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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官批「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

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官批「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人否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羅偉洛自裁決起缺席聆訊,遭發拘捕令。餘下8人今(12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至5年。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本案暴動為時48分鐘,期間警方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不予理會,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致建築物起火。她批評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乃本案嚴重之處。

官指各被告攜裝備及臉罩等 顯然「有備而來」

9名被告依次為:展覽場地工人羅偉洛(26歲)、診所助理李翠婷(22歲)、學生何善航(22歲)、音響工人楊任濤(24歲)、律師樓文員方穎雯(28歲)、兼職外賣員宋昭鵬(27歲)、助理測量師雷健昌(32歲)、油漆工人黃炎元(25歲)及運輸工人陳文澤(22歲)。

首被告羅偉洛早前裁決時因病缺席聆訊,其後未按法庭指令歸押,遭發出拘捕令。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人數有約1,000人,及後有100至數百人加入,為時48分鐘。而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但示威者仍不予理會,期間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張官認為,雖不能證明本案有嚴重財物損毀及傷亡,惟每次示威者襲擊警署時均會令附近起火,對現場造成一定損壞,亦不能忽視對警署內的警員及在場人士帶來風險。

她續指,當日大部分示威者均穿黑色衣服、戴上口罩及舉起雨傘,明顯是知道其行為不合法,欲遮蓋臉容;而本案各被告亦分別有其他裝備及臉罩,顯然是「有備而來」。

官批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目無法紀」

雖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均非帶領角色,但張官指法庭要考慮整體示威者的群體行為,批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等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乃本案嚴重之處。

各人就暴動罪判監4年7月至5年

她考慮本次暴動的規模、人數及暴力程度,就暴動罪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她考慮各被告年輕、無案底,酌情減刑3月,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的暴動罪刑期為4年9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均能接納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惟張官認為除了第四被告楊任濤及第八被告黃炎元對案情幾乎沒有挑戰外,其餘被告同意的案情大部份均是媒體拍攝到的情況,看不到他們有不接納的理由,最終只給予楊任濤及黃炎元再減刑2個月,二人的暴動刑期為4年7個月。

其中第三被告何善航管有伸縮棍及鎚,張官認為相關物品可以造成身體傷害,加重案情嚴重性,將何的刑期上調3個月,刑期為5年。

7人藏武及工具罪成 與暴動刑罰同期執行

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陳文澤及楊任濤分別面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張官分別判監6個月、9個月及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刑罰整體性,下令各被告以上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對於辯方求情指本案程序歷時3年,令各被告承受極大壓力,張官則認為此非源於控方的不合理延誤,沒有就此減刑。

以下為各人總刑期:

羅偉洛:缺席聆訊
李翠婷:監禁4年9個月
何善航:監禁5年
楊任濤:監禁4年7個月
方穎雯:監禁4年9個月
宋昭鵬:監禁4年9個月
雷健昌:監禁4年9個月
黃炎元:監禁4年7個月
陳文澤:監禁4年9個月

控罪指9人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7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及伸縮棍、摺刀、鐵棒、彈射器連彈珠、手銬、鎚和鐳射筆。

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DCCC 410/2020、DCCC35/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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