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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因社交媒體言論被捕 違表達自由

港區國安法﹕因社交媒體言論被捕 違表達自由

就四名學生因在社交媒體言論,昨晚(29日)被警方以《港區國安法》下「分裂國家」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名被捕,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域辦事處主任Nicholas Bequelin回應指﹕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警方昨首次採取協調行動在多區拘捕四人,這是對香港表達自由的一個重要的警號。根據警方說法,四人僅因在網上和平表達意見而被捕﹔同樣令人擔心的是,警方昨多次重申,對香港境外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為亦有調查權。」

「四人因在社交媒體發表言論,現可能面臨終身監禁,可見《港區國安法》條文嚴苛之處。現在任何人都可因在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交媒體發表政見而被監禁,將會在香港社會產生寒蟬效應。」

「國際法及人權標準不容許國家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人權。沒有人要僅為和平表達異見而被捕。香港當局應停止使用『國家安全』,作為過份限制市民的表達自由及其他人權的前題。」

背景

香港警察周三晚表示,已拘捕四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16至21歲。警方指,四人近日在社交平台「宣布成立主張港獨的組織」,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

四名學生是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包括組織前召集人鍾翰林。警方在拘捕行動中檢走包括電話、電腦和文件等物品。

「學生動源」在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宣佈遣散香港地區全體成員,並設立外國分部接管組織一切事務。據傳媒報導,昨日拘捕行動涉及一個名為「創制獨立黨」的組織,該組織自稱由身處海外的前「學生動源」成員創立,並在7月21日在其社交媒體專頁上載成立宣言。

在《港區國安法》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佈主義」、「勾結外國勢力」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低三年以至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法例亦訂明對香港境外涉嫌罪行有管轄權。

根據《港區國安法》,當局可以強迫被捕人士回答問題,即使有關資料會自證其罪。換言之,被捕人沒有保持緘默權。保持緘默權乃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的重要組成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