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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涉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 母子涉事後毀證據 縱火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3男涉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 母子涉事後毀證據 縱火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獨媒報導】2020年3月30日凌晨,跑馬地警署遭投擲汽油彈,警方事後到灣仔一間時裝店舖調查時,搜獲大量玻璃樽、卡式石油氣瓶和天拿水等,售貨員母子涉嫌毀滅證據。5人否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經早前審訊,今(4日)於區域法院裁決。除了其中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之外,其餘所有控罪均成立。5人須還柙,連同開審時認罪的44歲被告一同押後至6月24日求情。法官王詩麗表示,7月將有大部份時間不在香港,所以預料會於8月判刑。

5名被告分別為:售貨員倪永聰(案發時23歲,現27歲)、髮型師區躍南(案發時22歲,現25歲)、倉務員黃浩程(案發時18歲,現23歲)、售貨員倪炳楠(案發時20歲,現24歲)及售貨員丁鳯霞(案發時43歲,現47歲)。

一被告稱威嚇下簽署文件及交出手機密碼 官批「隱瞞真相,編造情節」

警方於2020年5月26日分別上門拘捕5名被告,其中黃浩程在警誡下稱:「係阿甘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我無落手。」黃爭議相關口供、警員記事冊和錄影會面的呈堂性,聲稱在警員威迫利誘下才作出。他親自作供稱,當警察到他住所拘捕時,警員向他稱:「呢單嘢係你做架啦,你唔認就告你暴動架啦」、「呢單嘢其實好細囈」;到達警署後,他為免被視為「玩嘢」,便交出手機解鎖密碼,警員亦要求他在錄影會面中回答「係」,否則控告他暴動,被告遂跟從警員的指示。

不過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證言,認為他供詞互相矛盾、不合乎邏輯,「隱瞞真相,編造情節。」法官指被告當時並沒有承認縱火,如果警員真的如被告所形容般兇惡,按理當被告不肯就範時,他們不會輕易罷手,必然會威嚇被告直至得到招認為止;惟根據被告的說法,警員並沒有如此做,只說了一次會控告他暴動,而沒有進一步威嚇。

法官又指,被告一方面形容自己十分驚怕被控告暴動罪,「如真的受壓,很自然會任人魚肉,承認縱火罪」,以免被誣告暴動罪,可是被告堅持不認縱火,僅承認自己是把風者,其行為與他形容自己驚慌和受壓是不相符。

法官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從容、平靜、聲線明亮,拒絕接納他是在不自願情況下簽署文件和提供手機密碼,最終批准被告的口頭招認、錄影會面等證據呈堂。

官考慮閉路電視片段等證據 裁定3男縱火罪成

就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面對的兩項縱火罪,法官信納警察證人的辨認證供,肯定閉路電視片段中的3名男子為被告,並考慮閉路電視影片、附近住宅保安的證供,顯示事發前,已認罪的首被告甘偉達到便利店購買3支喜力啤酒,然後到公園把啤酒倒掉,並把原本的車牌更換成另一個車牌;之後甘駕車接載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到跑馬地警署外,3名被告下車時已「變身」成「黑衣人」,不久後有3枚汽油彈投擲向警署,3人隨即奔跑並登上私家車離開。法官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肯定3人在案發時向警署投擲3枚汽油彈,然後跑上首被告甘偉達的私家車逃離現場。

法官指,3名被告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準備、有分工地犯案,汽油彈除了損毀跑馬地警署的油站地面、油缸天花和電力分站之外,還波及了停泊在附近的一輪私家車,因此裁定3名被告兩項縱火罪均成立。

母子涉毀滅證據 官批准二人之間訊息呈堂

就倪炳楠與其母親面對的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案情指稱同日早上,偵緝警員16566到達倪炳楠工作的時裝店舖,在貨倉後巷看到倪在洗手間內,正在把一些有濃烈刺鼻氣味的黑色液體倒入坐廁內。倪被指提供解鎖密碼,內有倪與其母親丁鳯霞之間的WhatsApp訊息,大部份是語音訊息,其中一則由母親發出的文字訊息,稱「出事了」。其他警員稍後到達店舖,警員16566向警長林國雄匯報期間,倪突然說:「我唔知咩事,我阿媽叫我做嘅。」

