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從報章看不到的「衝擊孫公館」事件

「衝突」的missing link

這兩天,把本地報章所報導關於「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的新聞找來一看,你會訝異於香港報章的記者和編輯,究竟在幹嗎。

基本上,對於報章來講,事情其實簡單得有點超現實: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一行三十人,6月3日(星期天)到孫明揚的位於跑馬地的寓所請願,有示威者硬闖,然後發生衝突。五名警員和一名示威者受傷,受傷的示威者涉嫌「頭鎚」襲警,昨天過堂。而警方亦陸續拘捕另外九名示威者。冤有頭債有主,又襲警又擅闖,警察伸張正義,拘捕理所當然。然後就是一連串團體聲援的武打場面,刁民是也。

例子:

"一批為數約30人的捍衛基層住屋聯盟代表到跑馬地箕璉坊孫公寓所抗議,期間有示威者企圖闖入大廈大堂而與在場警員發生衝突,混亂中有5名警員及一名示威者受傷。"(《文匯報》,六月五日)

"「基層聯盟」一批成員,前日到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住所門外抗議租金政策,結果釀成警民衝突,造成5警1民受傷…"(《蘋果》,六月五日)

"前日早上11時47分,一批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的成員在跑馬地箕璉坊,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住所前示威抗議,其間有人強行闖入該寓所,大隊警員立刻攔阻,雙方發激烈衝突,混亂中多名警員遇襲受傷。"(《新報》,六月五日)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位於跑馬地的寓所,在剛過去的周日遭三十多名自稱捍衛基層住屋聯盟成員和公屋代表強行衝破警方防線,硬闖入大廈內遞交抗議信,造成三名警員和一名示威者受傷,警方於過去三日內,先後拘捕十名涉嫌襲警和非法集會的示威者。"(《大公報》,六月六日)

"日前一批示威者闖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位於跑馬地的寓所大堂,並與警員推撞事件。警方昨早以非法集會的罪名再拘捕4男1女,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令事件中被捕人數增加至10人。"(《商報》,六月六日)

任何有基本閱讀能力的人,都應該感到有點一頭霧水:為甚麼一次往孫明揚寓所的請願,會變成一次結果有十人遭拘捕的衝突?究竟是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本就心懷不軌,還是報紙說漏了甚麼?《明報》於昨天的報導,無意中透露了點點玄機,「他們要求孫明揚接收附有租金計算表的請願信不遂,與警方衝突」。

「不遂」兩隻字,請讀者謹記。《明報》的「不遂」,雖然還是語焉不詳,但無論如何都填補了某些沒提及的空白。在請願與衝突之間,其實發生了一些事情。根據民間記者plato 的現場記錄

「公屋團體的成員和街坊最初在孫明陽寓所門前拉起橫額,表達訴求,後來寓所大門徐徐打開讓私家車進入,公屋居民便尾隨進入寓所,欲將請願信及『加租表』遞交給孫明揚局長,在場的警員立即手拉手阻止公屋居民前進,[……]結果警員與居民在大門附近糾纏,數分鐘後,大家便停了。[……]團體成員要求警員請孫局長下樓接信,警員答應代為通傳,但十分鐘後,警民關係組的警員不但沒有回覆居民的要求,而且徵召了三名警察攝錄請願者的行為,[……]他們十分希望孫局長走出屋外接信,可是孫局長不單沒有理會,他更命令警民關係組的警員調動約五十名男帽子到現場。三部警車到達現場後,大批男帽子隨即衝入寓所的花園,部份藍帽子在門口靜候,部份則衝入樓梯間,以防請願者再上前。 」

也就是說,在請願與衝突之間,原來存在著孫明揚作為問責局長,卻寧可讓扶老攜幼的請願人士在烈日下長時間曬爆頭,亦不願走出寓所接請願者的一封信。還要金蟬脫殼,讓警察擔當示威人士的對立面,迴避了面對示威人士的責任,亦將請願行為的性質轉化為警民衝突。所謂「要求孫明揚收請願信不遂」,實際就是因為孫明揚高招地以警力把請願行動的性質轉換。可惜的是,不僅不在場的讀者無法了解孫明揚的手段,連我們走在事實最前線的記者,亦懞懞然的順著事情的發展,擔當了孫明揚和警方的劇本裡的指定了的角色,把一個轉移視線的說法,說成了事件的唯一版本。

lost cause

一個更荒謬的現象是,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為甚麼要去示威?在筆者所讀過的二十篇關於這件事的報導中,有報導過聯盟舉行請願行動的報導,只有五篇——你沒看錯,只有五篇,即有十五篇報導根本不管請願人士為甚麼去請願!六月五日的《東方》和《太陽》均有提及聯盟的口號「反對廢法加租」,六月六日的《頭條》則說「抗議租金政策」,同日的《南華早》報甚至有點含糊不清,說「 urging the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and lands to protect public housing estate tenants from excessive rent rises by capping rent increases in the Housing (Amendment) Bill 」。只有六月五日的《明報》有清楚指明,請願人士「批評當局為公屋加租設定不可超過一成的上限,但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法例卻被廢除,示威者擔心房屋委員會日後可不斷加租」。

