴。這是美國乃至整個現代法制史上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案子,因為它引入了一種非常強力的言論自由原則,即基於公眾利益,公眾人物提出誹謗訴訟不能單以傳統標準舉證和抗辯。由於該案太過出名,所以後來有很多人誤以為「公眾人物」的概念自此方得確立,也有人因此以為任何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在任何時候都是有限的,甚至還推廣為所有公眾人物的權利都該在公眾利益面前讓步。

  但是,請注意大法官布倫南(William Brennan)當時在判決書上所說的: 「對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不受禁止的、強健的和廣泛開放的。」其中的言論容或有「針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的、刻薄的或有時甚至是惱人的強烈攻擊」。但有關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的辯論不單是民主基石,甚至是公民義務;所以應該避免任何公共行為的批評者為了保證言論情節盡皆屬實而造成的「自我審查」。布倫南大法官在此再三致意的全是與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相關的東西,我們應該怎樣在公共事務與非公共事務之間畫線呢?就算有人把這條原則的應用上升到涵蓋了官員以外的所有公眾人物,推展到名譽之外的所有權利,我們仍然該問幾名藝人的私生活究竟與公眾有何關係呢?

四.回應蔡子強

  為文之際,恰逢蔡子強兄發表了他回應鄙人(見《誰需要玉女?)《明報》2008年2月17 日)的大作《對不起,我仍然認為世上有對錯!

》(《明報》2008 年2 月22日)。

子強兄認為英皇集團在「裸照門」事件爆發後首天曾公開聲明該批照片乃「移花接木」之偽作, 「這很大可能是一個大話」,然後他说:「當事人有必要有個清楚的交代,又或者道歉,不能以一句『天真和傻』便迴避、打發」。由於英皇公司曾經聲言報警處理,我完全贊同子強兄的說法,所謂「移花接木」就算不是謊言,起碼也是失誤;對市民尤其對警方,英皇公司的確要有個說法。縱容一家大企業公開的謊言,乃子強兄與我都不齒接受的。子強兄與我稍有差異的地方是責任主體誰屬的問題。誠然,任誰都不能相信鍾欣桐小姐在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全是她自己的意思自己的安排;可是我以為大家始終不能簡單地把它和英皇集團等同起來,畢竟當日言論是以鍾小姐個人名義發出的。故依我愚見,如今的情况其實不是鍾小姐迴避了「移花接木」論的責任,而是英皇集團仍欠社會一個交代。

  然後子強兄就說到「藝人偶像的社會責任」了,他很擔心這件事會對偶像的粉絲們帶來不好的影響, 「在性觀念開放、Snapshot、後生女對自己身體警戒心日減的今天, 很多女孩子都沒有充分警覺拍這些照片的「效果」,等到發生不幸的事情, 「後悔已經太遲」。而且善良的子強兄還借另一位作家徐詠璇女士的話, 「點出設身處地,一位母親的擔心」。

關於這點,問題其實很簡單,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鍾欣桐小姐這些照片是怎麼泄露出來的,是她自己有意發放的嗎?似乎不是。她在拍照時已經準備好要公諸於世了嗎?似乎也不是。如此一來,我們就不大好說她沒有善盡偶像責任了,除非我們認為一名藝人應該做到君子慎獨的地步,就算在私人空間裏頭也不能逾矩半步,以免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人發現,那就不妙了。果如是,所有有心往娛樂圈發展的人都該捫心自問,自己是不是顏淵左丘明那塊材料,萬萬不可一方面幫忙宣傳《基本法》同時又有人盡皆知的第二家庭。做不到聖人,那就別想當藝人。

   我很清楚子強兄的道德標準不至於如此嚴苛,所以我推測若仍要堅持鍾欣桐有錯的話,只有以下兩種可能:一是在性行為過程中拍照根本是道德上錯誤的,二是鍾小姐拍這種照片拍得太不小心了。由於子強兄自己也說得很清楚,他是個態度很開放的人,想必不會介意性行為中調情怡性的任何花招。所以他指的「是非對錯」其實不是拍照行為在道德原則上的是非對錯,而是拍照前謹慎與否的是非對錯;換句話說,鍾小姐犯的其實是種技術錯誤,與道德錯誤相比,類似於鹵莽駕駛和蓄意開車撞死人的差異。

