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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論壇特刊〕小曹:明光聖戰

文:小曹@女同學社(www.leslovestudy.com) 特刊足本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使兒子反抗父親,女兒反抗母親,媳婦反抗婆婆。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 ── 馬太福音,十章三十四至三十六節

活在道德恐慌的基督教右翼

製造道德恐慌是基督教右翼苟延殘喘的生存策略,沒有恐慌就如被截斷電源的擴音器一樣,無法播出震耳欲聾的宗教召喚,來招攬信眾加入廿一世紀的「十字軍東征」。要開戰必先認定目標,若能配以軍情告急、大難當前、蒙神差遣之類的政治修辭,便能輕易掩蓋殺戮所帶來生靈塗炭,因為一切都是以父神之名。上帝變成一切胡作非為的道德保證。

1997年5月成立的明光社,一直都在從事追蹤與鎖定基督徒的共同敵人的「神聖」任務。她們編寫的大事回顧表,記錄了成立第二年所舉辦的第一次活動——「刻不容緩─教會如何回應同性戀運動」。明光社在往後的多篇文章中,也經常運用「來勢洶洶」(1)、「急起直追」(2)、信徒「無力招架」(3)、「形勢嚴峻」(4)、「天羅地網正在收緊」(5)、「謹守最後的道德防線」(6)等修辭技巧。事實上,套用「軍情告急」之類的言說,除了營造緊急萬分之勢,也動員信眾投入更多人力物力。

單看明光社零零至零四年從奉獻得來的收入,便可以引證宣告「軍情告急」所帶來的實際利益。根據明光社網上的年度報告,從奉獻籌募的經費由零零年的162萬多元,到零四年的221萬多元,增幅約有約有36%。而整體收入由零零年的169萬多元至零四年的258萬多元,增長高達52%(7)。

一場新的身份政治運動

究竟是甚麼原因驅使廣大的基督徒那麼容易被「道德恐慌」所召喚?這與本地主流基督宗教的內部結構有何關連?Christie Davies認為把同性戀視為禁忌是一項打造身份的工程(8)。每當一組成員感到危機時,她/他們往往嘗試利用性禁忌為自己劃下界線,而最佳的辦法便是製造他者。同性戀議題對早已七零八落、山頭主義色彩愈趨濃厚的主流教會而言(9),既是合一的大旗幟,暫時平息因基督教內部矛盾所引發的身份危機,亦是區分基督徒真偽的試金石。彷彿有了共同敵人,一切的分歧都應放下,一切的差異都應削平。

1983年4月15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論題二)》是孕育本地基督新教右翼的種籽。報告書倡議修改當時的法例,將男男性行為非刑事化,並把男男性行為的合法同意年齡定為二十一歲。這項修改法例的建議挑動了一些擁抱「原教旨主義」的基督教信徒。不足半年,以蔡元雲醫生為發言人的「各界關注同性戀法例聯合委員會」印製《同性戀透視》,批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漠視民意、公共衛生及社會道德等。

值得留意的是,縱使《同性戀透視》力求以科學的語言包裝道德言說,並多次重申反對歧視的立場(10),但在序言中亦難以掩飾對同性戀者的厭惡:「同性戀行為(包括成人私下進行之同性戀行為在內)足以傷害他人,並使大眾感到厭惡」(11)。

即使經歷了91年肛交非刑事化的洗禮後,對同性戀者的無名厭惡依然纏繞著主流的基督教會。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曾誠實地寫道:「... ...每當看到兩個粗眉大漢在互相愛撫、接吻、甚至暗示他們在肛交,我仍然感到強烈的不安」(12)。我信相蔡志森的不安在過去數年一直有增無減,而且在今年1月及9月因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先後裁定規管男男肛交的法例違憲而達到高峰。可以大膽估計,從蔡志森口中說出「肛交」的次數比我與男性進行肛交還要頻密,可想而知他所感受到的不安有多強烈。

明光社,妳為甚麼不支持一妻多妾制?

與美國的基督教右翼團體稍有不同,明光社及維護家庭聯盟經常動用「傳統中國文化」和「華人社會」這些語意含混的概念,來反對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法例和同性婚姻。然而,她/他們未曾闡釋所謂的「傳統中國文化」所指的是哪一段源遠流長的中國歷史。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零一年的「世界女律師會議」指出,妾侍制度和其他過時的法律與習俗在1971年被廢除(13),香港現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實是相當近代的法律產物。

倘若明光社與維護家庭聯盟真心信相並奮力捍衛「傳統中國文化」,那麼她/他們理應力倡恢復舊制,並身體力行地體驗「傳統中國文化」的「美德」。我曾於零五年五月廿二日的「城市論壇」問蔡志森是否願意推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他回應只會選取「中國傳統文化」的優良美德。問題是,他按照哪些標準篩選優良與劣質的「中國傳統文化」。說穿了,那些標準就是基要派基督教的神學觀。不直截了當地引用《聖經》來支持她/他們的觀點,反而騎刧語意含混的「中國傳統文化」,顯示的恐怕不只是擔心《聖經》在當代社會議題的爭論中欠缺市場,還有赤裸裸的偽君子所為。

