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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不是人類行使權利的對象

動物不是人類行使權利的對象

文:謝曉陽

日前打開電腦,彈出一則新聞,很是嚇人!中國內地和南韓的基因公司將合作在天津組建全球最大的「複製動物工廠」,被複製的動物林林種種,包括優質肉牛、寵物犬、頂級賽馬等等。對一般市民來說,面對複製動物,最擔心的是食物安全問題,但動物來說,那又意味著什麼?有人徵詢過牠們意見嗎?當動物只被人類當作「物件(objects)」,而非有感覺的生命,更遑論具有法律上主體地位的時候,不管複製、買賣、了結生命,動物都只是人類行使權利的對象而已。

近年,歐洲不乏透過修改法律條文重新認定動物主體性的例子。今年年初,法國國會通過修訂民法第五一四條十五項,內容明訂「動物是天賦具有感覺的生命(Les animauxsont des êtresvivantsdoués de sensibilité.)」,條文所指動物包括家居寵物及農場動物。法國國會這次有關動物權利的修正案,推翻了一八0四年拿破崙法典中有關動物的法律身份。根據拿破崙法典,動物只是「移動的傢俱或物件(des meubles)」,又或是在農場工作的牲口。無疑,法國國會通過的修訂案為爭取動物權利向前邁向一大步,然而,在歐洲爭取動物權利路上,法國並非先驅,這之前,德國、奧地利和瑞士也早已從法律上修改動物作為「物件」的身份。

有關動物法律地位,學術界早已有激烈討論,法律哲學學者Gary L. Francione在一九九五年出版的書中提出,只將法律上保護動物的層次局限在動物福利,即給予動物溫飽、有足夠行動的空間,以及有病應獲得合理治療的話,這對動物來說,並不足夠。Francione提出一個迄今仍相當挑戰動物倫理極限的問題,他認為,動物不應該被視作人類的財產,如果動物沒有自身的合法權利(legal right)地位,只是人類權利行使對象的話,當動物利益及其主人利益發生衝突,或當動物利益與人類社會和經濟利益發生衝突時,牠們的利益就會被犧牲掉。書中,Francione引用美國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黑奴在法律上屬於白人財產為例,他指出,表面上,法律仍然保障黑奴部分權利,但只要法庭漠視相關保障,保障便形同虛設。這種情況,正好用來映照今天香港有關保護動物的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七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市民直接獵殺或捕捉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但當某些野生動物損害了人類財產、危及人類安全時,即野生動物的利益與人類利益出現衝突時,便遭到「合法殺害」。最典型例子就是野豬。野豬本居山林,人類要開發山林,破壞其家園後,野豬原本覓食求生的空間便被人類入侵。但目前漁護署的指引卻將野豬說成危害人類財產的野獸,從而依法出動「野豬狩獵隊」射殺牠們。野豬的例子,說明即使人類損害動物利益在先,但不管任何情況,只要人類覺得自己利益受損,還是可以合法地結束動物生命。

很多人問,動物不懂人類語言,無法在法庭自辯,既然如此,給予牠們法律上又主體地位如何實踐?先不論科學及倫理學上可以佐證動物有追求更好生存狀態的能力,從動保人角度來看,如果動物在法律不再被視作「物件」,不再屬於人類財產,動保人可以透過法律對動物的保障獲得行動的合法依據。如此,美國動保組織「動物解放陣線(The Animal Liberation Front)」可以透過法律途徑阻止動物實驗室、蓄牧業工廠繼續運作,不必行使直接暴力。同樣,大陸動保人也不必因為攔阻運載狗隻去屠宰場的車輛被起訴。如果大部分有關動物權利的爭議,可以訴諸法庭辯論,未嘗不是人類文明的進步。

(文章已刊於十二月十一日《明報》世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