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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上訴遭駁回 官:深色打扮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

 元氣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上訴遭駁回 官:深色打扮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

(獨媒報導)2019年聖誕節多區商場有示威者參與「和你shop」,6男女被指到「元氣壽司」外叫反修例口號,店舖「落閘」時出手阻止鐵閘下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個月及入教導所等。其中一名案發時21歲的男子已服刑完畢,他就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今(28日)被駁回。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考慮被告當時穿深色衣服,認為即使他没有作「受禁行為」,但其裝束會令示威者看來更加「人多勢眾」;加上有部份人拍打捲閘,在綜合情況後,認為上訴人已「促進」他人非法集結。

上訴人被判囚4個月 已服刑完畢

上訴人為馬健豪,答辯人為律政司。馬與另外5人去年8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及監禁4個月等。馬健豪已服刑4個月完畢。控罪指6人於2019 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 樓480至483 號舖「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上訴方:不應考慮非法集結前行為 官批「將整個事件切割式地分析」

上訴方提出2項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黃士翔錯誤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及原審就上訴人犯罪意圖的裁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一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發生於元氣壽司外,而不是新都會廣場。因此上訴人在非法集結出現前的行為均不可能被視作「參與」犯罪行為。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今頒下判詞。他不同意以上說法,指非法集結的流動性高,不能期望示威者不增不減或逗留在同一個位置,批評上訴方「將整個事件切割式地分析」。

李官認為,本案非法集結的地點雖然着眼於「元氣壽司」外,但不代表示威者在店內聚集前的行為沒有證據價值,反認為該些行為能作為環境證據之一,以推斷上訴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是否有相關意圖。

官拒信上訴人「純粹出現」現場 指其深色裝束令示威者看來「人多勢眾」

他不接納上訴人稱「只是純粹出現」在現場的解釋,批評是「脫離現實的」。李官考慮上訴人當時穿全黑衣服、戴深色口罩站在店外,即使他沒有作任何「受禁行為」,但其打扮與其他示威者相若,會令示威者看來更加「人多勢眾」;加上有部份示威者拍打捲閘,在綜合以上情況後,李官指上訴人的行為「促進」了其他人在元氣壽司外的非法集結,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

官拒信「八卦」說法 因現場片段顯示他沒有嘗試折返離開

就上訴人意圖方面,上訴方力陳示威者前往元氣壽司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並不是唯一的合理推論,原審裁判官不能排除示威者只是欲作和平示威。而上訴人在非法集結「誕生」後,只是行過元氣壽司,停步在白色圓柱旁。他回頭向捲閘望了一眼後,便隨即被截停,沒有行向捲閘,故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想「八卦」的可能性。

陳官拒信解釋,指從現場的錄影片段可見,上訴人即使看見其他示威者在元氣壽司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卻沒有嘗試沿路折返離開,而是選擇留下,認為片段根本不支持他「有意圖離開現場」或「停止參與」集結的說法。

陳官最後指,上訴人的各項上訴理由,無論是分開考慮,還是整體而言,都沒有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他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終駁回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5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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