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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非白衣人首案暴動罪成 會計師囚2年9個月 官:憤怒衝昏頭腦、違法方式抱不平

【元朗7.21】非白衣人首案暴動罪成 會計師囚2年9個月 官:憤怒衝昏頭腦、違法方式抱不平

【獨媒報導】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在非白衣人當中,8人包括林卓廷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未完成審訊。至於42歲會計師事隔3年被控暴動罪,被指持傘掩護、與白衣人推撞及向其擲物。他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今(1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9個月。法官李慶年指,被告屬年青專業人士,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的畫面,被「憤怒衝昏頭腦,影響判斷」,走在最前線。被告以違法方式「抱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惋惜。李官亦指,被告所涉的暴動規模及犯案程度屬於低,雖然被告曾擲物,但屬非致命物件;比起白衣人拿棍及藤條的暴力程度較低。

另外,李官提到7.21事件分為4個階段,首階段是網上呼籲當日進行「保護和光復元朗」行動,這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元朗圍村」。李官又指,不論是白衣人的暴力、使用武器或預謀的程度,都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但「非白衣人以武力還擊、以暴亦暴,也要付出代價」。

被告何贊琦(43歲,會計師)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官:被告見白衣人襲擊後,被憤怒衝昏頭腦並影響判斷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部分社交媒體被利用作為撕裂市民的工具,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都是年青人。被告屬於年青專業人士,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的畫面,被「憤怒衝昏頭腦,影響判斷」,走在最前線。被告以違法方式「抱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十分惋惜。

官:被告投擲非致命物件、比白衣人的暴力程度低

李官指,被告所涉的暴動規模及犯案程度屬於低,量刑起點應介乎3年至3年半監禁。雖然被告曾投擲物件,但屬非致命物件;相比白衣人拿棍及藤條等物品襲擊,或者其他黑衣人的暴力程度較低。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良好背景及檢控延誤折騰等因素,因此將量刑下調至2年9個月監禁。李官相信被告已痛定思痛、汲取教訓並努力向前,並希望他服刑後能回饋社會,而社會亦能支持他更生。

官指7.21事件首階段是有人呼籲光復元朗 煽動衝擊圍村

李官將7.21事件分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7.21前,網上有人呼籲當日進行「保護和光復元朗」行動,這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元朗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

官指第二階段是白衣人作對付 引葉佐文判詞指「自組武裝力量」

第二階段則是7月21日晚上10時49分至11時14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光復元朗」行動的人士。李官引述首宗白衣人案的原審法官葉佐文的判詞,當中提及: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濫用國旗並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襲擊閘內的無辜市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上的人也不敢越過在車門的兇惡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官指第三階段即本案暴動 非白衣人結隊到英龍圍衝突

第三階段即本案暴動的發生,時間為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一方先集結在元朗站,繼而連群結隊到英龍圍牌坊附近。他們與白衣人一方先口角,兩幫人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非白衣人其後退至J出口樓梯底,雙方持續衝突至J出口大堂位置,並互相投擲物品。

官指第四階段白衣人拉閘攻擊 造成多人浴血

第四階段是其後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其中一個閘口,並入站猛烈攻擊非白衣人,造成多人浴血。李官在庭上提到,當時非白衣人在閘前「輕佻」地挑釁白衣人,並以為對方未能拉起捲閘,但最後他們成功拉起後,非白衣人則慌張逃跑。

官:白衣人暴力程度較嚴重,但非白衣人還擊亦要付代價

李官指,從上述4個階段可見,不論是白衣人的暴力、使用武器或預謀的程度,都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他又指:「當然,非白衣人以武力還擊、以暴亦暴,也要付出代價。」但他在量刑時認為雙方罪責是有所區別。

官:示威者有備而來、衝突可預見

李官認為有人呼籲到元朗站「光復元朗」是早有預謀的非法集結,暴動亦是可預見的。本案暴動屬7月21日晚11時白衣人入元朗站車廂襲擊市民暴力事件的延續。

在判刑因素方面,李官指即使暴動非預先計劃,但示威者響應呼籲到元朗站大堂非法集結,明顯是「有備而來」,衝突一觸即發,也是可預見的。另外,暴動人數最高峰有過百人,當時黑衣人及白衣人互相擲物,但人數相比其他暴動案較少。

官:本案暴動屬低程度、無證據白衣人受傷

李官續指,被告涉及的暴動約12分鐘,發生於7月22日凌晨12時04分至16分,暴動的持續波及元朗站,影響市民出入,明顯對公眾造成滋擾。至於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屬於低至中。

李官認為本案屬於低程度的暴動,被告所涉的階段沒有人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亦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同時沒有襲擊警員的情況出現。

辯方求情:被告長時間工作身心俱疲、受社運影響作錯誤判斷

李官引述辯方大律師李國輔求情指,被告於案發時39歲、現年43歲,他已婚,現任會計部主管。辯方指,雖然有人呼籲在7.21進行「光復元朗」行動,但沒有證據顯示呼籲到元朗站集結或衝擊英龍圍,大部分黑衣人陣營沒有裝備或口罩,反映暴動是突發性。辯方又指,被告曾經扔汽水罐及雨傘,罪責屬低。另外,辯方提到被告犯案前長時間工作、身心俱疲,加上正值社運影響,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他對犯案深表悔意。辯方亦指,被告由被捕至被起訴,歷時近兩年時間。

辯方指本案有檢控延誤

在判刑前,控辯雙方作出陳詞。控方認為本案沒有不合理的檢控延誤。他指本案暴動牽涉的人數眾多,並有大量的錄影片段,因此需時調查。但辯方則認為本案出現檢控延誤,根據控方的時間表,警方於2020年10月7日已經查出被告身份並將資料轉交律政司,律政司卻事隔17個月、即於2022年3月17日才提供法律意見。辯方質疑為何需用17個月之久。另外,辯方指在同一事件警方共調查了22名黑衣陣營的嫌疑人,但律政司較早對其中9人的檢控提供法律意見,但對本案被告卻多用了10個月。

李官卻不同意辯方說法,他指暴動案審訊程序隨着時間越趨成熟,現時不能用「事後孔明」方式回看。辯方則回應,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而且被告在被捕後已進修獲取不同資格,並選擇結婚。但由於控方延誤檢控,對處於「收成期」的被告來說是「當頭棒喝」,導致他未能獲取努力的成果,對他而言並不公道。李官卻認為,若被告不犯案就不會造成這個後果,並指屬於咎由自取。李官亦一度指,需要聚焦本案的4個階段,因可能「啲人有好膚淺嘅諗法,覺得白衣人判6年,黑衣人都至少6至7年,呢啲係唔理性嘅」。

官:被告非自衛、黑衣人以暴力還擊

李官早前於裁決指,被告稱「八卦」到場,其後因受攻擊故自衛及保護市民;李官批評其證供不可信,亦不接納行為是自衛。李官提到,即使白衣人以暴力對待車廂內及元朗站的市民,黑衣人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非法集結,並連群結隊到英龍圍衝擊村民。李官強調,黑衣人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李官指被告時而「思想八卦」、時而「身體力行」,實際和白衣人無異,是「暴民一分子」。

官:被告除親自作行為、亦準備隨時支援黑衣人

李官亦指,被告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在朗和路與白衣人推撞、在元朗站J出口向白衣人擲物。被告亦作出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黑衣人的行為,包括持續逗留、壯大黑衣人聲勢及準備隨時支援他人。他又穿深色衣服及攜帶雨傘,配合其他黑衣人裝束。他也有用雨傘防衛其他黑衣人。

案件編號:DCCC 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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