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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香港)聲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本周二讀 「截取」定義含糊不清 草率通過葬送巿民私隱

獨立媒體(香港)聲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本周二讀 「截取」定義含糊不清 草率通過葬送巿民私隱

獨立媒體(香港)聲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本周二讀
「截取」定義含糊不清 草率通過葬送巿民私隱

《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本草案時,一眾民間團體及立法會議員也曾屢次表達《條例》過時,不足以保障市民的私隱。然而,當局漠視《條例》須大幅修訂的需要,草率進入二讀辯論,並一直拒絕回應條例是否適用於網絡即時通訊軟件,如whatsapp、telegram等(包括文字、圖像、聲音)。現時通訊環境與十年前已截然不同,執法機關根本無必要「截取」即時通訊的訊息,只須向裁判官申請法庭手令,甚至不索取手令,直接索取用戶已被程式的終端機或電訊商儲存的訊息、用戶名稱、用戶網際網路協定地址(IP地址)及登入紀錄,不再需要依靠傳統的「截取」方式——「勾線」(竊聽電話對話內容)。

現今科技多元發達,使「截取」定義存在極大灰色地帶,難以有效監管執法機關「截取」市民通訊的實況,並使市民的個人資料更容易被有權者掌控。過去五年(註),執法機關根據《條例》向法庭申請授權的數字維持在一千多宗,但執法機關直接向本地及互聯網供應商索取資料的數字卻達4,000宗以上,這每年4,000宗個案完全不受《條例》監管。

世界上已有不少地方的執法機關以「打擊犯罪」為借口,透過截取用戶網上購物、搜尋等資料去制訂監控名單,置公民權利為無物。

本會認為,如條例不適用於網絡即時通訊軟件,條例在管制執法機關隨意「截取」個人私隱上的功能便形同虛設。此外,去年傳媒揭發廉政公署及警務署曾接觸國際黑客,洽購名為『伽利略』遠程控制類惡意軟件(Galileo Remote Control System),足證《條例》在監管執法機關截取網絡即時通訊上明顯存在極大漏洞,難以發揮平衡執法機關及特首,保障市民私隱權的立例原意。

就《條例》的修訂,本會要求:

一、保安局儘速澄清「截取」的法律定義,即除「勾線」外,「向電話公司及網絡供應商拿已被傳送及貯存的即時通訊訊息(包括文字、圖像、聲音)」是否同樣等於「截取」?

二、保安局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儘快促請廉政公署及警務處,詳細交代去年被揭曾接觸國際黑客 Hacking Team公司的事件,包括執法部明採用黑客軟件的使用情況、涉及個案,並提供網絡監管軟件的詳情,包括供應商、軟件名稱及版本、購買軟件後被監控人數及其中調查至提控人數,以證《條例》能有效監管執法機關截取網絡即時通訊軟件的訊息。

三、保安局儘速就《條例》增加刑事罰則,列明非法截取通訊及監察為非法的刑事罪行,兌現2006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提出訂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時,表示會在第二階段檢討時考慮加進「刑事制裁」罰則的言論。專員的周年報告內詳細列明執法機關九年來年年違規,涉事執法人員只會被口頭警告,使《條例》形同虛設。

四、由「斯諾登事件」及美國FBI用法令要求蘋果開「後門」查案等實例,清楚看到即使是民主國家的執法機關也有超越私隱底線地去監聽市民的傾向。這類查案權與私隱權的戰爭已正式在民主國家展開,在大數據年代,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政府亦聲稱重視創意科技發展。如當局希望市民及旅客放心在此安居、旅遊、營商,除了人身安全外,網絡私隱的安全其實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保安局儘快就如何保障本港網絡私隱安全進行全面檢討、研究,並製訂法案,在「保安」的實行工作上,與時並進。

五、確立新聞材料專業保密權。

獨立媒體(香港)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一、獨立媒體(香港)聲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過時 須大幅修訂防政治監控
附二、獨立媒體(香港)聲明:要求廉署及警方交待接觸黑客公司 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保公眾私隱
註: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4/29/P201504290533.htm

*本聲明同時送交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署、該法案委員會議員、保安局、警務署、廉政公署、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

圖: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