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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女社工兩度缺席聆訊 控方透露已離港

被控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女社工兩度缺席聆訊 控方透露已離港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女社工涉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交替控罪,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上錯誤,命令案件發還重審。案件今(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自案件發還重審後,被告第二度缺席聆訊。控方透露被告已於今年9月離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待準備申請先行手令,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惟暫未定下次聆訊日子。

控方呈上被告林曉樺的出入境紀錄,並指高等法院今年9月14日就律政司的上訴頒下判詞,惟林在4日後,即本年9月18日便隨即離開香港,之後一直未有返港。

控方指出,在今天聆訊前已數度致電林及其男友,但均沒有人接聽;而警方昨晚亦嘗試到其住所聯絡,但都不成功,加上早前被告的律師發信表示不會再代表她,故推斷林是知道自己須再次面對聆訊而離開。

控罪指,被告林曉樺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眾安街,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未能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定兩項控罪皆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忽略案發時的社會氣氛,以及現場「兵荒馬亂」、情緒高漲,被告要求督察出示委任證,會阻礙督察調配人手處理聚集群眾,構成阻差辦公。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年9月宣判,指被告手中緊握身份證,不符合條例下「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的要求;原審裁判官亦對現場環境及情況欠缺充份考慮,以致未能判斷被告的行為對女督察帶來多大影響,故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WKCC348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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