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爭論得沸沸揚揚。宗教右派人士把焦點轉向「家庭價值」之辯,可謂捉錯用神,因為《條例》旨不在褒揚什麼「價值」。《條例》及其建議的修訂範圍其實十分寬廣,包括「婚姻關係者」、「異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前同居者」、「前同居者的子女」和「繼父繼母」等。讀者只需細心想想就明白:《條例》之內,貫穿雜多不一的家庭模式之共同元素,絕非什麼「家庭價值」,而是更多地指向一種危險性,一種由「持久親密關係」衍生的特定暴力元素。
若按照宗教右派人士的邏輯推論,納入「同性同居者」於《條例》之下,便等於採用了另一種「家庭價值」,那我們豈非要認為,政府和立法者們正在鼓吹「前同居者」、「前同居者的子女」和「繼父繼母」具有某種新穎的「家庭價值」麼?這完全牛頭不搭馬嘴!
返回脈絡,「家庭」的意思根本不是什麼承載「神聖價值的聖地」,而是指向一處「由持久親密關係滋生暴力的危險空間」。宗教右派的混淆/騎劫不幸地正在此處:將《條例》中原本用作界定出親密關係中危險空間的「家庭」,無端投射作界定出具有神聖價值、符合傳統觀念的「家庭」,前者和後者說的根本不是同一種語言。
在此一語境底下,戰場分裂成兩個,一邊是對抗所有由「持久親密關係」孕生的家庭暴力;另一則是替各種「親密關係」與「家庭模式」分別出等級高下的象徵性鬥爭,而象徵暴力(symbolic violence)是此一領域的主角。像文化精英不接納「地文化」夠格稱作「文化」一樣,今天宗教右派人士致力提倡一種特殊的家庭價值,努力區分出「家庭」和「家居」之間的等級性,通過「字眼」、「命名」、「分類」及「定義」來進行文化鬥爭。
正如在上周日的城市論壇上,明光社蔡志森猶如揭露底牌般說道:建基於婚姻、血緣和領養才是可接受的「家庭觀念」。然而,按蔡的意思,不單止「同志同居者」會被剔除出此一家庭範疇之外,就連許多寧願選擇長期同居的香港人也無法倖免。更狂熱的是,這種宗教主張相比於1986年經已涵蓋「男女同居者」的《家庭暴力條例》還要落後。問題是,它到底是誰的「家庭觀念」?真正騎劫了我們「家庭觀念」的人又是誰?
論者更常常胡亂將「同性同居者」跟「同住長者」及「同住租客」等同起來,泛泛將它們歸類為「家居」,從而徹底貶低、淡化「同性同居者」的愛慾模式及親密關係此一根本面向。走筆至此,我們不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重新閱讀宗教右派的流行說法:不是《條例》的修訂會為同志婚姻開綠燈,恰恰相反,宗教右派把「同性同居者」貶作「家居」的行動,其實是他們多年來反同性戀大計的重要一步。
這不是選用何種字眼的技術性問題,而是:像筆者一樣,既非基督徒,也非同志,但作為同樣擁有家庭生活的香港人,為什麼接受此一染上了濃厚基督右派價值的特殊家庭觀念?!更重要的是,應該緊記法國社會學家布迪爾(Pierre Bourdieu)有關象徵鬥爭的教誨:不論是性別、性傾向、種族抑或階級,所有這些領域的被宰制者,使之服從既存秩序的首要方式絕不是立即的暴力,而是為他們塑造一個負面的形象、次級的標籤,這就是象徵暴力。
看來,要抵禦的不止是物理的家暴,更可怕的是來自信眾們四方八面的象徵性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