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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頒國安案判刑新框 「情節嚴重」案件刑期設強制下限

上訴庭頒國安案判刑新框 「情節嚴重」案件刑期設強制下限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前年被發現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在 Telegram 發布港獨文宣,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刑期扣減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最後改判囚5年。理大生認為自己未獲認罪三分一扣減,向高院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呂世瑜所有上訴理據,更定出量刑新框架,若案件被裁定「情節嚴重」,判刑將設有下限,本來普通法案例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和計法將不適用。

上訴庭亦定下另一關鍵《國安法》量刑框架,在符合《國安法》33條第1段的特定條件下,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意思即是量刑由「情節嚴重」減輕至「情節較輕」。該條件有3個,分別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由於「認罪」不滿足所謂條件,因此呂世瑜亦不獲這項減刑。

上訴人呂世瑜主要兩大理據,首先是原審法官錯誤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另一理據是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合予認罪後三分一刑期扣減。

呂稱國安法為「廢紙」 上訴庭指貶損權威具嚴重性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彭偉昌和彭寶琴在判詞首先分析案件嚴重性,三名法官指案件在2020年6月至9月干犯,當時香港仍面臨相當風險和威脅,上訴人利用社交媒體犯案,是加重案件嚴重性的因素,涉案頻道有逾千人訂閱,不容忽視。三官指上訴人在頻道內「貶損《國安法》的權威,例如發布帖文指自己將《國安法》視為『廢紙』」。

另外三官又指涉案頻道12次組織投票活動或分享其他TG頻道的投票活動,利用分裂國家的材料,以投票作掩飾,引起公眾注意和討論,目的是宣揚分裂,明顯加重案件的嚴重程度。三官裁定本案案情屬「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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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案判刑新框架:並非所有求情都適用

就量刑的關鍵問題,上訴庭花大篇費詮釋《國安法》第21條及第33條第1段,結論是《國安法》立法「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而司法機關亦有職責維護國家安全。三法官在判詞稱得出「四個指示要點」, 包括《國安法》處罰機制先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使犯案者無力干犯進一步罪行」,在這個框架下,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最後一點是,關於求情適用的本地判刑法律,只有在不損害「首要目的」前提下,方能適用。

三官總括指出,就「情節較輕罪行」,處罰有3種,分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監禁刑期上限為5年。法庭可以因為個別案件的情況,決定合適的刑期。

但就「情節嚴重」罪行,在上訴人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監禁是唯一處罰方式, 並設有5年下限,三官表明「無論法庭因為求情理由給予多少寛減,最終判刑都不可低於5年的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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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從輕、減輕處罰」? 法官查簡體字典找答案

不過該「下限」又有例外情況,根據國安法33條第1段,法庭有3種處置案件的方式,分別是「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三法官在判詞表示,本案不涉及「免除處罰」毋須討論。而根據《現代汉語規范詞典》「從輕」 意思是「在法律或條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較輕的」,「減輕」的意思是「數量減少;程度降低」。

應用在判刑時,「減輕處罰」可以令最終處罰,由「情節嚴重」的較高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從輕處罰」就是在「檔次」之內,施加較輕的處罰。但如何決定可以「減輕處罰」?判詞指只有符合《國安法》第33條第1段所「盡列無遺」的條件,才可得到「減輕處罰」。

根據該條文,只有3類可以符合「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行為,第一類情況是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第二類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類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如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則可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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