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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行動、公民抗命、及公民醒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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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佔中」包含了幾個重要的相關元素,那就是非暴力行動、公民抗命、及公民醒覺。在爭取落實真普選這目標,它們都是非常重要。

非暴力行動
非暴力行動包括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行為。吉恩‧夏普教授(Professor Gene Sharp)在《從獨裁到民主 ﹣解放運動的概念框架》一書提出了一百九十八項非暴力行動的具體方法。它們可以分為三大類:抗議和說服、不合作和干預。不少人以為非暴力行動的目的,就是要為執政者製造管治上的困難,令其不得不作出讓步。但按夏普教授研究所得,非暴力行動其實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使公民能產生出要規限政府權力的意願,及令到公民明白到他們其實是有能力去拒絕同意執政者以現行的不合乎公義的管治方法繼續管治下去。

任何政權都不可能單純依靠強權或利誘去長久管治一個地方。它必須得到公民認同其為享有正當性的政權,那管治才可以有效地延續下去。大部份人其實都會基於慣性而接受了現政權是具有管治的正當性的,而政權很大程度就是依靠人們這種慣性甚或惰性,令管治能維持下去,即使其管治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但當非常多人都能醒覺到他們其實是可以選擇不繼續去接受現政權某種管治的方式,尤其是一些不合乎公義的方式,那麼這個政權就不能不作出回應去改變, 不然其正當性就會不斷弱化令管治出現危機,甚至到了難以管治下去的地步。

公民抗命
「和平佔中」所採用的方法是混合了多種非暴力行動,而其中一種就是公民抗命。公民抗命怎樣能產生上述非暴力行動的作用呢?公民抗命都是涉及不合法的行為,而與其他也是不合法的非暴力行為不同之處,就是公民抗命者會自願承擔罪責。這主要是參考馬丁路德金在其《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所提出的公民抗命模式。公民抗命者是基於一個公義的訴求而作出有限度的違法行為,並透過承擔罪責去感動社會內的其他人,讓他們也看到現行的一些法律或制度是不公義的,促使他們支持把那些不公義的法律或制度改變為合乎公義的。

要使公民抗命的行動產生上述的作用,關鍵是在於「反差」(contrast)。進行公民抗命者愈是無私,就愈能突顯出他們所挑戰的法律或制度是不公義的。他們愈是能堅持非暴力及和平安靜,那就愈能突顯出那施加在他們身上的強制力或武力是暴力和不合理的程度。他們付出的代價愈大,就愈突顯出法律或制度不公義的程度。這也是為何公民抗命者要自願承擔罪責。

因此,如甘地那樣手無寸鐵、自願、但也主動地走到軍警前被他們擊打,所製造出來的反差就是最大,效果也應是最大。馬丁路德金所提出的公民抗命模式,並沒有去到甘地那個程度的反差,他沒有主動地去挑引軍警對他施加暴力。因此,甘地的公民抗命模式是更進取的。反之,若示威者在行動中使用了武力,那麼軍警使用武力去鎮壓,反差就會減少,效果就會削弱。示威者所使用的武力的程度愈高,其實是更加容易合理化了軍警去採用更高程度的武力。「和平佔中」所會採用的是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模式。

公民醒覺
如馬丁路德金所說,公民抗命的目的其實就是喚醒人們去看到制度上的不公義,而當人們覺醒到制度上的不公義如何損害到每一個人的尊嚴及違背個人及社會的長遠利益,他們就會採取各種方法包括了各種各樣的非暴力行動,去促使法律或制度改革,使它變得更合乎公義。

因此,非暴力行動和公民抗命能否成功改變不公義的法律或制度,就是在於普羅市民是否會被他們的行為所覺醒得到。要使別人覺醒,那就是假設了那人是睡著了的。但若他根本不是睡著,而是對這些公義訴求根本不認同,或採取冷漠的態度,或是雖醒了但卻基於不同原因裝睡;而大部份人都是這樣的,那麼非暴力行動和公民抗命就會失敗。

要使香港市民覺醒,「和平佔中」所採取的策略不只是等到進行公民抗命時才做功夫,而是由運動一開始,從意念的醖釀,到進行民主商討和公民授權的程序,就已帶動香港社會進行著公民教育的過程,令更多公民透過這些合法的行動也去反思今次公民抗命的行動所追求的民主和公義, 是否值得為此而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