高舉維護家庭的旗幟不一定為基督教右翼帶來多大的益處,反而令她/他們在離婚的議題上左閃右避,甚為尷尬。若按照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六節的字面意義:「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基督教右翼理應毫無保留地反對離婚和再婚(14)。然而,明光社對離婚的理解卻偏離她/他們一向強調經文原意的釋經方法,隱晦地說:「近年,教會中由於遇到家庭暴力,虐待配偶等問題,於兩害取其輕的原則下,教會亦容許信徒於某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離婚。對於一些被動離婚者(是另一方定離婚,當事人只是被動接受),有教會亦會比較寬容接受他/她的離婚」(15)。

儘管加入多項的限定條件,例如「兩害取其輕」、「非常特殊的情況」、「被動地接受」,以圖緩和因教會不得不容許離婚,而對整個基督教右翼家庭觀念所帶來的衝擊,但無可否認的是,這些限定條件全都不是出於被視為最高真理的《聖經》的片言隻語。這些讓步恐怕通通來自對現實情況的利害計算:(一)縱然明光社旁徵博引,試圖論證離婚往往帶來更多的害處(16),但也不得不承認在一些處境中(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配偶),離婚很可能是唯一的選擇;(二)在無錯離婚(no-fault divorce)從1972年實施至今,離婚於舊日所帶有的負面意義日漸消除之際,仍然堅持離婚違反上帝設立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會予人因循落後的感覺,對整個基督教右翼運動有害而無益。

基於這些實際的政治考量,可以理解明光社和維護家庭聯盟為何甘願冒著違背《聖經》真理而不顧,甚至因不及時遏止罪行而在審判時一同與不義之人被上帝定罪的後果(17),也不高調地高舉反對離婚和再婚的旗幟。因為若根據《聖經》不顧一切地反對離婚和再婚,幾乎等同與所有人為敵。

對離婚與再婚的議題採取了「兩害取權其輕」的立場(明光社與維護家庭聯盟選擇有限度地容許離婚而放棄了永生),明說了她/他們並非原教旨主義者,因為她/他們並不是按照《聖經》的一字一句來作一切道德判斷的終極根據。相反,《聖經》只會被選擇性地引用來申述她/他既有的觀點,因此,稱明光社為基督教機會主義者,可能來得更貼切。

「你不見自己眼中有樑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纔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二節

阿門

註釋

1 蔡志森,2003,「維護家庭,尊重家庭──讓青少年健康成長」,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2 洪子雲,2003,「急起直追──回應同志運動」,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3 同上。

4 同上。

5 關啟文,2005,「逆向歧視的天羅地網正在收緊──『明光社因人權課程被無理攻擊事件』的啟事」,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6 蔡志森,2000,「謹守最後的道德防線」,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7 根據明光社零四年的財政報告(零五的財政報告並未上載上網),扣除支出後虧欠$174,079.37。雖然長年出現赤字,但支出與收入不斷的增長表示明光社愈趨活躍。

8 引自Plummer, Ken (ed.) ‘Sexual Diversity: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Sexualities: Critical Concepts in Sociology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55. 在加拿大,華人社區是反對同性婚姻的

9 快必,2001,「教會的山頭主義」,《時代論壇》,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及張玉雲、羅民威,1998,「放下山頭主義 試嘗主內合一分區教牧同工團契綜覽」,《時代論壇》,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10 如「『聯委會』覺得此時在香港不應該將成年人私下之同性戀行為視作非違法,不等於我們鼓吹歧視同性戀者」(頁2)、「同性戀者應該得到基督的諒解和關懷,並且獲得適當的支持和扶助以矯正同性戀行為」(頁18)、
11 頁1。

12 蔡志森,2003,「維護家庭,尊重婚姻──讓青少年健康成長」,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13 梁愛詩,2001,「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3/01/0301250.htm,瀏覽日期:27-11-2006。

14 馬太福音十九章九節同樣載有禁止再婚的命令:「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了姦淫,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姦淫了。」

15 明光社,2004,「聖經如何看婚姻、離婚、同居及單身」,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

16 參閱關啟文,2002,「婚姻與家庭的思考」,http://www.truth-light.org.hk,瀏覽日期:27-11-2006。關氏主要的論點指出離婚對子女往往構成長遠的心理創傷。關氏於文中引用著名研究離婚對子女的影響的學者Judith S. Wallerstein。然而,Wallerstein在1995年接受MotherJones雜誌專訪,被問及她的學術成果被宗教右翼引用來反對離婚時,她笑說她的學術成果經常被人誤用。她重申她不反對離婚,而且在一些情況下,離婚是個最佳的選擇(the best choice)。Mary Ann Hogan, ‘The Good Marriage?’, MotherJones, (July/August 1995), http://www.motherjones.com/news/feature/1995/07/hogan.html,accessed 27-11-2006.

17 蘇穎智牧師在《時代論壇》刊登「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文章,呼籲信徒聯署。文中,蘇牧師指出,「以西結書三:17-21說,若我們見到惡人犯罪或義人犯罪,你不出聲儆告,提醒,挽回,當審判之時他們滅亡,我們亦會有罪」。假若按照蘇牧師由衷的忠告,無論明光社與維護家庭聯盟基於政治利益的考量或其他原因,不公開「儆告,提醒,挽回」離婚或再婚人士,她/他們將會如同性戀者一樣,在審判之日被上帝定罪。如此看來,在基督教右翼的倫理系統內,她/他們不比同性戀者在道德上優越,反而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圖片來自 djw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