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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高院明頒判詞 涉國安法刑期下限爭議

呂世瑜案高院明頒判詞 涉國安法刑期下限爭議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前年被發現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在 Telegram 發布港獨文宣,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刑期扣減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最後改判囚5年。理大生認為自己未獲認罪三分一扣減,向高院提出刑期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明日(30日)早上9時半頒判詞,預料判詞將交代《國安法》被告認罪後的量刑標準。

呂世瑜案是首宗國安法認罪被告,就刑期提出上訴的案件,該案將會影響《蘋果日報》6名認罪前高層的判刑。《蘋果》案早前押後處理各被告的求情,好讓上訴庭頒下呂世瑜案判詞,控辯雙方再為各被告預備求情。

呂世瑜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呂世瑜當時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上訴人主要理據,是指5年刑期是「量刑基準」,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扣減刑期,故不是「最終刑期」。

律政司一方則指,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條文使用「處」這個字眼,顯示5年最低刑期是「最終刑期」,不可再扣減。反之,條文沒有提及量刑「基準」字眼,顯示5年並非「量刑起點」。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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