不過,倪炳楠在審訊時親自作供時,則否認向警察提供手機密碼,而是他解鎖手機之後,一名女警員取走了他的手機。倪亦稱,當警員到達店舖時,問他:「咪郁,你喺度做緊咩?」,他轉身看見警員便說:「我唔知呀,阿媽叫我倒嘅。」而非控方案情所指他在警員匯報期間說:「我唔知咩事,我阿媽叫我做嘅。」

法官則裁定,不論是倪在哪一種情況下說「我唔知呀,阿媽叫我倒嘅」或「我唔知咩事,我阿媽叫我做嘅」,均可接納作為呈堂證據。法官又裁定倪與母親之間的訊息對話可以呈堂。

母親訊息吩咐扔掉物品 兒子稱倒掉裝修剩餘物資 官拒信納

法官指,母親丁鳳霞吩咐幼子倪炳楠倒掉火水的時候,已經知道長子倪永聰被警方上門拘捕,所以倪炳楠在庭上供稱倒掉裝修剩餘物資的說法是不可信的。此外,倪炳楠在庭上一方面供稱業主不續租,所以要倒掉火水,另一方面又稱擔心有人闖入店舖攪事,甚至燒舖,所以要倒掉火水,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版本。若然業主不續租的說法屬實,母親便無需在案發當日急切打電話給幼子,聲線驚慌又用WhatsApp 要求幼子倒火水。法官拒絕接納倪聲稱倒掉火水的理由。

法官指,母親向幼子倪炳楠的語言訊息提到「俾警察捉咗」,必然是指長子倪永聰;母親說:「一早同你講咗會出事」、「睇吓將嗰啲嘢逐樣扔咗佢」,顯示她清楚知道長子的縱火行為與店舖存放的物品有關,否則不會叫幼子倒掉火水。至於幼子亦沒有向母親查問兄長案件詳情及想扔掉哪些物品,可見二人「心裡有數」知悉長子被捕所為何事。幼子之後問母親:「我要唔要落閘先?去執哂嗰啲嘢先再搞呀!」,顯示他想隱蔽地行事。

法官肯定母子二人達成協議,摧毀警方對長子倪永聰涉縱火調查的相關證據,母親作出指示,幼子倪炳楠付諸實行,倒掉潤滑油和汽油,目的明顯是有意妨礙司法公正,遂裁定二人罪成。

欠證據證明「管有」或「控制」天拿水白電油等物品 售貨員一項罪脫

就倪炳楠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店舖被搜出的毛巾布碎、空玻璃樽、卡式石油氣罐、天拿水、白電油、發電機油和潤滑油等。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倪「管有」涉案物品,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倪在2019年10月尾才開始到涉案時裝店舖幫手,在營運和業務上並非唯一「話事人」。較早前負責店舖業務的是倪炳楠的兄長倪永聰,二人交接時,兄長吩咐弟弟不要理會他的物品;閉路電視亦顯示案發前兩日,兄長帶同朋友進入店舖內,留下了一個背包,直至案發當日該背包仍原封不動。法官相信店舖內擺放的物品有可能是屬於兄長倪永聰、其朋友或其他家庭成員。法官指,即使倪知道涉案物品的存在,也不代表他「管有」或「控制」它們。

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同被控兩項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跑馬地警署的油站旁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以及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倪炳楠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同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的店舖內,保管或控制一塊毛巾布碎、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罐、一罐噴漆天拿水、一樽天拿水、一罐白電油、發電機油、潤滑油等。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

首被告甘偉達(44歲,學車導師)在開審前承認兩項縱火罪,須待同案被告審訊完畢後才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124、1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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