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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區政府實施《禁止酷刑公約》情況呈交意見書

就特區政府實施《禁止酷刑公約》情況呈交意見書

儘管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 》﹙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已在港實施多年,特區政府至今仍未就防止酷刑、侮辱性及不人道待遇,以及實踐檢討執法部門武力使用指引、改善監警及投訴機制等作積極舉措。

適逢政府正準備向聯合國就落實《禁止酷刑公約》情況提交報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於今日(3月31日)向政府提交長達12頁的意見書,就酷刑刑事化、改善投訴及調查機制等七項議題提出多項建議。 詳情請參閱意見書全文(下載連結設於新聞稿最下方)。 

本會擔憂,《港區國安法》實施下執法部門不受制約,會使酷刑、長時間單獨囚禁等人權侵害情況加劇,故此本會促請政府依循國際人權標準,確保嫌疑人在司法及羈押程序中獲公平、人道對待。

本會就港府實施《禁止酷刑公約》情況的建議如下:

防止酷刑的司法措施(《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

- 修訂《國安法》以確保在有充份、可採信的證據下,懷疑施以酷刑或其他虐待行為的嫌疑人,能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程序中被起訴,或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適當方式的懲處 
- 修訂或刪除《國安法》中令被告須自證「審前羈押」不必要且不相稱的條文 

因酷刑理由免遣返(《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

- 履行公約責任包括尊重免遣返原則,確保每個人不受到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
- 要求中央政府將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及1967年《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延伸並適用於香港
- 當局應立即停止使用羈押手段作單純管制入境的目的,包括審批免遣返聲請者的申請,除非涉及極例外的情況(例如經客觀判斷的潛逃風險,或為符合遞解離境令的要求),但羈押的時間亦不能超越所須
- 確保被羈押人士能獲得充份的醫療照顧,如羈留設施裡沒有專業人員和所須的醫療技術,應將被羈押人士移送到醫院或專門機構

酷刑行為刑事化(《禁止酷刑公約》第4條)

- 要求中央政府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中國於2010年已簽署)延伸並適用於香港;將《巴勒莫議定書》的內容融入本地法規,並透過政策和措施在本地落實
- 通過法律全面防止、檢控、保護和打擊人口販賣和強迫勞役

禁止酷刑的教育(《禁止酷刑公約》第10條)

- 警察使用武力的指引和程序應該公開透明,並受到公眾監察
- 確保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法規緊貼國際法和標準,執法人員須按照有關法規進行妥善訓練

對被捕人士或拘留人士進行盤問(《禁止酷刑公約》第11條)

- 確保被羈押人士不被迫供、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 
- 向公眾公開懲教院所內實施單獨囚禁的全面資訊
- 確保在囚人士不被長期單獨囚禁,並在充份評估必須性和相稱性前,不對在囚人士實施加強的保安措施 
- 修改現行法例、規則或政策,確保單獨囚禁只在法庭下令、有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實施,並按國際法標準,不對孕婦、兒童或患有精神/生理殘疾的人士實施。懲教院所亦應採取具體措施,減輕單獨囚禁的負面影響,包括確保被羈押人士能充份運動和參與活動,健康受到定期的監察 
- 警務處、入境處和懲教署應為所有執法人員提供性別與人權的訓練,確保他們在執法時不會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傾向歧視或不人道對待被羈押人士。當局亦應確保跨性別人士能盡快在羈押期間繼續接受荷爾蒙療程,並按他們的性別認同安排囚室和搜身人員   

投訴及調查酷刑的機制(《禁止酷刑公約》第12-14條)

- 確保所有執法人員與公眾互動時,身上任何時候都展示能識別身份的委任證或編號
- 成立完全獨立的監警機制,就警察濫權、不恰當使用武力等投訴展開獨立、適切和有效的調查,包括被指不人道對待示威者、觀察員和旁觀者的事件,並就調查結果達致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防止其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禁止酷刑公約》第16條)

- 確保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法規緊貼包括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在內的國際法和標準,執法人員須按照有關法規進行妥善訓練
- 通過便捷和公開透明的性別承認法律程序,令性別重置手術或其他醫療手段不再是跨性別人士獲政府承認其性別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