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殺人填命,天經地義。」早前台北發生的隨機殺人案裏,其中一樣最多人討論的就是應否判他──死刑。一方面,有人就覺得殺人應該填命,死刑勢在必行;另一方面,就有人認為他是因為想受到死刑才去隨機殺人,那豈能順他意呢?就像一個爛賭欠債廢青,他欠落一身債,想坐一輩子「安穩」的牢所以去殺人,那判他終身監禁還有意義嗎?
其實刑罰除了有阻嚇作用,更是維持公義的行為,當然死刑也是。不論是社會價值還是《聖經》,都認同死刑的需要,不是負面的報仇,而是正面的彰顯公義、維持律法精神。而哲學大師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的課題上,也說過殺人填命是公義秩序的原則,可是他假設了除了「死」,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滿足正義的要求。我不太認同,殺人就一定要判死刑,因為隨着社會、人類的演變,公義也要被重新定義。
殺人償命,應該是將殺人犯的性命放在公義天秤之上,可以是死刑,但也可以是其他同樣能滿足公義的做法,經過一連串的評估與計算後任由處置以達到平衡公義的效果。就像今次鄭捷隨機殺人,剝奪了別人最重要的性命(估計並假設是性命),那應該也剝奪他最重要的東西,自由?認同感?心理健康?終身監禁?密室監禁?精神虐待?生理虐待?
「咁咪即係報仇,人權何在?」可是公義就是應該凌駕於人權之上,某程度上也算是一種集體報仇,然而報仇跟公義根本沒有衝突,公義不是做給上天、死者、殺人犯看,而是做給世人看;公義亦不是屬於上天,而是屬於世人。公義二字的力量之大應該被重新審視,不是一味人權、人道,就可以冠冕堂皇地把公義降級。
轉載自《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