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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當局引用《緊急法》圖鎮壓示威

香港當局引用《緊急法》圖鎮壓示威

香港政府今天宣布援引殖民時代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法規例》,禁止市民在公眾活動中蒙面。該法律賦予香港政府權力,貶損個人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權。

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辦事處主任羅助華(Joshua Rosenzweig)表示﹕「香港當局今天再次試圖震懾阻嚇示威者。過去數月,香港示威者屢被警方的不必要及過份武力、威脅檢控等方法阻嚇他們行使其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在人人自危,連上街表達意見亦要戴上口罩,怕被受到監控或被無故拘捕,或在警方無差別地使用催淚彈和其他武器的今天,這條法例尤其令人擔憂。」

「即使經過十月一日的示威者中槍事件,即使警方於當天單日內使用愈1400枚催淚彈,以及約900枚橡膠子彈驅散示威,示威者依然繼續每天聚集。香港當局不單未有方法緩解局勢,反而選擇給自己更大權力以圖打壓抗議活動,這反映他們對市民和平集會的自由越趨不容忍。」

「香港當局不應以《緊急法》為煙幕,進一步限制示威者。我們再次敦促香港當局尊重示威者行使和平表達的權利,避免使用過多及籠統的限制,令他們被噤聲。」

《禁止蒙面法規例》將於十月五日生效,禁止示威者在示威中蒙面,法例有豁免條款,包括疾病及宗教理由,違法最高刑罰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