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日跑三場示威,但我不是職業示威者,沒有人是職業示威者,只是有些事情,你不能容忍自己沉默。那三件事,大概就總結了上星期編輯部最重要的議題。
一﹞馮炳德襲警罪成立被判入獄十五星期,不准保釋等候上訴,要賠償八千港元給「受傷」警察,而警察還可以繼續循民事向馮炳德索償。
繼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那篇令人咋舌的定罪判詞後,林裁判官昨日的判刑發言更上層樓──開始天馬行空了。
法官說「我們知道視乎情況的嚴重性,一般會判監禁九星期至九個月。上訴庭在cacc399/1993說,任何人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都不能被法庭同情......被告上次有刑事紀錄,積犯應比沒有犯過的人得到較重的判刑。
「本庭見到,被告有很多朋友和支持者稱讚他,亦詳細地看過求情信。但係,有人在信中教法官判案,也有人提醒法庭應該如何緊守崗位。辯方說事件在遊行期間發生,想說被告情有可原,也說在遊行裏面情緒比較容易激動,但被告不能以遊行做擋箭牌,什麼也可以做得出。﹝多份報章在這部分引述說「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wee man lee的案例指,情緒衝動並不是求情的理由.....pw2﹝「被襲」警員﹞只是履行由上司指派他做的職務。
「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pw2﹝「被襲」警員﹞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被告態度強硬,並無悔意,同佢的背景報告所述一樣,亦都冇認罪,冇節省到公帑同埋證人的時間。被告上次已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
因此,法官提出兩項刑罰:
第一:監禁起點十五星期,因為不認罪,不能減刑;
第二,賠償pw2 8000元,需於三月廿七日之前交錢。如果不足以賠償佢的損失,可以循民事索償。
罪定了、刑罰也定了、剩下來就是會否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辯護律師沈士文在這個環節上極力爭取,他表示,要求保釋是基於兩個原因,一是他已代表馮炳德撰寫了清晰的上訴理由書,二是因為上訴排期需時,若不准保釋,極有可能坐完十五星期監還沒開始上訴聆訊﹝馮炳德和馬楚明今年年中定罪的皇后碼頭襲警案,上訴審訊排期至今月初,足足半年後﹞。如果不准保釋,變相是先罰後審,剝奪了就刑期上訴的權利。
接着,沈士文詳細列出了六點上訴理由,包括:
一﹞法官因辯方證人有相同的政治觀念或同屬一個政治組織而相信他們隱瞞案法經過是錯誤的判斷,因為以上所講的政治觀念,和本案兩位證人是否可信完全冇關。如果同一套邏輯適用於警方,則pw1﹝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有好強的的正義感,所以偏幫警察pw2,可信性也會存疑。
二﹞法官不接受辯方質疑控方證人pw2倒地的動機,不接受辯方指出其證供浮誇、誇張失實。法官的理由是辯方沒有提出理據為何警方會誣告被告。沈士文指這是法官的嚴重錯誤,辯方沒有理由需要解釋點解控方會誣告﹝此時,法官打斷沈士文講話,說高等法院上訴庭最近已有案例駁倒這一點。﹞
三﹞辯方提出一些重要環節,有關警員描述點樣俾被告的右手肘撞到,叫證人描述過程,示範動作,跌低的反應。控方各證人有矛盾,辯方的講法和控方證人也有不同的描述。法官否定的理由,是這一類的問題完全無關,只需要同意「是用右手肘撞」,並指針對這類矛盾屬於雞蛋裏挑骨頭。沈士文回應指:「現在不是講當日天氣,不是講緊一些同撞擊的事實好遠的問題,而是右手肘是輕輕伸展,還是轉身撞埋去的分別。如果這一類矛盾是毫無關係,辯方不知道什麼才是重要的地方。」
四﹞要求上訴法庭重新睇審訊過程謄本,再示範被襲的姿勢,這類重大的矛盾和犯駁,若有疑點,其利益應該歸於被告。
五﹞法官不接受辯方第一證人﹝街外人﹞的供詞,說他不是醫生亦不是醫護人員,這是誤解了街外證人的證供。他並非在解釋為何pw2跌低,而是形容他「好似因身體不適跌低」,並非專業判斷,因此是否專業醫生同本案無關。
六﹞「遇襲」警員pw2沒有在適當時機向人講出跌低的原因:
a) 點解會認錯了在現場唯一的控訴對象是李展超督察,而不是控方第三證人沙展。警員的解釋不應被接納。
b) 法官亦都沒有處理到在律敦治醫院,「遇襲」警員pw2沒有向醫生講如何跌倒。他在表格中漏空了「說明如何受傷」的column10 column11。法官也沒有處理。
辯方律師沈士文當着裁判官面指出其六點錯誤,大家記着,律師不是要求法官改判無罪或減刑,只是要求保釋等候上訴。林裁判官回話說:「未看得見有基礎需要改判或讓被告人保釋」,就此揚長而去。現場聲援者初時都傻了眼,接着罵聲四起,大喊「政治法庭可恥、政治法官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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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報紙,才察覺到林裁判官陰濕之處。在法庭上,法官講的就是權威,記者在紀錄的過程中,往往將最不合符常理的話神不知鬼不覺地混入報道之中,結果,大家今日讀到:
「裁判官林鉅溥判刑時指,被告參加遊行時情緒激動,並非犯案藉口,事主只是執行職務,無理由遭受被告欺負及虐待。」﹝蘋果﹞
「林官即怒斥被告『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強調衝動亦非求情理由,一般理智的香港市民也會認同,一個遵循上司命令執行職務的警員,不應遭受
欺負和虐待.....」﹝香港商報﹞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馮視法律為無物,喜歡襲警便襲警,又指遊行並非「擋箭牌」,警員亦無理由受到欺負和虐待,最後更拒絕馮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明報﹞
「裁判官表示遊行人士不能以遊行示威作擋箭牌,遊行時情緒激動亦非犯案理由,理智及受過教育的人都不會接受警察被欺負及虐待。」﹝香港經濟日報﹞
同一件事,在零八年十二月廿五日﹝即判罪後翌日﹞的報章的重點又有不同。
「裁判官林鉅溥昨裁決時指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憎恨警員」﹝新報﹞
「林官又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因憎恨警方收窄遊行路線而犯案。」﹝明報﹞
「林官表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憎恨警員.....」﹝大公報﹞
上次是「憎恨」,今次是「施暴」、「欺負」、「虐待」再加「擋箭牌」,林裁判官在口頭判案時用上這些吸引傳媒注意的字眼,潛移默化地誤導公眾。然而,林裁判官日後在書面判詞裏,卻可以寫出另一個沒有加鹽加醋的版本給上訴庭,上面那些偏頗失實的字眼只會封鎖在法庭錄音裏。
「憎恨」?究竟誰憎恨誰?
