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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義下的言論自由

前言:這次爭論的核心問題就是言論自由,在這裡的討論被人不斷洗版和轉移視線下,連展開討論也有困難,我嘗試以政治自由主義的角度,去說明言論自由的界線是甚麼,可是作為只上了幾堂周保松的政治哲學課的不肖學生,對自己認識政治自由主義的深度實在沒有把握,所以歡迎各位高手指教。

言論自由是甚麼、它的界線應到那裡,從來就是政治及哲學爭拗的重要議題。

我先引用周保松的說法來作簡單的回顧:

周保松說:

1. 在第(7)點中,你提及權利是natural right,是人與生俱來的。如果有人問:為什麼是人,且僅僅是人,天生便有某些不容侵犯的自然權利?理由是什麼?

然後又有人會問:「權利」這一概念是西方的產物,中國傳統從來沒有natural right or human right這個概念,既然權利具有普遍性,適用於所有世代所有人,為什麼中國幾千年文明,卻沒有發現這與生俱來的東西?理由是什麼?

我的意思是:訴諸與生俱來,未必是論證權利最好的進路。(就思想史發展來說,自然權利的早期,其實有神學背景,假定了上帝是權利的授予者。)

如果換一種思路,例如說:人作為人,應該享有一些權利,因為這些(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保障了人作為人的一些根本利益(fundamental interests),其中包括思想和行動的自由。我們將這些利益好好闡述出來,讓所有人見到,從而明白權利的重要性,會否較「天賦」來得好一點?

2. Mill提出的傷害原則的基礎,訴諸的不是權利,而是他所說的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簡單點說,傷害原則的道德基礎,是因為長遠來說,能夠極大化社會的總體幸福。他是從社會整體的好的後果,來支持言論和思想自由。

Mill的論證,有個危險: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人的言論自由肯定導致不好的後果,為什麼不可以限制這些人的自由?原則上是可以的。

以個體為基本單位的權利觀,其實很想避免這個問題,因為權利的道德基礎不在於社會整體效果,而在於它保障了個體的一些根本利益。這些利益只屬於該個體,不可以量化為人與人之間的簡單加總。(John Rawls, Ronald Dworkin, Robert Nozick都是這種思路。)

總結:要論證言論和思想自由,可以有兩種頗為不同的進路。當然,這兩種進路,都可以接受傷害原則作為一種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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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的的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就是說只要社會總體上有得益,那少數人失去言論自由是可以接受的。

但問題是,我們如何才能判斷甚麼人的失去言論自由,能夠導致社會總體有得益?

問題正在於,如果我們作出"錯誤"的判斷,那麼我們就是禁制了正確的言論,而維護了錯誤的言論了。納粹黨、共產黨正正是用這種邏輯來造成歷史的悲劇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這個世界上有絕對的真理 / 只要禁止了某種言論,就會導致社會總體有得益"這種想法,源自希臘哲學,但到了近現代,就出現了存在主義思潮:這個世界上可能沒有真理這回事,真理不過是人們的信念的集合 / 維護社會上某些群體的利益的意識形態。

這種存在主義思潮,連同虛無主義和多元主義,對近代哲學家做成了很大的困惑,結果就出現了John Rawls的政治自由主義:

http://homepage.ntu.edu.tw/~jiang/PDF/E1.pdf

羅爾斯相信:透過這些基本觀念的重整,一個自由主義式的政治公道概念將可以清楚地浮現出來。它會是政治的,因為它的適用範圍只限定於一個政治社會的基本結構;它不奠基於任何特定的道德或哲學信念;並且只以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所容許的語言來進行議論,它也會是自由主義式的,因為它保障一般民主憲政體制所列舉的基本自由權利與機會;它肯定這些自由權利相對於功利計算的優先性;並且注意落實這些權利所必須採行的種種措施。兩者合起來講,就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精義。

http://www.ccrs.org.cn/show_4991.aspx

在現代民主社會的條件下(羅爾斯本人也承認這一點),正義倫理原則和一切“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le)的倫理原則,並不是靠舊式的社會契約理論所能求得的,只能靠公共言談基礎上所達成的公共理性來保證,無須用一種人為的“幕布”來遮蓋各自道德觀點的差異,關鍵在於建立理想的公共論壇,建立能夠為言談各方所理解的理想語言和合理語境,反復磋商,反復討論,最後達成某種共識。

政治的正義觀念應該且必須是一種“獨立的觀點”,它既不依據於任何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doctrine),包括完備性正義論道德學說,以保持價值中立的政治立場;又能容忍這些合乎理性的學說多元互競、自由發展,並最終獲得共同認可和支持,最終達成寬容基礎上的“重疊共識”。政治正義觀念的內容是通過隱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而表現出來的。各種學說或理論如果想要在現代民主社會條件下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是合乎理性的。現代多元民主社會的政治基礎只能是公共理性,而不是某一種哪怕是充分完備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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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它是否會令到社會的一些社群的權利和自由受損,就算對方親共,只要他不是說要把民主派殺光 / 拉入監獄 / 公然聲稱不讓對方有言論自由,他依然有其言論自由。

新納粹份子的問題,就在於它鼓吹仇恨社會中的其他成員(新移民),而這正正違反了羅爾斯所說的"保障一般民主憲政體制所列舉的基本自由權利與機會",破壞了這個社會"互相尊重及包容其存在及其價值觀"的原則,或簡單地說,侵犯人權。

