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美國華盛頓州 Evergreen State College 准許沒有做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男性 Colleen Francis 進入泳池的女更衣室。該更衣室與當地一所中學和一個泳會共用,成員包括小童。他多次在女更衣室內向女生露體,目擊者指有一次在場的有只有六歲的女童。有家長及游泳教練不滿報案,但警方竟反指該跨性別男受州法律保障,學校和泳會須繼續讓 Colleen Francis 使用女更衣室。
其實,什麼是平等?在「跨性別」意識下,什麼才算是「性騷擾」?以前,家長保護女兒不受男性性騷擾,是天經地義 ; 現在,保護女兒的家長反被警員駁斥,還隨時負上「性別認同歧視」罪名。這就是同志運動所承諾的自由和平等嗎?現在在同志運動意識下,我早前申請學生宿舍,填寫選擇同性或男女單位時,也感到很可笑。這選擇還有什麼意義嗎?在同志運動下,所謂女性只是「心理認同」的女性,大可以是完全不折不扣的男性,跟其他男性根本無異。
特區政府就終審法院去年對變性人 W 的案件裁決,提出修改《婚姻條例》。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卻皇帝未急太監先急,在報章撰文指政府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才能與「異」性結婚,是漠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他指,性別重置手術繁複且具傷害性,不少跨性別人士未必適合進行手術,甚至選擇不接受手術,他們會因此不符合結婚資格。
首先,性別認同障礙目前在醫學上依然是一種疾病,社會應幫助患病者,還是改變歷世以來的男女區別,仍有待商榷。沒有人強迫「跨性別人士」進行變性手術,我亦同意這手術本來就是一種自殘,根本不應鼓勵。但選擇不做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身體上與其他人無異,應只能與異性結婚。不錯,結婚是人權,但改變婚姻定義不是!
而且,根據周一嶽只要求社會讓跨性別人士更改身分證性別後能與「異」性結婚,這其實依然是歧視性少眾,因還有不少跨性別人士變性後仍想與同性相愛!
但我最憂慮的是,跨性別牽連甚廣,除了「性騷擾」的定義外,連什麼是「真」什麼是「假」,可能也要重新了解。若個人資料可以單憑當事人的喜好或心理狀況就可以更改,那政府以後怎樣界定何為「虛假文件」、「虛假陳述」或「錯誤資料」?以後有人拿著身分證明文件到民政事務署宣誓資料無誤,是否「無誤」是不包括把男稱為女或把女稱為男?若是,那為何其他資料的處理又不一樣?
若性別可以根據心理喜好決定,為何學歷、收入等不可以?4月3日《明報》「讀者回應」刊登了一篇〈向平機會主席求教!〉,作者阿生正提到他仍在學的兒子讀完周主席的文章後,笑問他可否「認為」自己是「大學一級榮譽生」,並申請這樣的一張文憑。阿生就是向周主席請教他該如何回應兒子。
若你說跨性別人士已是按照新性別生活,應被尊重,那「月光族」很多時候都是按著沒有收入般生活,他們又可否申請綜援並填寫自己沒有收入,而不算是「虛假陳述」?究竟以後社會怎樣定義「真」和「假」?
若明明是男,政府有權指為女,明明是女,政府有權說是男,那這政府以後還有什麼不可以陳述?
為什麼今天我們會這樣?我可以幻想,若你回到一萬年前,走進一個熱帶雨林,你會發現那裡的土著全都可以清楚準確的分辦男女。唯獨今天,我們卻不能確定一個人是男是女。這是進步?
最後我想指出,最終跨性別婚姻也會牽連《領養條例》。以後領養兒童的「阿媽」可能不是女人。若一名孤兒一直夢想有媽媽,結果領養他的「媽媽」卻是徹頭徹尾的男人,他拒絕,是他歧視跨性別人士嗎?我也想向平機會主席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