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港大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論壇
陳文敏:香港已履行 23 條立法責任
梁美芬明言 23 條應以言入罪,禁止港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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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伊始,梁美芬、何君堯都同意,香港應就 23 條立法,履行「憲制責任」。
梁美芬謂 23 條和普選,乃「雞同蛋」的問題,雙方沒有互信,為此膠著。她籲泛民議員主動提出方案,取信中央無意挑戰主權。
她說:「香港成日都唔做(23 條),你(香港)又問我攞普選,又唔關心國家安全,俾你自己做又唔做。你要解決雙方信任嘅問題。」
何君堯則質疑特首候選人胡國興,22 條與 23 條並立的政綱「新穎」,不明地方政府如何立法規範國家行為,自謂聞所未聞。
郭榮鏗認為每一條基本法同樣重要。惟他亦同意,不應永遠迴避 23 條,不宜留待普選之後。但如果下屆政府繼續不得民心,毫無誠信,23 條必遭人民阻止。
然而陳文敏奇峰突起,卓爾不同。
他澄清輿論眾口鑠金,都謂香港未履行 23 條「憲制責任」,實屬誤解。
陳指相關法例早已存在。1997 年 7 月 1 日,臨時立法會即通過「香港回歸條例」,將香港法例本來保障「英皇」、「聯合王國」等地方,一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3 條冇講明要用乜嘢方法,剩係話『自行立法』。23 條所要求嘅法例,我地都已經做左。」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即屬「叛逆」,第二部則屬「其他反政府罪行」,各種叛亂,均可入罪。由煽惑叛離,到知情不報,俱不可免。
「普通法對叛國罪行嘅範圍亦相當廣闊。好可惜大家討論 23 條嘅時候,冇去睇而家條文,冇去睇普通法對條文嘅解釋。」陳舉過往案例,三人擺放炸彈,即可視為對英皇(中國政府)發動戰爭。
故他說香港已履行 23 條的責任,「我反而擔憂太過嚴苛」。例如知情不報亦受牽連,有違現今基本法、普通法對人權的保障。97 年、03 年都試過修訂,但不獲通過。
陳認為宜將現行法例,交付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獨立機關下仔細研究,據而修訂,避免情緒,才是份所當為。
梁美芬反駁,謂現行法例未禁止分裂國家、取締內地非法組織;何君堯接棒,謂現行法例未禁止外國與香港組織的政治活動和聯繫。
何說「自稱三合會都係以言入罪」;在飛機上說有炸彈一樣犯法,端視乎事件「輕重」。他又說「冇必要」交付法改會,因發改會不能凌駕人大決定。
筆者望著陳文敏,在何君堯發言時掏出手機,輸入文字搜索。
輪到陳文敏回應,他解釋「叛逆」的性質早已包含「分裂國家」*。無論中國刑法,還是 03 年的 23 條草案,均以「行為」來界定「分裂國家」,普通法的判例早已蘊涵,只是不允許以言入罪。
(註: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3 條 - 叛逆性質的罪行 - 向國會或任何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陳並即場讀出手機上的搜索結果 -《社團條例》第 8 條,已禁止組織抵觸「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叛逆罪亦一體適用於香港的外國人。
陳說面對中國憂慮,不等於就要架床疊屋,重新立法,只為「應酬」人家。應該說之以理,解釋香港的法律比想像中嚴苛,已經概括 23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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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回應後,梁、何的論點明顯轉移,不再和陳文敏爭辯法律。
梁美芬轉而強調政治,立法是中央要求,「自己話做左,不過埋頭係沙堆」。香港應爭取自行立法的機會,裁量權還在香港法院,否則或迫使中央,逕自在附件三引入國安法。
何君堯轉而強調,不介意現行法例,已經涵蓋 23 條所有要求,不妨組合相關法例,重新推出,如是皆大歡喜。
陳文敏說:「如果純粹擔心行為,香港法例已經包含哂,足夠應付到。你問我同唔同意呢啲法例,我唔同意,因為太過嚴苛,我地要修訂收窄範圍。」
他不解何君堯的建議,「我睇唔到有咩作用,法例已經係度,照板煮碗再立多次冇意義。」
梁美芬形容香港出現「港獨」、「自決」等「極端言論」,質疑現行法例,對國家主權沒有足夠保障。
她視為「政治現實」,中國一定覺得香港的法律不足夠,逃避「憲制責任」。港人須面對 23 條立法後,「肯定」有「影響」。
筆者問她能否交代立場,有什麼本來可做的事,23 條立法後會禁止。
梁先說「中央好堅持取締機制」,對象包括「內地宣佈違法的邪教組織」;還有「港獨言論」,「我相信係一個關注點」,「係咪容許港獨依啲意識形態不斷蔓延,去到侵犯一國兩制嘅底線」。
主持和學生都追問,當年 23 條草案都不許以言入罪,她是否主張港獨言論可以入罪。
梁說:「你要睇返依幾年歷史環境出現啲乜嘢。。。2003 年嘅立法環境就係取締機制,因為嗰陣好關心類似法輪功呢啲團體;今日唔係依個背景,今日最重要嘅背景係講緊港獨。」
學生多番追問下,梁美芬終於明確地答:「我個人係一定反對港獨,更加覺得我地嘅法律,係唔應該縱容任何港獨主張蔓延。」
她反問陳文敏,「而家處唔處理到?」「我地係要處理周圍宣傳港獨嘅思想」。
「任何宣傳港獨嘅主張,係我地嘅法律應該寫得好清楚,係唔容許」,「宣傳一啲完全同國家主權相違背嘅言論,如果我地法律處理唔到,就要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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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堯的發言時時夾雜英文,但都是斷斷續續的短句和詞語,比如「devil is in the detail」之類。說到興起突然堵住,「Let。。。英文應該點講。。。」
郭榮鏗終於忍唔住:「我識聽中文架。」
全場爆笑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