而明光社反對同志的存在的權利,當然也不在保障範圍了。

有人問:/民主自由要包容反民主自由的思想,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會答:
沒錯,除非它明顯地妨礙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主義不會以一種價值為凌架於其他的價值,連反對民主自由,也是應該包括的,直到它落到現實層面地聲稱要侵犯其他社群的權利和自由,這才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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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討論,我會將言論自由歸結為:言論自由不應該有限制或受到威脅,除非對方的言論是在鼓吹侵犯社會上其他人士的權利和自由。在現實社會上,反種族歧視、反年齡歧視及反性傾向歧視等法律,的確是有限制言論自由的效果,但因為它能保障社群中的成員的權利及自由,所以它符合羅爾斯所說的正義。

到了落到現實層面,看看我們能如何在這次爭論中運用以上言論自由的原則。

1.
有關起底
黃世澤在其博客中聲稱:
任何人,有以下人等的個人資料,請與本人聯絡,本人將會對有關資料提供者身份保密,並對合符條件的資料提供者致薄酬

根據黃世澤的往跡,他在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後,以這些個人資料來纏繞對方,或是"起底",已經是他被廣泛公認為會做的事。
黃世澤的往跡:
http://evchk.wikia.com/wiki/%E9%BB%83%E4%B8%96%E6%BE%A4
起底:
http://evchk.wikia.com/wiki/%E8%B5%B7%E5%BA%95
不少人利用「起底」解決自己的私人糾紛,以恐嚇或作弄或報復他人。一眾網民不斷發佈人家被起出的個人私隱資料,損害別人聲譽,達至網上欺凌。

而以纏繞對方,或是以恐嚇或作弄或報復他人、損害別人聲譽,達至網上欺凌,而非"建立能夠為言談各方所理解的理想語言和合理語境,反復磋商,反復討論,最後達成某種共識",明顯地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

2.
有關通寶

黃世澤認為通寶攻擊本土行動,我找不到原文,只能找到一些片段:

通寶的言論:
通寶可不知甚麼背後動機,只想反問一句:「官府可以不追數嗎?」嘿,答案很清楚的是不可以。喂,那筆數是堂費一部分,是法庭判官府可收回的,是公帑喎!由是,官府有甚麼理由可以不去追收?要知道,公家部門,應收的款項不收回,得要獲批准撇賬。此情況下,實在看不出誰能作到一個可信納的理由支持撇賬。何況,這個理由隨時可給查數的揪秤,甚至給昃臣道審問!
當然,有些always simple sometimes naive的人會說自以為士是為公眾利益,故官府可以此理由免數。哈,如果通寶做查數的肯定即時會問:「有甚麼標準,又誰去定?」然後再問:「如果成立的,為甚麼向來在此方面寬鬆的官老爺會判他們給堂費?」接著,便會拿出此案的法官判案書編號HCAL 87/2007大聲的說:「睇清楚先好講啦!」

從這片斷上,我看到通寶的言論所說的是:"從政府的運作及法理上,政府追數是正確的,政府在一般情況下,不應該免數。"

我看不到對方的意見有何邪惡之上,到了要起人底的地步,而不是以理性討論來說服對方:本土行動的行為涉及公眾利益,即使政府運作上和法理上不能免數,律政司也應該運用豁免權去免數。

由此可見,黃世澤明顯地以理性討論以外的方法去威脅他人封嘴,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原則。

3.
有關公務員及言論自由

黃世澤說,通寶言論中反映出他是政府的高級官員,但並沒有提出証據,也把別人的封博視為間接的証據。

首先,不少人已經說明:
即通寶發表之網站,一貫是以個人名義,沒有附上本身職銜,亦沒有表明文章代表本身所屬部門立場…從以上的基準而言,強行說通寶言論有違公務員政治中立,未必說得通…
就算真係要講,通寶的言論也不過是「政府提出了明確的政策後,公務員發表意見及文章以表示認同政府的政策。」
故此,AK以為,黃君當然有權向公務員事務科作出投訴,不過是否可以成立,則需由公務員事務科作出裁定,而基於以上的案例,黃君的投訴成立之機會並不高
http://neoak.wordpress.com/2009/08/12/%E8%AB%96%E3%80%8C%E9%80%9A%E5%AF%...

第二,
不論通寶是否官員、是否違反公務員守則,只要通寶根本沒有發出鼓吹侵犯他人權利及自由的言論(在他的言論中,我只看到他強調政府的行動合法),那作為"捍衛言論自由"的人及組織,難道我們就要因為對方和自己立場不同,就要以討論之外的方法威脅對方的言論自由嗎?
如果我們聲稱"捍衛言論自由",卻支持用禁止他人行使言論自由的行徑,那我們不是在以"捍衛言論自由"為輸打贏要的籍口嗎?

就算這種行為是合法的,那用這種行為打壓對方的言論自由的人,依然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原則。

正如王永平之前的文章說,公務員也享有言論自由,如果法例有不合理地限制言論自由的條文,那一個以"捍衛言論自由"為旗幟的組織,要做的不是去思考如何利用這法例去打擊異見,而是要求政府去檢討這法例。

如果"捍衛言論自由"的原則,是可以隨自己的利益而讓步、和自己不同立場的人的言論自由就不用維護的話,那我們憑甚麼來要求別人出錢出力地去維護我們自己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