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陳真咬甩趙家賢耳兼持刀傷人囚14年半 刑期上訴得直減刑半年 官指開審前賠償顯出誠意

陳真咬甩趙家賢耳兼持刀傷人囚14年半 刑期上訴得直減刑半年 官指開審前賠償顯出誠意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操普通話的男子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以及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14年半。陳真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8日)判他上訴得直,減刑半年至14年監禁。上訴庭指,考慮到陳真襲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及事主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7年量刑基準「絕不為過」;也不同意上訴方指陳真被挑釁犯案,指他反而是「直接挑起事端」。惟考慮到陳真最終向4名受害人賠償合共393萬元,是「並不常見的大數目」,他需變賣住所支付,對他和家人的影響不可說不大;而陳在開審前已開始作賠償安排,而非用盡方法拖延,「顯出了他的誠意」,認為原審不應純粹因賠償是由他傷人而起,而排除該減刑因素。

上訴人為陳真(案發時48歲),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大律師容海恩及劉玉儀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考慮襲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 7年量刑基準絕不為過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就上訴方引案例指無預謀及一時激動的傷人,即使造成與本案相約甚至更嚴重的傷害,刑期也可低於或只是略高於本案控罪的7年,本案控罪應以5年半為量刑基準。

上訴庭認為相關案例與本案情節不同,考慮到陳真對事主溫浩倫及趙家賢襲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以至兩人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7年的量刑基準是絕不為過的」;反而原審辨識到襲擊背後的政治動機,卻沒有按判例因應這種行為能挑起大規模暴力衝突而加刑,則可被質疑。

上訴庭:不認為有理由要求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上訴方亦爭議,在同一犯案過程中干犯兩項或更多罪行,基於「同屬一事」原則(one-transaction rule),刑期應同期而非分期執行。上訴庭指,問題是趙家賢明顯是在較後時間才受到襲擊,而且受襲原因和另外3人不盡相同;而即使陳是一連串地作出襲擊,但4名受害人都是獨立個體,各自有受保護的權益,看不出怎樣構成上訴人引原則指「對同一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的單一侵犯」。

上訴庭亦不同意,上訴方指若退後一步以更寬闊的視角,考慮陳真背景及犯案時正行為失控的事實,刑期應可全部同期執行。上訴庭舉例,陳真沒有工作是因他不需要工作,案中無資料顯示他不能工作;而他以酒精麻醉自己,令情緒和抑鬱問題變得更複雜,據報也是由於他缺乏自覺,故即使有精神科介入也無太大改善。

上訴庭又指,就他犯案時所謂「失控」,「那極其量是指他曾喝酒(又是喝酒),以致被罵髒話後沒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氣而帶著控罪所須的造意去襲擊四名受害人。」上訴庭不認為相關背景可減省其整體罪責,「本庭實在不認為上訴人有理由要求四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上訴庭拒納被挑釁犯案 指陳真反而直接挑起事端

就上訴方爭議原審未有充分考慮求情理由,包括陳真是被挑釁而犯案,亦於案發前已簽文件承諾捐出遺體讓中大醫學院研究抑鬱症之用,是有正面良好品格,上訴庭也不同意。上訴庭指,案發時溫浩倫批評商場讓防暴警察進入,對象是商場保安而不是陳真,陳無故向溫高喊「光復臺灣」則「反而是在直接挑起事端」,而溫跟着罵髒話「只是雙方敵意向上迴旋的其中一個環節」。

上訴庭又指,縱觀所有相關案例,除非內容特別不簡單,否則正面良好品格一般都是由維持了相當一段時間的社會貢獻來定義。「簡單地簽下一紙文件,承諾在身故後把遺體捐出作醫學研究,本庭不認為可以符合相關的標準。」

上訴庭:開審前作賠償顯示誠意 原審不應排除此減刑因素

上訴庭指,案中唯一關注的是陳真的賠償,並在認真審視過有關議題後,決定正式接納上訴方新增證據的動議。相關文件顯示陳真於案件開審前6個月,已向趙家賢賠償共190萬元;並在判刑後4個月,向另外3人賠償203萬元。

上訴庭指,本案涉及肉體和精神上的創傷、甚至持續創傷,沒可能有某些案例所指的「足額賠償」;但上訴庭亦注意到,兩宗民事索償案的最終賠償總額是393萬,「這是一個並不常見的大數目,需要上訴人變賣住所來支付,對他和他家人的影響不可以說不大。」

就律政司一方強調,賠償是上訴人被民事追討的必然結果,上訴庭認為「並不完全公道」,因被追討甚至獲判敗訴的被告方也可用盡一切方法拖延而不執行,「上訴人非但沒有這樣做,而且還在本案原審開審之先開始作出賠償的具體安排,這就顯出了他的誠意。」加上在相當程度上,陳真的行動也大大減免了4名受害人在民事追討過程中要承受的折磨,上訴庭認為考慮到本案具體情況,原審不應純粹因賠償是由陳真傷人而起,而把該減刑因素排除在外。

減刑半年至14年監禁

上訴庭終指,上訴人應因賠償和原審法官辨識的其他因素,獲得減刑共12個月,裁定陳真上訴得直,撤銷原有14年半刑期,改為判監14年。

至於原審無因案發背景,即香港當時正值動亂而上調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7年無論如何也是個嚴厲的起點」,故不認為適宜在這個階段觸及相關基準。

原審斥咬甩耳朵屬「非常之野蠻」 拒納賠償為減刑理由

陳真否認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和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陳經審訊後,於2021年12月被陪審團裁定全部控罪罪成,法官張慧玲於2022年4月判他監禁14年半。

張慧玲判刑時指,溫浩倫上半身多處被刺傷,情況一度危殆,傷勢「相當嚇人」;又斥陳真咬甩趙家賢耳朵為「非常之野蠻的行為」,趙兩度接受耳朵接駁手術皆不成功,該兩罪以7年為量刑起點。至於溫的太太背部有數處刀傷,以3年判為起點;梁瑩瑩被扯頭髮和腳踢頭部等,以5個月為起點。張官認為四罪整體刑期為監禁15年,考慮陳真事後遭「私了」,家人亦被起底,故減刑6個月,但就陳真被受害人民事索償而有財政上損失,則認為完全是因他傷人造成,不構成減刑理由。

陳真一方求情時透露,陳於內地出生,至1988年移居夏威夷,2010年起移居香港。被告於2004年因業務受挫致精神受困,2012年起到東區醫院精神科覆診,確診躁鬱症及癲癇症。

另外,6名男子被指事後「私了」陳真,均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3人認罪,還柙至5月22日判刑;另3人不認罪,其中兩人於5月10日裁決,一人由於是審訊中途更改答辯,故仍然候訊

案件編號:CACC60/2022

相關報導:
陳真咬趙家賢耳兼持刀傷人囚14年半 不服刑期上訴 指已向事主賠5百萬應獲減刑
無業男咬甩趙家賢左耳兼揮刀傷夫婦 判監14年半 官斥非常野蠻、難以置信
無業男涉咬甩趙家賢左耳 3項蓄意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