換個講法,這種徹底向武打場面傾斜,與及請願人士訴求的缺席,暗合了警方和孫明揚把關於民生和社會政策的問題「保安化」的手段。請願人士為甚麼去請願在整件事的有關報道中根本毫無重要性,廢法加租對廣大公屋居民的影響,在事件中也是透明的——只有「衝擊」、「硬闖」、「突破」才是有關鍵並鐵證如山。這不只是媒體嗜血爬糞的問題,而是政府也要全力避開關於社會政策的倫理和價值問題,並事事讓警察出場掩護相關的問責官員,逃離問題的核心。當官員與世界的溝通能力已經盡失,無法說服人、與人辯論、或誠心聆聽的時候,罪與罰就取而代之成為溝通方法的全部。但最妙的還是,所有報紙照單全收,驚人的一致。

公安條例的回魂

在這意義底下,事件中警察的拘捕方式,以及其規模之大,便絕對不成為報館的雷達所掃射得到的範圍了。雖然到現在為止,還未完全清楚該十位被捕的朋友,他們各自的被捕經歷為何(這也非本文用意),但有消息指警察在採取行動過程中的做法,絕對事關人權和私隱權的問題,也是涉及濫權滋擾的問題。例如據六月四日晚的聲援大會上,阿伍便稱首位被捕的阿權,在警察抵達前便收到警民關係科的電話,藉口查詢另外一些請願人士的電話,而透露警察即將來找他。另外,警方儘找負責做聯絡工作的朋友來拘捕,拘捕期間又要求請願人士交出名單和參與者的聯絡電話等等。我們活在甚麼城市了?一班公屋居民和組織者向問責官員請願,卻換來警察像「反恐」般級數的戒備,難以想像同一班警察面對真正惡人時是如何頭dup dup。長毛說,八九年與警察打大架,才拘捕七個人,一場三十人的no harm請願,最後卻有十人被捕,警察為甚麼被稱為「政治打手」,甚麼叫「壓抑異議」,無理由要再多解釋。

今天的《東方》《太陽》有花少少筆墨引述「學聯」對警方行動的批評,《明報》則引述「人權監察」的批評,其他都只顧武打,卻顧不得為甚麼民間團體對這次拘捕之所以大反應的原因。報章的報道人云亦云、缺乏基本的分析事情能力,這不值得叫人嘆息?但市民大眾礙於主流媒體的sidetracked報導而不能得知如此大規模拘捕的嚴重性,才是最危險的地方。

其餘還值得一提的,就是看一份報紙尤自可,多看幾份就肯定睇到出煙。由長毛助理阿權的究竟是姓區還是姓歐,是三十歲還是三十一歲,警察以「非法集會」還是「非法集結」作為作出拘捕的理由,多少份報紙就有多少個講法。最後不能不細察的,是「非法集結」這個概念。非法集結是這次警方引用得最多來對請願人士作出拘捕的罪名。「非法集會」大家聽得多,即是五十人以上的集會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那個範疇的東西。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第十八條,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條,就是【公安條例】。無能但乞求威權的政府的至愛。

between psychosis and hysteria

回應

非法集結罪名罕見

這個「非法集結」罪名,通常是針對黑社會用的,針對請願者使用還是極罕有。

今次使用,明顯是因為請願者人數不夠50,所以堆砌出來的罪名。

我建議今後不要再用「非法集會」一詞表達原來50人集會、30人遊行沒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的罪名。那些在法例上是叫做「未經批准集結」。

一國一制的 "和諧社會"

內地的和諧社會 = 沒有異議者/團體 + 沒有"群體事件" (民間社會稱"自力救濟" 或 "維權運動") 的社會.

香港的有限民主與政治集會自由也越來越 "一制" 了. 這是曾蔭權在歷史上的地位, 恭喜恭喜.

主流媒體連基本 "平衡報導" 的能力都沒有了. 為什麼報導中不訪問那些 "刁民" 呢? 問他們為什麼要去請願呢? 這樣也不會連人名都寫錯吧!

這麼簡單的平衡報導都做不到嗎? 是不為還是不能呢?

