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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應變計劃無補於事

大亞灣應變計劃無補於事

核能絕對不是如業界所宣傳的「潔淨、便宜、安全」;實情反而是核能「污染、昂貴、危險」,而且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絆腳石。還有什麼理由為了實現某些利益集團的核能大計,強迫千萬人以性命財產為作賭注?

距離香港市中心東北面約50公里的廣東核電站和嶺澳核電站(統稱大亞灣核電站),一共有6座反應堆,以及眾多合共可儲存數千噸高放射性乏燃料(核廢料)的存庫。萬一這些反應堆或乏燃料池其中1個(或同時多個)發生意外並嚴重泄漏輻射,香港將要面對怎樣的災難?

天災非主因 核事故不罕見

日本3.11災難留給世人的教訓之一,是人類仍然沒有能力預測和抵禦突如其來的巨大天災,把核電廠建在地震區(如台山)是極愚蠢的行為。就記憶所及,過去50年全球已發生了至少3次有些人稱之為「千年一遇」的地震和海嘯了(2004印度洋、1964年阿拉斯加、1960年智利)。然而,即使沒有天災發生,核事故或意外也絕不罕見。過去60年,全球已經發生了超過25次引致人命傷亡的核堆芯熔解意外,(註1) 嚴重核事故發生概率約為每1,400堆年(reactor year)一宗(假設全球有1,000座核電站運作,平均每1.4年便會發生一宗),(註2) 而且絕大部份事故都與天災無關。

核能科技 內藏危機

事實上,3.11地震和海嘯並沒有直接對福島核電站造成致命的破壞,各建築物的結構大致保持了完整,而反應堆也能及時關上,停止了核連鎖反應(nuclear chain reaction)。然而,核燃料棒自身的放射活動(radioactivity),卻是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制止的,即使是用過的乏核燃料棒(spent fuel rods),還是會長期不斷產生熱能和輻射,這也是全球不斷累積的核廢料至今仍沒有辦法徹底處理的根本原因。核電廠就像無法完全關上的水煲,即使「關了機」,也無法停止發熱線(乏燃料棒)產生大量的熱能和輻射,稍一不慎,燃料和它周邊的容器都有機會著火、熔解或引起爆炸,水煲會自我毀滅,釀成核災。福島一廠四座反應堆的致命一擊,其實都是由於放射活動無法停止而引致的。

海嘯固然令到福島核電廠的冷卻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但觀乎以往的例子 (例如美國三里島),不難設想有千萬種無法預料的原因(電線短路,喉管破裂,水閥失靈、電腦故障、人為疏忽、戰爭或恐佈襲擊等)可以導致這種情況。(註3) 這是核電科技其中一個危險的地方。(註4)

輻射無視疆界 影響廣泛深遠

現時大亞灣應變計劃設定香港境內離核電站20公里範圍為「緊急應變計劃區1」(平洲是香港境內唯一包括於此區內的陸地),區內人士或有需要撤離、屏蔽或服用甲狀腺封閉劑,作為防護措施。 (註5) 這項措施或可在行政方面滿足「國際原子能機構、國家及其他先進國家」等以推廣核能為已任的官方組織所訂下的所謂「最佳慣例」,(註6) 但卻不能保障七百香港市民及其後代的安危。要知道一旦發生嚴重意外,泄漏出來的核輻射不會理會任何人為設下的疆界,更不會按圓形擴散20公里然後停止。放射污染物會隨著風向、降雨和地形等因素隨處擴散,污染環境,危害生命,影響極為深遠。茲舉數例說明:

  1. 1986年的切爾諾貝爾核電廠只有1個反應堆發生爆炸,釋放到大氣的放射物質或只佔反應堆190公噸核燃料的1-2%,但卻足以令整個北半球受到污染,當中約2/3的輻射塵落到烏克蘭、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境。雖然短時間內因輻射而死亡的人數可能不多(即官方常說的「沒有即時危險」(No immediate danger)),(註7) 但隨著癌症等疾病的潛伏期(latency period)過去,後果已經逐一浮現。紐約科學院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2009年出版的研究報告指出,直至2004年為止,切爾諾貝爾核災在全球各地造成死亡人數竟高達 824,000人,整個生態系統也受到破壞,由基因變異造成的惡果將會一直延續下去。(註8)
  2. 包括美國三間大學等構機進行的調查研究確認,1979年三里島核事故發生4年後,附近區域人口患上對輻射敏感的癌症(radiosensitive cancers)增加64% 到700%不等,其中輻射敏感度比成年人高10-38倍的兒童受影響較大。官方報告指最受污染的區域可能在距離核電廠至少25公里的範圍外。輻射物質也散到數千公里遠的地方,影響至今仍然持續。(註9)
  3. 日本福島事故發生後,美國政府要求80公里內的國民撤離,距離福島約250公里的東京食水受到污染,市內漂浮著自然界不存在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到現在仍可發現放射性活度達到核廢料程度的泥土,情況不得不令人擔心。(註10) 日本近半人口住在受輻射污染地區,預料後遺症將陸續浮現。(註11)

以上例子足以說明,輻射不知疆界,影響廣泛深遠。沒有理由相信把20公里設為緊急疏散範圍的「國際最佳慣例」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安危。

市場不能承受的高風險

綜上所述,若以「風險 = 意外發生概率x意外後果」這個概念來衡量,核電的潛在風險確實不容忽視,業界的行為清楚印證了這種高風險是真實存在的:「以判斷風險為職業的人----保險公司,都不願為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核電站給第三者保險。因此,核電集團都必須[透過政治手段]通過特別的立法使國家(即納稅人、潛在的受害者)承擔巨大的責任。但無論保險與否,危險仍然存在。」(註12) 這種情況在40年前如是,如今也如是。(註13) 連核電業界自己也不願為其進行的活動負責,保險業界也不敢為他們提供保險,只能將核電的風險代價轉嫁轉給平民百姓,這不正說明宣稱「核電安全不安心」的「可靠度專家」很不可靠嗎?

