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相比起其他院校,浸會大學校方一直未有對同學放寬空間的使用權,同學只能透過學會或學系的身份向校方借用場地。因此,本來已經足襟見肘的浸大校園更因為上述限制,導致即使場地空置,同學都無法使用的資源浪費的情況發生。而學生使用學生校園空間的使用限制一直是本會所關注的其中一個重點議題。前晚(23/4),「快樂地」(由浸大同學自發組織的團體)在大學書店門外舉辦了一場微型音樂會,人數大概有五至八人。但活動開始未幾,馬上便有保安前來驅趕,理由為同學坐在地上表演影響市容、阻礙行人通過及造成噪音滋擾。當天晚上,本會在接獲消息後便馬上與「快樂地」成員了解事件。在詢問詳情後,本會對於校方無理的驅趕行為,深感憤怒,特撰本文以向同學交待我們的立場及交待本會的跟進工作。
據本會了解,在音樂會進行期間,當時因為天雨及時間關係,實際上行人甚少,而音樂會參與者也曾向保安承諾若有人群經過,會馬上讓出通道。甚至,當時音樂會的樂手未有使用任何電子擴音器材,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保安所說的滋擾,到底是滋擾了誰?至於關於影響市容的指控,更只是一種莫需有的罪名,實屬無稽。無疑,我們對於向同學作出無理驅趕及指責的保安人員感到失望及無奈。然而,在這一次以及更多次以往所發生的驅趕事件中,反映了這絕不可能是某個別保安人員的無理行為。我們清楚明白,一直以來,身為以合約制聘任的外判保安人員,為免被上級怪責、甚至開除,他們一般都以避免生事、避免投訴作為處理規章未有包括的學生行為的準則。雖然近年在浸會校園內,同學自發舉辦的活動日漸增多,但這種因循的作風卻一直未有因而受到校方所正視。
因此,本會在昨日(24/4)上午向校方(物業處)發出正式電郵,要求該部門解釋校園公共空間使用規則及回應剝削同學公共空間權利的原因。隨後,本會亦曾致電物業管理處,確認該部門人員已得悉電郵。唯本會幹事在致電後,苦候物業管理處的回應四小時,但仍未有得到任何回覆。同時,本會幹事所向該部門不同同事所致電的電話亦未有得到任何回應。於是,為免拖延向受影響同學的交代,本會決定直接到物業管理處辦公室要求直接對話。
當本會幹事到達辦公室,物業處負責職員向幹事解釋,他們對是次驅趕事件事前全不知情,所有問題也是保安公司管理上的問題,亦表示對以往「快樂地」活動被保安驅趕的事件一概不知,而他們會盡快召開內部會議及對涉事保安進行紀律處分。據該職員所述,現有的保安人員訓練一直由外判的保安公司負責,而現時物業管理處為保安人員提供的指引中,一直只要不阻礙他人使用該空間及不造成極大音量就不會阻止同學繼續進行活動。而且,他亦明言,在現時的規則下,物業管理處的指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在公共空間表演音樂。
本會認為,在是次驅趕事件中所反映的,絕對不是一件校方個別管理失當的事件,它背後透露著校方管理政策上的根本性問題。其中有二:
首先,假若校方所言屬實,他們對於交由外判公司管理的具體學生事務毫不知情,那麼便明顯地反映了校方與同學之間根本不存在任何溝通、交流,更枉然高舉照顧同學需要的道德旗幟。事實上,這次校方與外判公司溝通不足所引起的管理問題已經不是新鮮事。比如說,之前浸大聯福樓一直外判予潤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潤時)營運,在2011年,不獲續約的潤時將聯福樓結束營業,同時拖欠近二十位員工逾八十萬元遣散費、假日補薪和強積金供款。對於這個沒有履行合約承諾以至法律責任的外判承辦商,浸大校方亦同樣表示事前毫不知情,把監督義務置諸腦後。結果,為解決員工欠薪問題,校長陳新滋更呼籲同學捐款,使管理醜聞頓成一則鬧劇。
而現時浸會大學的大部份清潔工及保安工人等均以外判制度聘請。先不論承辦商為了減低成本,以低價承接工序,因而常會透過不同方法壓榨員工權益,如聘請合約臨時工取代有勞工福利保障的全職職位,甚至利用「零散工」或「假自僱」等方式以逃避大部分勞工權益。校方更因為能將工序外判,可以逃避對員工的管理責任,把一切行政失當歸咎於外判公司,然後自己置身事外。結果,真正受影響的同學便因這種冗贅的官僚架構而投訴無門,而在前線處理問題的保安人員亦因不知上級旨意而被迫走向同學的對立面,養成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因循風氣。明明校方在法理上是最應該清楚亦最有權查問外判公司管理方法的組織,如果校方官僚未盡監管之責,那麼外判制本身是不是只是他們推卸責任的工具?
其次,按物業處職員所言,現時校方對於公共空間的使用根本沒有明文指引,甚至更拒絕同學以個人身份向校方借用任何室內、室外場地作活動之用,無疑反映校方在管理上對同學的不信任態度。公共空間之所以稱為公共,是因為該空間的使用權屬於所有人,每一個持分者也能有均等機會使用該空間的權利。然而,假若公共空間的管理者以此為藉口,在空間沒有被使用的情況下,以阻礙他人使用公共空間為名以剝削個別人士的空間使用權,實有如以公有為名搶奪公眾資源。這個道理在社會如是,在校園內,更應如是。
另外,本會幹事亦曾詢問校方有關拒絕向個人身份借出場地的原因。而當時有關職員表示,校方擔心同學在借用場地後會作出「出格」之事(例如作商業用途),而校方人手有限,不能監管所有活動,為免校譽受損,結果唯有拒絕同學以個人身份借用場地。校方如此取態,實在對所有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視作毫無自律能力的頑童,只要些微欠缺監督,馬上便會瘋狂破壞。毫無疑問,我們不排除在同學當中會出現一、兩個個別意外事件,令校方面對尷尬情況的可能性。但是,這是否代表校方便要因為這些可能出現的問題而完全抹煞同學使用校園的權利?
至此,我們希望重新詢問校方,到底學校與同學的關係是什麼?學校的管理應該以什麼原則考量?假若校方仍同意「學校是為同學服務」這句話,我們期望校方能正視問題。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文:學生會幹事楊廣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