阿野一定是又寫文寫到天光

加返D 漏字和改正誤植、標點,希望你不介意。
也加入「聯盟」上月9日就房屋條例修訂所發出的聲明之連結,是可下載的PDF檔。聲明頗簡要清楚提出反對這個修訂案的理據何在,大家參考。

Google 查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一詞,這份聲明就是第一頁第一位的搜查結果了,主流媒體沒可能找不到這個已收在立法會檔案存庫的聲明書。

採訪

智良:點會介意,唔該晒就真。

回應yc,其實仲有一樣野,就係我好懷疑啲記者究竟除左六月三號日間那天的衝突外,究竟有冇跟到件事。起碼六四那晚我們在灣仔警署外聲援的時候,就只有一個有線和幾個攝記在附近遊下遊下。

連採訪都唔做,寫得出啲咩吖。最多咪抄下警察的新聞稿,搬字過紙的說幾多人被捕,還有警察尊重市民的集會自由等屁話……

白色恐怖

昨天早上,許仕仁同孫公在會展出席一個公開活動,基層發展中心的成員也成功進入了會展並遞交了請願信,抗議公屋上限廢法,但有主流傳媒重視過過嗎?

雖然我沒有參與上孫公家的行動,但這件事令我十分揪心,因為整個拘捕過程(由集會後解散跟蹤至上家或在街頭拘捕).恫嚇的手段(沒端端有差人話你拋煙蒂然後抄身份證)是回歸後絕少發生的(據記憶所及,上門拉人之前是馮家強同陶君行的case,已是好多年前吧),天星十三人被捕.社民連被迫維園遊行(回歸後第二次警方發出反對集會遊行通知書),到今次事件,都可見是警方手段對示威自己愈加打壓(天星和今次事件應是回歸後除wto外最大規模的政治拘捕),是因為鄧竟成上台嗎,還是七一將近?我也不曉得,至少肯定的是,今次非單一事件,似乎香港的表達自由愈見狹窄

有關上述歷史,如有錯漏,請大家指正補充

same event same PLACE

If you guys hold the event at the same PLACE again this sunday. Then the media can't but have to follow up closely.

為甚麼不能到孫局長住所外請願?

阿野的文章相當好,對我們是一大幫忙,謝!


回顧很多有關的網上意見及傳媒的評論,有一個問題我很是不舒服的,就是很多人斟酌當日行動為何要到局長住所外請願。(令我失望的是連一些進步有學養的學者和評論員也這樣批評,但我從來沒有聽到他們在批評後有任何具體解釋。)


政府官員後來回應,指責聯盟沒有「從憲政渠道表達意見」,一句將大家打成刁民。聯盟立即發聲明回應,指出他們已試盡所有憲制渠道仍不得回應,由於修例日期迫近,政客又全數轉軚,所以才要使出此計。


重點是,即使撇除了這個「迫不得已」的context,我仍然要問為何「有問題」。


當時日光日白,我們又不是要強闖民居、製造恐慌,頂多也只能是投訴滋擾了吧。事實上當時其他住客進出,我們都沒有阻撓,目標對象明確就是孫公。再者,即使是滋擾又有何問題?如果我們的社會連這一點沒有違法的滋擾都容不下,談人民民主也是枉然。而且,如果這滋擾的指責說得通,就請先界定在甚麼地點進行的示威不是滋擾--哦,即是一定要在警方的指定路線嗎?談滋擾而不談這些「遊戲規則」的規範,實在等同默許警方邏輯。


而且,新聞也拍到聯盟成員離開後孫公駕車駛離住所的片段,即是說示威過程中,孫公一直在家「睇戲」懶理。孫公作為問責官員,本身就絕對有責任接見團體代表(還有,hey,沒有公帑他能住跑馬地豪宅嗎?),如果他真的覺得這是滋擾,而明確指向對象是自己,他更應該處理,又如果他本人真的覺得人身安全有威脅,找個代表也行吧?不必立即出動數十武裝警員對峙吧?

無權,無錢,無票

無權,無錢,無票,係咁樣.有權有票既得利益者(老細搬走生產線,唔做R&D;自己不思進取,剝削伙記,OT無錢,重好話公務員加薪拉高工資;強積金明益保險佬,等拜山時燒返俾你,醫療又話食自己,究竟交稅做乜七;曾蔭權信o既上帝可能係馬可斯o個個)重唔有風駛盡𢃇.呢類就係共產黨要革除o既初期資本主義資本家,官僚主義,官商勾結現象.呢班人主導,仲邊有運行,衰o野陸續有o㴝.

因雷雨關係--行動取消--->明午2:00時在遮打花園,住屋聯盟舉行聯合記者會

記者會的目的是要求所有議員在立法會二讀時否決政府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希望各位能夠聲援。

最新消息:捍衛住屋權益聯盟將於明午(6月12日, 4:00pm)在政府總部西座421房召開記者招待會

,屆時立法會議員會就<修訂房屋條例>法案作出表態, 希望熱心人士出席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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