最壞情況不是天方夜譚

香港一年之中有不少時間吹東至東北偏北風,即處於大亞灣核電站的下風位,而且下雨的日子也不少,一旦出現泄漏大量放射物質的嚴重事故,帶有大量核輻射的煙羽(plume)直達並降臨香港整個城市的最壞情況(worst-case scenario)是有可能發生的,到時香港將會毀於一旦,變成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這可不是危言聳聽----3.11核災期間只要風吹向日本內陸,東京便要面對這種情況。日本政府內部也確曾考慮過三千萬人撒離東京的計劃。(註14)

香港天文台實在有責任根據過往本港的風向及降雨情況,模擬出本港可能受核災影響的最壞情況,並將結果公開。保安局亦有責任向市民交代,一旦出現最壞情況,有沒有疏散七百萬人的「變應計劃」,讓市民判斷計劃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接受,並如實向廣東省及中央政府反映港人的意見,不應有任何隱瞞。

憑什麼要千萬人為核能冒險?

一個社會願意為共同利益承擔多少風險、付出多大代價,理應由社會成員在掌握充份資訊的情況下,經過深入的公開討論之後共同決定,沒有理由讓一小撮專家、官員和利益集團說了算。然而,當年大亞灣核電站的興建計劃卻在百萬港人聯署反對的情況下強行通過了,而反應堆的數目亦在很多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2座增至6座。說到底,這些風險都是強加於人民的,所謂的「應變計劃」也是強加於百姓的。為何要七百萬人為數個反應堆「應變」?為何不是6個反應堆為周邊千萬居民的安全關閉?核電集團的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並不一致。現在已累積了大量證據,說明核能絕對不是如業界所宣傳的「潔淨、便宜、安全」;實情反而是核能「污染、昂貴、危險」,而且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絆腳石。(註15) 還有什麼理由為了實現某些利益集團的核能大計,強迫千萬人以性命財產為作賭注?

要從歷史中學習,只能誠實面對歷史,並記取當中的教訓。七百萬人無法疏散,應變計劃無補於事;關閉大亞灣和領澳核電站才是唯一出路。

(註1) Kristin Shrader-Frechette. What Will Work: Fight Climate Change with Renewable Energy, Not Nuclear Pow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120-121.
(註2) M.V. Ramana. "No escape from accidents". in Costs, risks, and myths of nuclear power. Reaching Critical Will of the Women 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Peace and Freedom, 2011. pp.26-27.
中國有多大可能發生重大核事故?〉何祚庥
(註3) Benjamin K Sovacool. Contesting the Future of Nuclear Power.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2011. pp. 47-72.
(註4) 參考Gordon Edwards在香港的演講: Nuclear Power : A Labyrinth of Challenges and Choices. 2012.
(註5) 政府公布修訂後的 大亞灣應變計劃
(註6)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使命之一是推廣核能( 見http://www.iaea.org/About/mission.html ),利益與核能工業界十分接近,其發表的「權威」告報 (例如 The Chernobyl Forum) 不時受到多方的質疑。欲了解IAEA、ICRP、UNSCEAR等國際組織如何阻撓其他組織發表研究核災難的報告,可參考紀錄片 《核電爭議》(Nuclear Controversies),以及Rosalie Bertell, "Chernobyl: An Unbelievble Failure to Help"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 , March 2008, Vol. 38(3), pp. 543-60.
(註7) Rosalie Bertell, No Immediate Danger (The Women Press, 1985)
(註8) A.V. Yablokov, V.B. Nesterenko, A.V. Nesterenko, Chernobyl: Consequences of the Catastrophe for People and the Environment. 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 vol.1181, 2009.
(註9) 同註1,chapter 4. 這一章以詳實的資料和嚴謹的論証,証明了「三哩島核事故中沒有人(或少於10人)因輻射致死」這個官方說法是錯誤的。
(註10) Tokyo Soil Samples Would Be Considered Nuclear Waste In The US
(註11) Democracy Now: Gundersen: Fukushima Meltdown Could Result in One Million Cases of Cancer
(註12) E.F. Schumacher, Small Is Beautiful. Blond & Briggs, 1973; 中譯本《小的是美好的》。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頁90。
(註13)按現行中國法規,核電站營運者對單一宗核事故承擔的法律責任最高達人民幣3億元。如營運者須支付的賠償超過這個限額,中國政府會提供財政補償,上限為人民幣8億元。見《大亞灣應變計劃》第十二章〈法律權力及賠償〉。相比起日本政府預計東電未來兩年須作出金額達500億美元的賠償,上述數字可謂微不足道。
(註14) Yoichi Funabashi, "The End of Japanese Illusions" New York Times, March 11, 2012. 日本前首相菅直人的講話
(註15) 可參考註1、註3及由Heinrich Böll Foundation 出版的一系列專題研究:Myth of Nuclear Power-A Guide,中文版《核能的神話》可於香港核能輻射研究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