既然如此,子強兄的觀點和我又實在沒有什麼歧異了。我不只贊成他的看法,甚至還要追隨他進一步提醒所有男性青少年,在性行為過程中拍照真的要好好想清楚照片外泄的後果。畢竟受傷害的絕不限於女性,這個時代沒人會再以為只有女人才會被人「睇蝕晒」,私隱一事是人人都該小心保護的。

五. 回應江丕盛

  我是個不成器的哲學學生,就「裸照門」一事的意見皆不脫哲學入門的水平。

試以巴吉尼(Julian Baggini)的《看懂新聞背後的哲學》(Making Sense: PhilosophyBehind the Headlines,台灣中譯為《新聞挖挖挖》)為例。他舉出克林頓醜聞案,經過一番對自由與權利等概念釐清,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流行歌手及其他公眾人物在表演或公開露面時做出不良行為,就是做出不良的示範,但是他們私生活中的不良行為不包括在內。媒體不能以公眾人物必須以身作則為由,就把他們私底下的不良行為扯入公共領域中;如果不是媒體披露這些行為,大眾根本不會接觸到這些不良的示範。」葛瑞林(A.C.Grayling) 在《事物的意義》(TheMeaning of Things,台灣中譯為《生命的哲思》)一書中中更說: 「我們其實身處極度道德的時代,甚至是令人厭惡的衛道年代, 而這正是造成缺乏禮節的罪魁禍首之一」,例如「八卦小報侵犯隱私,入侵與公眾事務無關的私人生活領域,揭露政治人物的性生活」。

葛瑞林與巴吉尼皆是當今英語世界中最受歡迎的普及哲學作家,這兩本書也是英國不少中學生的哲學入門讀物。我所說的與他們相去不遠,可見我的哲學修養只及中學水平,所以幸見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的江丕盛教授賜正(〈誰需要玉女?

——與梁文道先生商榷〉《明報2008 年2 月27 日),當然喜不自勝,以為江教授必定惠我良多。   
  怎料江教授似乎連閱讀拙作也感到困難:「究竟梁先生撰寫《誰需要玉女?》的目的是什麼?

是想指出誰敢要求乖乖女誰就是大淫蟲?是想指出『怪異的不合常理的處女形象』?是想指出誰敢作玉女誰就會成為『極有誘惑力的性慾對象』?還是想指出『玉女』是虛幻的,只有慾女才是真實的?」坦白講,拙作並不算難懂,應該不用贅言重複其中大要,只能說江教授的猜測全都錯了。我只是想指出,所謂「玉女」這種娛樂工業產物是有其性慾面向的,絕不表示除此之外再無它解。

  然後江教授又質疑我這一句話: 「『難道我們應該要求一名藝人和他的性伴侶要考慮自己私下性行為的公眾影響嗎?」結果他沒有給出任何超出前述中學哲學水平的論證,甚至根本沒有論證,他只是說: 「我相信任何一個演藝機構的老闆或藝人都可以毫不含糊地回答梁先生的這一提問」。老實說,我可沒有江教授的信心,如有機會,我會問問英皇集團老闆楊受成先生的。

   最後,江教授的結論是: 「誰需要玉女?社會顯然需要玉女!敢問梁先生,在一個完全沒有玉女的社會中,家庭會是怎樣?青少年又會是怎樣?」江教授對玉女的需要顯然十分殷切,令人感動。可惜再一次地,他還是沒有告訴我們社會需要玉女的理由,他只是簡單陳述了一下廣大市民、中小學生和師友家長如何「以最實際的行動和最深切的關注來說明社會顯然需要玉女」。離開學院十年,沒想到哲學的發展一日千里,竟然已經到了用「顯然」代替論證的地步。

   一個沒有「玉女」的社會是個怎麼樣的社會呢(請注意我指的『玉女』一直是種明星形象)?其實江教授大可不必擔心,一個玉女的倒下就代表另一個玉女的興起,她們的供應是源源不絕的。無論如何,有誰需要玉女就請自便,千萬別客氣;至於鄙人,那就敬謝不敏了。

  余豈好辯哉?余不得已也! 「裸照門」一事,我該就此歇筆了。

參考連結:
1.蔡子強﹕對不起,我仍然認為世上有對錯﹗ http://www.cuhkacs.org/~henryporter/blog/read.php?554&part=3

2.江丕盛:誰需要玉女?----與梁文道商榷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6/1/1/6512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