「施暴」?究竟誰向誰施暴?
「欺負」?究竟誰欺負誰?
「虐待」?究竟誰虐待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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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報道中,只有明報有做跟稿《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見附錄﹞,訪問了陳文敏和張達明,但記者根本未明白問題的關鍵,白白浪費了請教兩位學者的機會。
如果我係明報記者,我在訪問中會關注以下幾點:
一﹞警方選擇條例檢控﹝36b或63﹞的酌情權及因而引起的後果。「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更多討論。」這點不知是陳教授主動提到還是記者問到,絕對應該追問下去,現在是捉到鹿唔識脫角。
二﹞應把辯方律師提出問題交給兩位教授。辯方律師其中一個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是,此案判刑不長,若不准保釋等候上訴,即是剝奪了被告上訴刑期的機會。香港法庭為何會容許低級法官變相代替上訴庭就刑期作決定?辯方律師說馮炳德願意交出旅遊證件及三萬蚊保釋金,裁判官不批准保釋是否合理?
三﹞辯方律師多次強調事件是在示威遊行中發生,並不是想以示威做「擋箭牌」,而想希望法官根據案情和衝突程度,「將呢一類在公眾集會內所干犯所謂的襲警罪和刑事罪犯犯案逃跑或拒捕時犯的襲警有所區分」﹝辯方律師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求情語﹞。法律最重公平,那個什麼女神的天秤的兩方,一方是行為,一方就是相對稱的刑罰。現在涉及示威者襲警的判刑卻失去了平衡,之前也說過,一名拒捕然後出拳打傷警察嘴的人,跟一個在示威期間與警察為示威範圍角力的人,在裁判官面前可以面對同樣的刑罰和更加脫離現實的譴責。就在幾年之前,在示威期間出現同樣的行為和衝突,結果是罰款了事,例如法輪功。為什麼會出現這些情況?是馮炳德比較好欺負?
四﹞法官在庭上說:「被告上次都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這句話不單止污蔑了馮炳德,污蔑了所有參與零八年一月十三日爭普選示威的人,也污蔑了在法庭的聲援者。林裁判官可能留意到蘋果日報零八年一月十四日的報道,可能是聽到辯方律師多次提到現場示威者大聲指警員「插水」跌低,也可能是見到一大班聲援和寫求情信的朋友,忍不住要連群眾也一併抹黑。法官這類評語是否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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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炳德視法律如無物。
──馮炳德很憎恨警察。
──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喜歡怎樣就怎樣。
──馮炳德有恃無恐,因為身邊的示威者﹝包括本人﹞都很憎恨警察,而且認同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
究竟是誰發了神經?
......當我們在法庭後門等候囚車接走馮炳德時,居然被我們碰上放工離開的林裁判官。變回一個普通人的林裁判官,走後門,低着頭,不敢正眼看身旁怒視他的示威者。他急步走到法院正門前的馬路對面,急急上車,好像剛剛被宣判有罪的犯人一樣。
長氣得滯,另外兩次示威情況,再續。
附錄:
版面/版頁: 法庭/A08 明報日期: 2009-01-08
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
本土行動成員葉蔭聰昨聽罷判刑後,不單對馮炳德被判囚15 周大為不滿,更指裁判官本身有偏見,質疑司法制度的公正,他更不滿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是由於證人與被告有相同的政治觀點。但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很難斷言裁判官接納警員的口供是對是錯,因警員並無必要在庭上說謊,不過也有案例是裁判官沒有接納警員口供,且每件案件的情况也有不同,難憑單一案件作判斷。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更多討論。至於警員在庭上的口供是否較可信,陳表示很難斷言,但可能警員受過作供技巧訓練,作供較有條理。他建議示威者在遊行時可拍下錄影帶,若真的與警方發生衝突則盡快用筆記下細節,萬一被檢控亦較有保障。針對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口供,葉蔭聰質疑警員也有相同的理念,而他們更屬相同的組織,而且有關警員的證供更有多處矛盾,但裁判官卻認為矛盾的地方與本案不相干,葉質疑法庭的獨立及公正性。
葉更指裁判官說遊行人士欺負和虐待警察是荒謬,究竟是哪一方欺負對方也未能說準。葉續稱,有專業法律意見指襲警案中法庭下令被告賠償公職人員乃屬罕見情况,他擔心這個做法可能會鼓勵警員在處理示威場面時「插水」(即自己故意跌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